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萬能的35類」到底是神還是鬼?

商標註冊,「萬能的35類」到底是神還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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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四日,天貓發布《2017年度入駐資質細則》,又一次把35類註冊商標推上了神壇。各從業者、代理所、甚至律師都頻頻發聲,指出必須註冊35類,和其重要性。電商的規定和從業者的推波助瀾,成就了35類的又一次狂歡。

據說沒有35類不能開天貓旗艦店,快給我加註一個!

知乎說所有企業都必須註冊35類,趕緊給我拿下來!

今天有人電話說35類沒有不行,真的一定要註冊嗎?

關於35類的爭議早已不是新鮮的問題,這個商標代理人口中的「萬能商標」到底是什麼樣的存在呢?


正解天貓新規,入駐資質細則↓

打開《細則》,跟著指引進入相關頁面截圖如下:

如《細則》所示,第五條確實強調了「開店主體需為35類服務類型商標的商標權人或其關聯公司」。但是對不起,閱讀內容的同時請不要忽略標題,很明確的指出了本細則適用於「賣場型旗艦店」

那什麼是賣場型旗艦店呢?

天貓釋義:以服務類型商標開設且經營多個品牌的旗艦店。這裡的重點在「多個品牌」上。以我們熟知所的蘇寧、屈臣氏為例,他們有著相似的商業模式:服務並銷售多個品牌商品。所以,對應35類3503群組:「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兩類服務項目,《細則》針對賣場型旗艦店以這一類別商標做為準入門檻。

天貓新規並沒有誇大或歪曲35類的保護範疇,而是互聯網模式下,對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強調,並不必盲目輕信某些斷章取義說法。

劃重點:經營多個品牌產品,且品牌的商標持有人不屬於開店主體(本店)的,需提交35類商標註冊證書,其他則只需提供與經營相關的商標註冊證書。


「一日不注毀終身」的35類↓

關於35類商標很多人都有自己的見解。拋開天貓的規定,我們需要對35類做一番略長的解釋。

第35類一共包含九個群組:

3501:廣告

適用於以賺錢為目的為他人提供設計、策劃、創意、寫作、宣傳等廣告服務的品牌。

3502:工商管理輔助業

適用於以商業為目的為他人提供諮詢、中介、展覽、調查分析等服務的品牌。  

3503:替他人推銷

適用於代理、銷售、採購、拍賣他人品牌、或安排促銷、提供銷售場所等服務的品牌。

3504:人事管理輔助業

適用於以職業介紹、經紀人、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為主的服務品牌。

3505:商業企業遷移

3506:辦公事務

適用於以辦公設備出租、速記、文秘、網站優化、資料庫維護等為主的服務品牌。

3507:財會

適用於以為他人記賬、審計、稅務申報等主的服務品牌。

3508:單一服務

適用於以出租自動售貨機、展示架,尋求贊助為主的服務品牌

3509: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符合分類要求,對號入座很簡單,但「任何品牌在市場上流通都有必須註冊第35類」的言論卻給這個類別掛上了「萬能商標」的頭銜,相信很多人都看過網上瘋傳的這樣一段話:

知識共享的互聯網時代,總有那麼些自稱某領域「磚家」,發表以上的類似言論,為迷惑他人來挖一個似乎合理但並不合法的坑。

我承認文字中的假設,你可以在別的品牌未註冊35類的情況下,搶注並使用它。但同理你不止可以搶注35類,任何一個此品牌未註冊的類別都為你敞開搶注的大門。看似很正確的類比,但在搶注的行為中35類並沒有顯得更為重要。想通過誇大其詞獲取利益的話,不如把「任何商標在市場上流通都必須註冊三十五類」改成「必須註冊全類」吧。

BUT,如果有幸搶注了知名品牌並大肆宣傳,此知名品牌並不會像上述言論中所說的拿你沒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在我國商標的使用中,法律法規有著很縝密嚴格的條款,如若觸犯,法院會在不遠處等你。至於「一日不注毀終身」的觀點,我們可以理解為:為避免在品牌宣傳過程中的惡意搶注,或因某種巧合而產生的,不同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進行的防禦性註冊。

劃重點:如果作為防禦性商標註冊,35類與其他未做保護的類別同等重要。是否註冊,在什麼時間段註冊,可依照企業的品牌發展規劃來選擇,並不必聽信某些「磚家」的誇大其詞。


網路新說法:沒有35類,不能給自己做廣告

對35類的吹噓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如果不註冊35類,你將不能為自己的商品做廣告。仔細研究了這一說法的來由,大概是每年「雙十一」都被挖出來渲染一番的阿里京東「雙十一」廣告之爭了:

2014年,阿里要求媒體封殺京東的廣告,理由是京東的廣告語使用了「雙十一」字眼,而「雙十一」乃是阿里的註冊商標。所以,在35類商標所包含的「廣告」領域,未經阿里許可,別的企業將無權使用「雙十一」以及近似的「雙11」等字眼做宣傳。

阿里的封殺請求,涉及到了35類商標中第一個群組:廣告。於是這件個案又變成許多機構宣傳35類重要性的法寶。你沒註冊但被別人註冊了,你將不能在大街小巷、展會網路等各個地方宣傳你的產品。

目前,商標註冊所適用的《尼斯分類》共包含45大類,其中第35類為服務項目。服務所指的是一切為他人提供服務的經營項目。「雙十一」商標所指是為各線上商家提供的促銷活動,理應屬於此類別,但為自家產品做廣告宣傳並不適用與此類。 「廣告」群組所針對的服務項目是什麼,我們就很明了了。

如不巧被搶注35類,搶注者也應嚴格按照服務所規定合法宣傳,不得作出任何使公眾混淆並造成侵權的行為。面對搶注者,我們回到上一話題,自有法律和公眾認知來裁決。所以這種的曲解的論調沒有任何意義,哄騙的鬼話,還是早早收起來吧。


到底是不是「沒你不行」?↓

互聯網加快信息傳播速度的同時,也加快了品牌傳播的速度,更增強了企業對品牌的保護意識。天貓的新《細則》中共提到「品牌」131次,「註冊商標」128次,也足以看出大牌匯聚的電商平台對品牌保護的重視程度。

隨著商品上市推廣,公眾品牌認知度逐步加強,被搶注或模仿的可能性也隨之加大。把商標布局加入到品牌戰略規劃中,不同的品牌推廣階段,需要不同的商標布局。創立初期,盡量涵蓋現階段和未來規劃所經營商品類別;隨著品牌不斷推廣,市場知名度的提高,需要陸續保護相關近似類別;具有一定知名度時,可以計劃做全類別保護。

另一方面,品牌傳播速度加快了,也給搶注者帶來便利,他們有更快捷的渠道獲得品牌未保護的類別,進行搶注以後用做買賣、假冒、或詆毀。所以知名品牌幾乎都註冊了全部45個類別,新品上市之前也會做全類別保護,根本原因在於認知度高的品牌更容易被模仿抄襲、或傍名牌,在保護所有權之外,還保護了品牌信譽不受他人詆毀,將名譽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做專業的品牌規劃和商標布局,在商標使用中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如一旦發生侵權,我們還有法律的武器可以捍衛自己的商標權。

劃重點:商標註冊不是不是1+1=2的固定公式,前期的可行性判斷和類別確定需要用專業知識結合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至於35類是神是鬼,是否需要先做防禦性註冊避免後期糾紛,商標代理人需本著誠實的態度給予建議,並結合客戶的意見,而不應欺騙、恐嚇、或誇大其詞。


延伸分析:

針對35類第3503群組「替他人推銷」的服務內容,市場有很多爭議,以此產生的侵權案件也不勝枚舉。爭議內容大多是本群組是否包含商場、超市、零售等服務。

在我國施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八版)》關於地三十五類注釋中規定:本類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在「推銷(替他人)」群組中其服務內容為: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諮詢等。排除了商品零售行業在此類的使用。但因《區分表》中針對此類經營服務並沒有更適合的分類,所以多數企業仍然在這個類別註冊,並用作商場、超市等經營。

但是,在我國2007年啟用的第九版《區分表》已將上述注釋刪除。從某種意義上說明已默認了商場、超市等服務項目屬於「替他人推銷(原:推銷(替他人))」的事實。

再有天貓新《細則》針對這一服務內容作為準入門檻,也意味著在創新的業務模式下,會催生更多對商標註冊分類的新需求,並使《區分表》更為詳細完善。投機取巧的人也將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做好商標布局,合理合法的註冊並使用商標,才是新市場經濟下企業品牌建設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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