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籲刑法平等保護私企國企
南京一家著名民營企業的部分高管利用手中職權,侵佔公司錢財,致使這家企業近20億元的巨額財富人間蒸發。這家被掏空的企業叫力聯集團,是江蘇省著名民營企業,在職職工2000多人,曾連續兩年被全國工商聯評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江蘇省民營企業就業先進單位和納稅大戶。
2006年到2008年,力聯集團的老闆翟韶均被檢察機關帶走配合調查。股東不能直接掌控公司時,按「企業家倫理」,職業經理人應該盡心維持公司,為股東創造利潤。然而,被聘為集團總裁的包一致,卻和一些高管通過低價賤賣、一房兩賣、陰陽合同、做假賬等方式侵佔公司錢財,致使公司近20億元財富蒸發。
案發已近3年,企業流失的巨額資產一分錢沒有追回,為首高管一審判決僅獲刑7年,其餘人員或緩刑、或取保候審,一些主要涉案人員至今毫髮無損。
法律界知名專家在論證力聯集團存在巨額資金去向不明等嚴重涉嫌犯罪問題時一致認為,力聯集團之所以發生此嚴重問題,既與集團高層管理人員職務侵佔、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偽造銀行票證罪、套用銀行資產實施高利轉貸等犯罪行為具有密切聯繫,也因為高管非法處置力聯集團的大量優質資產等違法行為具有重大關聯。
對此專家認為,就企業本身來說,當然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做到「老闆在不在,都是一個樣」,在財務上完善「內部控制」,防止企業負責人「一支筆」搞舞弊,損害股東利益。但從國家層面上,還應做到「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當初在制定《物權法》時,私有財產能否與公有財產「平等」,是一個熱議的問題。其實,現在國有、私營企業相互參股、合作的有很多,侵害私營企業的同時,也會侵害公有財產,或侵害作為利益攸關方的國企利益。沒有理由認為:「壞人」只侵害私企,不侵害國企。從社會危害看,本案中包一致為侵吞力聯的財產,搞一房二售,使很多消費者上當,其社會危害並不比侵佔國有資產小。既然中國當下是多種所有制合作、並存,那麼保護任何一種產權,就是保護所有的產權。
具體到本案中,包一致造成力聯20億元損失,卻只被追究非法所得100萬元,出納主管夏南被判緩刑4年。這麼大的案子,只被追究了「冰山一角」,但這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司法機關不努力,問題在於,雖然《物權法》的民法層面上,公私財產得到平等保護,但在《刑法》層面上,也就是國家強力機關的保護力度上,對公私企業還是有一定的差別。
陳興良等法學家提出,應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擴大到所有企業的管理層,使民營企業的管理層受到更嚴密的監管,也就是國家加強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早日結束國有、民營企業的不平等狀態。(據《法制日報》《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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