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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剪刀差?

法律剪刀差?

法律剪刀差這個詞是生造出來的,肯定不是一個準確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這個詞,是因為不如此就難以概括下面要討論的現象,也就是說,在我們的社會中似乎在出現一種跡象,即法律的施行,在上層與下層、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開始出現明顯的適用標準的差異,而且社會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標準和結果的差異也就越大。

我們還是從一些具體案例的討論開始。

最近幾年中引起人們紛紛議論的問題之一,是對貪污腐敗現象的量刑越來越輕,而且似乎出現了一個規律,即到死緩打住。有人整理了一份2004年之後的貪官量刑表:畢玉璽,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1304萬元,死緩;田鳳山,國土資源部原部長,503萬元,死緩;韓桂芝,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省委原副書記,736萬元,死緩;劉方仁,貴州省委原書記,677萬元,無期;黃亦輝,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1660萬元,死緩;王雁,山東省青島市原市長助理,496萬元,死緩;馬德,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原書記,600萬元,死緩;高勇,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955萬元,死緩;丁乃今,黑龍江省雞西市委原書記,620萬元,死緩;丁雲,雲南紅塔電視台原台長,446萬元,死緩;李友燦,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4744萬元,死刑;溫夢傑,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原處長,1505餘萬元,死刑。在上述案例中,除一個處長和一個副廳長被執行死刑外,幾乎無例外地被以死緩的方式免去死罪。

而最近兩個最惹眼的案例,一個是曾先後任漢口火車站站長、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的劉志祥,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貪污罪等罪,被判決如下:劉志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 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此案被人們戲稱為死刑+無期+有期+無期=死緩。二是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在1997年至2001年5年中,貪污、挪用公款高達1億6000萬元,一審判處死緩。王守業被逮捕後,在其北京、南京兩處寓所,查抄到人民幣現金5200萬,美元現鈔250萬。在其辦公室私設小金庫賬號內,有存款5000餘萬元。在上述兩案中,王守業貪污、挪用公款高達1億6000萬元。劉志祥夥同他人私分公款,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計人民幣1227萬元、美元58萬元、歐元13.5萬元。其中劉志祥個人實得現金及物資折款共計人民幣1144萬元、美元52萬元、歐元3.5萬元,摺合人民幣超過1500萬元。其數額遠遠超過了以前被判死刑者,然而,在種種理由下兩貪官都得到從輕處理。

此種現象不僅表現在貪官的處理上,同時也表現在其它案件上。最近的一個事例是,海南國信控股集團總經理盛進駕駛假冒部隊號牌小轎車,在海口市濱海大道撞飛一輛摩托車,造成兩死兩傷後逃逸。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處盛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重罪輕判的理由是,盛進逃逸後在壓力下主動投案。類似的案例還有許多。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重罪輕判的理由。從目前看,輕判的理由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個案性理由。比如,在盛進交通肇事案中,「駕駛假軍車肇事」、「撞死兩死兩傷後逃逸」、「被警方認定為盛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等,都是構成「從重從嚴情節」的要素。而所謂主動投案,則是在海口467名警力的晝夜巡查背景下發生的。而劉志祥案輕判的理由也是同樣蹊蹺。宣判詞中說,「劉志祥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被告人劉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然而仔細一看不對了,案發前劉志祥一直在包庇違法犯罪者,何來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更重要的是,劉為何要雇兇殺人?所殺者為誰?原來被殺者高鐵柱當時正準備與他人一起到有關部門舉報劉的違法犯罪問題。將這些事情放在一起來考量,自首、立功一說不禁讓人產生很大疑問。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此前的袁寶璟三兄弟雇兇殺人案,曾提出要向國家捐500億元,而且也要檢舉他人,卻都沒有保住三條命。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更具有制度性含義的理由正在形成,並顯得理直氣壯。有人論證說,從法理上講,死緩也是死刑的一種,只是在執行方式上有所區別。還有一種似乎論證得更為充分的說法是,死刑並不能產生更大的威懾力,或者廢除死刑是一種國際潮流。實際上,這些理由都是很難構成對這裡討論問題的答案。首先,正如有的論者指出的,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的死緩犯在兩年後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緩犯因故意犯罪被執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見。因此,「死緩」與死刑比起來,可謂一生一死,天壤之別。其次,即使上述理由都可以成立,廢除死刑為何一定從有權勢者開始?再次,立法和執法是一項相當嚴肅的事情,無論人們在討論中論證出何種觀點,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修改之前,都只能按照原有法律執行。但我們看到的是,在有關法律並沒有修改的時候,對貪官的死刑就已經基本上被廢除了。

然而在對權勢者重罪輕判的同時,對一般民眾或弱勢者「從重從嚴」執法的現象卻屢見不鮮。今年3月26日,由於患白血病的孫女無錢治病,60歲的滕自英老人乘坐長沙到石門縣的火車回家時,撿了28隻乘客丟棄的空塑料瓶子,卻被鐵路派出所以違反「不準在火車上撿垃圾」的內部規定要拘留5天。後來其女婿交納了400元保證金和175元食宿費用後,老人才被放出來。此種傾向也發生在強弱之間的矛盾中。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是舉國關注的事情。在如此大面積工資拖欠中,很少能看到法律在其中起到什麼有效作用,但農民工因為討要工資行為不當或過激而被法律加以處罰的則大有人在。最近的一個案例是,一個從江西瑞金農村來到增城打工的農民工曾水林,為了給工作時受傷的弟弟治病,向他的老闆討要拖欠的5000塊錢工錢被老闆多次耍弄,錢沒要到,卻在今年3月1日被欠薪的工廠老闆從增城支到番禺的分廠去要錢,可憐的曾水林因為口袋裡沒有錢坐車,徒步3天風餐露宿從增城走到番禺,結果,被欠的工錢依然沒有討到。絕望之下,曾水林於3月3日和3月5日,兩次爬上番禺的公路橋欄杆準備跳橋自殺,卻兩次都被成功解救而沒有死成。結果因影響正常交通,而被處勞動教養1年。而南方某市警方則以討薪農民工為假想敵進行演習。

在《勢利在損害政府的公正性》一文中,我曾討論過勢利與政府超越性公正性的關係。在這同時,我們更要警惕法律的勢利。不過在這裡我們要指出的一點是,政府與法律的勢利不僅來自市場因素,也來自我們某些固有的觀念,如對社會成員按照所謂重要與不重要、先進與落後進行區分等,還有所為服從大局等。前一段國家乒乓球隊隊員孔令輝醉酒駕車肇事。按照相關交通法規,醉酒駕車要處拘留若干天的處罰。但孔卻被提前結束拘留。理由呢?其工作重要,離不開。中國乒乓球隊領隊黃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並不否認醉酒撞車的就是孔令輝,但他強調,現在一切應以北京奧運大局為重,「中國乒乓球隊目前正處於穩定的備戰階段,我希望媒體為中國乒乓球隊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應當說,這裡所體現的邏輯,即對社會成員按照所謂重要與不重要、先進與落後進行區分,將會產生一種身分特權,也是導致社會成員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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