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小三財物糾紛案多發 妻子是否有權追討存爭議
2012年05月19日 09:27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阿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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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小三」的財物全部返還
胡健強和鄭曉燕是夫妻,家住江蘇江陰市某小區。
38歲的胡健強是一家私營企業的業主,兩年前,他與某大酒店[9.82 2.51%]營銷主管范麗麗認識後發展成情人關係。為討好對方,2010年聖誕節,胡健強瞞著妻子鄭曉燕,偷偷購買了一輛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送給范麗麗,並登記在范麗麗名下。2011年春節剛過,胡健強與范麗麗的關係暴露,胡健強夫妻倆大吵一場,胡健強向妻子交代了贈送車子的事情,妻子鄭曉燕一氣之下,將胡健強與范麗麗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轎車。法院經審理認為,胡健強未經鄭曉燕同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為范麗麗購買小轎車,數額較大,其無償贈與小轎車的行為損害了鄭曉燕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2011年6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轎車屬夫妻共有財產,胡健強贈與范麗麗小轎車的行為無效,范麗麗應將小轎車返還給鄭曉燕與胡健強。
和鄭曉燕一樣,周蓉作為一個已婚女士,也深深痛恨著「小三」。和鄭曉燕不同的是,自己的丈夫竟然送了一套房子給「小三」。
周蓉和丈夫陸運是同鄉,1987年結婚。陸運在上海開了家公司,生意不錯。結婚十多年後,已有點「審美疲勞」的陸運認識了20多歲的女子小芳,頓時給步入中年的陸運帶來一種年輕、充滿活力的感覺。兩人的感情迅速升溫,情人關係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蓉發現。在一場激烈的爭吵後,丈夫陸運將與小芳的地下戀情向妻子和盤托出,稱曾分多次將幾十萬元贈與小芳,有時幾千元,有時幾萬元,用於幫助小芳購買房產。
周蓉一氣之下,將陸運和小芳列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稱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侵犯了作為妻子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芳歸還全部錢款。法院支持了周蓉的訴請,判決小芳須向周蓉返還38萬餘元。
贈與「小三」的財物返還了一半
一直以來,張曉佳都以為自己是個幸福的女人。結婚十多年來,膝下已有兩個孩子,自己盡心儘力操持家務,丈夫陳峰致力於公司經營,事業有成,家底日豐。誰料幾年前,丈夫陳峰在生意場上搭識了一名劉姓女子,從此一反常態,對自己逐漸冷漠,還經常惡語相加。
2011年,張曉佳發現了陳峰的婚外情,並且得知,2008年至2010年間,陳峰陸續給劉娜錢款8萬元供其日常花銷。氣憤中的張曉佳向河南南陽市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峰和劉娜返還不當得利。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形成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事後也未經妻子追認,應屬無效行為。由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非因離婚是不能分割的,所以該轉讓行為無效,劉娜應當歸還全部8萬元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丈夫把財產贈與情人,違背公序良俗,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不能要求返還。而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前是一個整體,該不法給付行為及於財產的整體,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還,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轉讓妻子的財產給情人的行為無效,妻子可以主張返還;而丈夫轉讓自己的財產給情人的行為由於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屬無效行為,但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劉娜只應當返還屬於張曉佳的4萬元財產。
最終,法院在充分考慮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礎上,採用了第三種意見。審理法官認為,丈夫陳峰把8萬元給情人的行為應該屬於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這8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由於原告張曉佳與被告陳峰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共有關係並未終止,無法進行具體份額的分割,故應依公平原則等分處理,即原告享有該共同財產中的一半。由於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妻子的財產,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妻子可以主張被告劉娜返還。其次,對於丈夫處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因違背公序良俗,也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但該無效民事行為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2012年3月20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劉娜支付給原告張曉佳4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案不同判」現象具有普遍性
對於出軌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置?當前,法院的判決中,為什麼有的是「全部返還」,有的是「返還一半」?同類案件在不同地區的判決存在如此差異,該如何解讀?
法學人士稱,當前的理論和實踐中,對於出軌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應當如何返還,的確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導致同案異判的現象不斷發生。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世宇認為,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應著重考慮第三者獲得贈與財產是在善意還是惡意的情況下獲得的,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故意破壞別人的家庭,這理應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獲贈財物應予歸還;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況下與男方在一起,又照顧男方已久,有的還為男方生子,那作為第三者的「小三」也付出了感情代價,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當保護第三者的利益。
王世宇博士分析說,這種「同案不同判」現象,要看法院優先適用了哪一部法律法規。
法院判決「小三」全部返還財產的,主要優先適用了《婚姻法》。他說:「全部返還」的判決主要依據《婚姻法》,體現了對婚姻家庭的特殊保護。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小三」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還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
王世宇博士說,贈送在法律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一般來說,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且贈與人將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受贈人,該贈與合同關係即成立。但《合同法》第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婚外情人之間的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軌雙方之間的贈與行為,是以對夫妻關係的背叛和精神傷害為代價,是以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為前提,形成的財產權利的不對等轉移。還有,合同法第52條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認定無效,贈與行為不應支持,另一方有權要回贈與財物。
對於法院判決讓「小三」返還一半財物,王世宇博士說,法院的判決優先適用了《物權法》。王世宇說,法院判決主要強調《物權法》的個人財產權利,認為丈夫有自由處分屬於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的絕對權利,儘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由於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贈與屬於自己部分財產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小三」應該返還受贈財產的一半。
王世宇解釋說,正是因為婚外情對婚姻家庭的巨大殺傷力以及由此產生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亟待解決,在司法解釋(三)起草的前四稿中都出現過所謂的「小三」條款,但在2011年8月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刪除了「小三」條款,最高法院的解釋是:「社會現實中的婚外同居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而由於我國目前婚姻登記信息未能全國聯網且並不對個人查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況也客觀存在。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如此複雜的問題,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目前仍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世宇說:「同案不同判其實不僅僅發生在對「小三」類財產糾紛的判例上,其他類型的案件也經常出現這種情況。作為業內人,我們期待著最高院能以案例指導的方式將法院的自由裁量許可權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但這個期望在短期內恐怕很難實現。(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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