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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開堵住「提錢出獄」(深閱讀)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開通用公開堵住「提錢出獄」(深閱讀)

本報記者 徐 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2月14日 04 版)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並公布8起「減假暫」典型案例。社會公眾可上網查詢「減假暫」案件的立案、庭審、文書等信息。

  此前,在一些服刑人員減刑、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中出現的亂象備受詬病。怎麼堵住「提錢出獄」,怎麼給「減假暫」打「假」,是人們的期待。

  最高法副院長景漢朝介紹,2014年6—12月,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案件立案依法向社會公示率已達94%。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率為98%,且一律向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發出了旁聽邀請,絕大多數到庭參加了旁聽。

  規範後「減假暫」案數量下降

  2014年11月,安徽省巢湖監獄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張松堅的減刑建議,安徽高院立案後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12月4日在巢湖監獄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邀請市人大代表旁聽庭審。

  張松堅曾擔任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因犯受賄罪於2011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安徽高院經審理查明,張松堅雖然在獄內遵守監規,積極勞動,服刑期間受到表揚3次,記功3次,表現較好,但庭審中,張松堅對原審認定的受賄事實僅承認不足10萬元的禮金和購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認罪。

  安徽高院認為,張松堅在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仍否認原判認定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未能認識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不能認定其「認罪悔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這是去年全國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的一起。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去年以來,全國法院採取了一系列舉措規範「減假暫」案件辦理,包括嚴控暗箱操作,確保案件審理程序公開規範,建立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和「減假暫」工作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等。

  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減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釋案件同比下降23.81%。

  嚴懲「減假暫」案中違紀違法

  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長李宏2011年辦理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宏亮因患「惡性淋巴瘤」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法院對李宏亮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生效後,看守所未收監,只補報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李宏將申報材料長期置於辦公桌內未處理,導致李宏亮長期處於脫管狀態並再次犯故意傷害罪並致一人死亡。李宏最終因犯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今後任何時候發現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都必須嚴格依法從重追究責任,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清除這類案件中的司法腐敗和失職瀆職行為。」景漢朝說。

  針對「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等人們俗稱的「有權人」和「有錢人」的「減假暫」案件中存在的亂象,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發布文件,強調對這三類犯罪的「減假暫」必須嚴格實體條件,加大程序公開,強化環節責任,嚴懲司法腐敗。

  2014年,全國法院對於2014年前作出決定目前仍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全面清理,重新組織體檢,凡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的,堅決予以收監執行。全國法院共收監執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開展專項檢查以來,收監執行罪犯達1089人。

  「對於『三類罪犯』適用『減假暫』比例高的問題,司法機關採取了堅決的措施。以保外就醫中的高血壓為例,一般罪犯達到高血壓三期就符合條件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但對『三類罪犯』,即使到了三期,如果暫時還沒有生命危險也不行。」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說,「這就是要防止部分罪犯,特別是所謂的有錢人、有權人通過不正當渠道來獲得較多的減刑機會。」

  最高法將每年檢查「減假暫」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精神,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提出了這類案件「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後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夏道虎說,規範「減假暫」最有力的舉措,還是要從制度上入手。「對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過去的法律規範比較原則和宏觀,為實際操作留下了漏洞。我們首要的任務,是用司法解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對程序進行規範,為這項工作提供製度保障。」他說。

  他同時表示,最高法每年將定期開展全國或區域性檢查,對各地在「減假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監督、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甚至構成職務犯罪的情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從嚴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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