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心塵:「民主投票」退學是濫用民主
2012年07月06日 03:47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陳心塵
有網友發帖稱,河南洛陽十二中一名生物老師日前發起「民主投票」,要求其所教初一年級某班學生在「不讓老師繼續教課」和「該班淘氣學生豪豪退學」兩者中二選一。8名學生選了老師,剩下的學生全部選擇讓豪豪退學。豪豪遭勸退後被送往另一所學校借讀,但不久又被要求退學。
對此,洛陽市教育局回應稱,投票是由該退學學生髮起的,實際情況是因學生「不適應寄宿生活」而被家長自願接走。
究竟哪一方的說法為事實,尚無當事人本人的說法。我認為,假如網帖所述為實,那這一事件再次以極其荒誕的形式凸顯了加強包括如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在內的公民教育的緊迫性。
民主的實質不是簡單的「多數裁決」,而是「受到適當限制的多數裁決」。所謂的「適當限制」,至少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法律的限制。民主手段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即使是對非正義或與多數人民意志相悖的惡法,民主也只能通過自己的方式先尋求廢除或改正法律,再由經授權的主體依法對違法者進行處置,而不能拋開既有的法律,直接用多數裁決的辦法對共同體成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置。前一種是「法律之治」;後一種卻是赤裸裸的「多數人的暴政」。
二是權利的限制。任何共同體的成員都擁有其作為共同體成員應有的一些權利,只有對等的權利可以對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多數意志,哪怕是僅缺少一個人的共同體全體成員對這唯一個人的多數意志,也沒有剝奪後者這些權利的權力,除非是其他人的同等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不能用多數表決的辦法限制這些權利。
美國憲法規定,對包括總統、副總統、法官等官員的彈劾,由參議院按照多數裁決的原則(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進行判決,但判決結果「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 」(第一條第三款);如果需要剝奪被彈劾者的其他權利,則必須由法院另據法律作出。這種「政治審判」與「法律審判」分開(托克維爾語)的規定,體現的就是多數裁決必須受到法律和權利的適當限制這一原則。
回到豪豪身上:豪豪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其受教育權利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保護,學校根本無權強制他退學。且豪豪通過自己繳納和公共財政向學校支付相關費用的方式,與學校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學校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拒絕履行向他提供教育服務的義務。
倘若通過所謂同學「民主投票」將豪豪逐出校園,剝奪他受教育的權利,如此行使民主,則同時突破了法律和權利的適當制約,本身就是對民主實質的嚴重誤識和民主手段的肆意濫用,也是對規則實施原則的完全無知。更何況參與投票的學生均是未成年人,並不具備行使民主權利所必需的責任承擔能力。
網友發帖中的描述,以及幾年前引發廣泛爭議的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危改房項目「民主投票」拆遷事件,都很容易讓人想起古代雅典城邦那項著名的「陶片放逐」制度。
這項由雅典執政官克里斯提尼創立、真正實施於約公元前487年至公元前415年的、被眾多現代民主理論家作為雅典原始民主制存在重大缺陷的重要依據的政治制度,規定雅典公民可以通過投票,強制將某個人放逐。具體做法是:投票者在陶罐碎片較為平坦處刻上他認為應該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投票箱。只要投票者達到6000人,得票最多的人士即會被放逐10年(一說為5年)。被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10日內處理好自己的事務,離開城邦。
這項制度,其初始目的是要將影響力巨大的人士驅逐出城邦,消除雅典民主制度可能受到的威脅,但後來卻淪為一場又一場政治鬧劇和自毀長城、滅失精英必要作用的惡法。曾有個目不識丁的雅典公民,請求曾擔任雅典執政官的政治家阿里斯提德在陶片上代寫阿里斯提德的姓名。阿里斯提德問他為何要放逐自己,那人居然這樣回答:「不為什麼,我甚至還不認識這個人,但是到處都稱呼他為『公正之士』,我實在聽煩了。」 後來的人們也都明白,這項制度是在誤解民主,濫用民主手段。
但願網帖所述失實,洛陽市教育部門的說法是可信的。否則,一名中學教師,竟然對義務教育法和基本的民主原則如此茫無所知,不正證明了我們公民教育的嚴重缺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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