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貪污罪應當如何認定?
一、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貪污罪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根據刑法第91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資金的財產。此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此外,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382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此罪。
二、貪污罪應當如何認定
1、貪污罪與一般貪污行為的界限。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污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貪污不滿5000元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情節較重的,才構成犯罪。可見貪污罪與一般貪污行為的界限在於兩個因素:一是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節是否嚴重。
2、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竊取、騙取、侵佔三種行為方式。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區別表現為:
(1)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盜竊罪、詐騙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侵占罪的對象是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不同,貪污罪的竊取、騙取、侵佔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的;而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行為則與職務行為無關。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二者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既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客體與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對象是單位財物,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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