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修改「留置」條款:有礙調查情形消失 應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家屬

3月13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留置」作出了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即「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不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被調查人存在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性,那麼監察機關對其採取留置措施時,暫時可以不通知家屬。

對於上述條款,修改稿作出修改,規定「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上述關於通知被調查人家屬時限的修改,是去年6月監察法草案提交審議以來(人代會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圍繞「留置」作出的第二次較大修改。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期間,曾對「留置場所」條款作出修改。

除了上述對於通知被調查人家屬時限的修改,修改稿在3月13日提交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基礎上,作出了8處修改。其中,在總則中明確寫入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修改稿的監察程序章節還規定,不僅僅是對於被調查人,對於所有涉案人員,均「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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