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17 張旭 | 第三種政治的概念:對「施米特論敵人」一文的評論與回應
張旭,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 周林剛: 首先,是施米特關於政治性(the political)的概念問題。假設區分敵友的確是政治性的標準,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區分敵友處在一個「中間位置」:它的一端是其「本真的」表現,即付諸戰爭的意志和行動(這一點被當作政治體作為政治統一體存在的標誌),另一端則是一般意義上的衝突。因為區分敵友表示的是衝突達到的那個被認為具有了「政治性」的強度(因而存在一個程度的問題)。區分敵友處在中間的某個點,是因為在將衝突的對方當作敵人對待,和決意以戰爭與之較量之間,還存在一個過渡的空間。以這樣的方式把問題說一遍,看起來純粹是多餘的,但我想以此表達的是這樣一個想法:施米特的所謂政治性的標準,仍然只停留在現象描述的表層。因為,對手變成敵人進而決意付諸戰爭,只是一個向人呈現出來的表象。只是因為戰爭的極端性質(殺戮生命)使人自然地假設其背後存在著嚴肅的重大的東西。施米特沒有解釋這個重大的內容是什麼。問題不僅在於通過決意戰爭而認識到事物具有了政治性,而在於何以決意要付諸戰爭。那些五花八門的戰爭理由背後有沒有統一的假設?照施米特這樣把表象當標準(無疑給人以「持守中立思維」的印象),那就等於把決意戰爭的意願(而非戰爭理由)當作標準。總之,不惜以死相搏的意願本身,獨立於任何根據、理由而成為決定因素。這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因為儘管沒有共同的「意願」對於政治體來說是不可能的,但沒有「共同的」則更不行。共同體內部的分合,哪怕劇烈到內戰,都以建立統一體、維持共同性或整體性為前提。形形色色的戰爭理由,無論內戰外戰,背後都存在統一的假設,那就是敵人危及了這個共同體的整體存在。衝突的強度問題背後是共同體的整體性(用查特爾·墨菲的話講,這裡涉及「競爭的同一性」問題)。衝突成為政治性,真正的標準是它被認為危及整體性。 張旭: 這個問題的確是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學說中最受爭議的問題之一。施米特認為,敵友之分的標準應該保留為一個形式上的規定,也就是在「強度」上的規定。任何領域的事務一旦達到了敵友之分的衝突強度,就會轉化為政治的事務。而這個「強度」如何來進行測度,或者說達到了何種「強度」才算是一種質變,施米特並沒有給出規定。他把這一裁決判斷的權力留給了主權者的具體實踐,為主權者在具體政治情境下的自由裁斷留下足夠的自由度。如果施米特能夠做得更為嚴謹的話,他或許該對此加以限定,就像您所說的那樣,只有達到觸及一個政治統一體的生死存亡的強度的衝突,才能讓某個領域的事務轉變為政治的。 周林剛: 其次,施米特反對基於人性普遍主義的正義戰爭,他給出的一個理由是,由於一方認為自己的戰爭是正義的,對方是違反人性的,從而對方是非人性,是非人,這會使戰爭本身變得非人性等等。我感到疑惑的是這個推理的確切含義。施米特的意思可能不是說,基於普遍人性的正義戰爭一定在現實中是慘烈和非人性的,而是說,這種正義戰爭論說將能夠為對其敵人採取任何手段,或將敵人當作非人對待的任何手段,提供正當理由。但這對普遍人性的自由主義假設根本不構成反駁。因為就好比刑法領域區分行為人的人格和行為人的行為一樣,我們完全可以設想懲罰的對象是行為,因而在刑事訴訟程序,哪怕是對一個極端兇殘、慘無人道的暴力犯罪人,也可以在不損及其人性尊嚴的條件下,對其罪行予以嚴厲懲罰,甚至剝奪生命。 張旭: 我的理解是,施米特希望保持戰爭作為「純粹的政治的手段」的意義,也即當敵對的強度降低到不再成為敵友之分時應該適時地結束戰爭;而不是額外再加上普遍人性的道德上的含義,那樣會導致總決戰和殊死決戰,使得戰爭分外殘酷。施米特這個講法主要是針對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學說的。 周林剛: 此外,作者在本文中說施米特並不支持極權國家。然而這個講法是值得商榷的。從施米特自己的觀念出發,他是支持極權國家的。施米特認為,國家必須是全權的,它對全部事務具有權力,即使在現實中並不一定全部行使出來。施米特說國家必須是全權的,也就是「質的意義上」的全權國家,而不是「量的意義上」的全權國家。 張旭: 對,這個是施米特自己所做的區分。在政法架構中,這兩種意義上的全權國家應該是極為不同的。我正是根據這個區分斷言施米特的「質的意義上」的全權國家並不支持納粹的極權國家的國家,因為後者乃是「量的意義上」的全權國家了。不過,在施米特所身處的時代,「質的意義上」的全權國家滑向「量的意義上」的極權國家是一種歷史大勢。後來,甚至是施米特本人,也不能再堅守他在1933年之前所做的這一區分了。一旦當他不能再堅守這一區分時,他的全權國家學說就蛻變成極權主義國家學說的支持者而非批判者。 周林剛: 還有,本文認為施米特重新從政治的概念為國家的概念進行辯護。這個判斷用於納粹之前的施米特可以,用在納粹之後的施米特會比較勉強。這裡涉及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政治的概念》處理的政治與國家的關係,一個是《政治神學》處理的決斷例外狀態的主權者與國家的關係。主權者與國家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主權者不等於擬制的國家,而主權者只是國家的代表。政治的概念可以從國家的概念中抽離出來,而不必完全拘束於國家層面的政治。在施米特後來的超國家的大空間學說中,政治的概念依然適用,顯然在這裡施米特並非為國家進行辯護。僅僅將《政治的概念》理解為重新為國家的概念進行奠基,就整個施米特的思想來看,是不妥的。 張旭: 施米特畢生都在探究政治的本質或政治的概念。他有很多條途徑探討政治的本質,在《政治的概念》中從政治統一體決斷敵友之爭和戰爭的角度探討政治的概念,只是其中的一條路徑。施米特在三十年代晚期探討替代國家概念的「大空間」概念,是在國家間政治的層面上推進「政治的概念」。而他的《游擊戰理論》更是探討了新的時代新的戰爭概念的出現對政治的本質的根本性的改變,因此他把游擊戰學說稱之為《政治的概念》的續篇,是大有深意的。可以說,在那本書里他探討的是我們所謂的後現代或全球化時代的「政治的概念」。它也在九一一事件上得到了充分的印證。 總之,周林剛指出的最後一點說得很對,如果說施米特的整個思想都是在為國家進行新的辯護無疑是非常不妥的,這一點只有限定在《政治的概念》中才是有效的。當然,即使《政治的概念》也並不完全旨在為國家進行新的奠基,它還包括其他的不能為國家的概念所容納的主題。施米特正是看到了主權概念和國家概念的日益失效,他才試圖從一種新的政治概念上為國家概念進行重新的奠基和論證。為此,就必須將政治的概念從國家的概念中先抽離出來。 周保松: 我只提一個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我們非要接受施米特對政治的概念的理解方式?為什麼要用敵友之分而不用其他的維度來定義政治?從自由主義來看,政治就是尋找到合理正當的手段來處理現實的衝突。而一旦用敵友之分來界定政治,那就意味著無法訴諸合理正當的手段來處理現實的衝突,而只能訴諸暴力消滅對方。這難道不恰恰意味著」政治的消亡「嗎? 張旭: 我非常理解周保松所提出的問題。晚期羅爾斯與施米特關於「什麼是政治的」、「政治的本質」、「政治的標準」有著截然對立的兩種觀念,他們彼此都否認對方的政治的概念表達了政治的本質。羅爾斯等自由主義者認為,在一個穩定的政治秩序中,人們可以通過訴諸普遍共享的正義能力或公共理性達成某種基本共識的規範性條件,實現政治的正當性。而施米特則會認為,羅爾斯等自由主義者所理解的政治只是某種規範性政治,它遠遠不能涵蓋政治現象的全部範圍。 羅爾斯等的自由主義對多元主義的公共理性觀念完全依賴於民主社會及其公共文化,而這又預設了一個民族國家的政治統一體的存在以及自由民主的成熟政治化的社會的存在。儘管在政治上民族國家的創建史先於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關係的,但是在價值上後者是優先於前者的,並且早已存在於所謂的「原初狀態」之中了。因此,自由主義理論傾向於無視政治社會的穩定性與獨立性所需要的國家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然而,例外狀態、做決斷的主權者、制憲權、政治權威、戰爭的現實的可能性、敵友之分以及國家權力是否存在,這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只要它們是不可否認的現實存在,那麼施米特意義上的「政治的概念」就能夠成立,從而我們在政治理論和政治思考中就不能迴避例外狀態、激進政治和戰爭問題。關鍵的問題是,這種「政治的概念」對我們理解政治的正當性,是不是具有決定性的,是不是唯一的,還是僅僅富有啟發性的。我想,這就是周保松提出的問題的關鍵。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說,施米特與羅爾斯的政治的概念是霍布斯與康德的政治的概念在我們時代的延續。他們似乎代表了從政治理解政治和從道德理解政治的不同路向。不過,就算對於那些認為康德已經完全吸收並揚棄了霍布斯的思想的人來說,他們也會承認康德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霍布斯的思想前提。而像塔克,他在《戰爭與和平的權利》中甚至會認為,就政治思想而言,康德其實是一個霍布斯主義者。對羅爾斯等自由主義的政治概念不滿的批判者會認為,他們有意掩蓋了政治正當性的某些層面,反而將它們留給了國際政治或政治社會學等學科去實證地處理,自己站在一個比較強勢的道德主義的立場上,將政治的概念鍛造成為有極強傾向性的理論論爭的武器。 當然,從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說,對施米特的政治現實主義的政治的概念的不滿,會提醒我們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和「政治的標準」是成問題的。但是,到底問題出在哪裡?羅爾斯等人的自由主義的政治的概念是否足以成為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理由最為充分的批判者?這是非常值得討論的。或許,我們需要更多考慮一下施米特與羅爾斯之外的」第三種政治的概念「。 孫國東: 第一個問題,我覺得作者沒有很好地把握施米特敵人觀的一個重要背景,也就是他那種政治存在主義的敵人觀出場的國際政治背景。這個背景涉及的就是我在我的文章中提到的:由17世紀以來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所塑造的現代世界秩序,儘管確立了主權平等的現代國際法原則,但由於其國族中心主義的競爭格局極易催生國族本位主義的價值取向,它事實上導致了國際「叢林社會」的產生。由於我是在分析「叢林政治」的產生邏輯及其局限中講的,沒有進一步講它所涉及到它帶給我們的一個更根本的挑戰。這個挑戰,就是我在其他地方講過的現代性的一個內在張力和根本悖論:現代性實際上是以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的,這使得民族國家在國際競爭中所處的位置,直接決定著國內現代化建設的實際成效,也就是現代性價值的實現程度。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麼施米特主義會在德國產生?為什麼會在中國這樣的國家有那麼多學術知音?很簡單,這根源於我們都是現代性的後發國家,而且都有著對於自己民族文化的深厚感情,但發展和崛起時面臨的都是十分不利的既有國際格局。施米特時期的德國所面臨的國際格局,由於一戰戰敗並遭到嚴重懲罰,甚至比19世紀還要糟糕。在我看來,施米特之所以堅持一種政治存在主義的政治觀,之所以認為當且僅當一個集體性遭遇另一個集體性時會產生「公敵」,之所以主張一種國際向度的政治多元論與國內向度政治一元論等等,根源於國際「叢林狀態」的生存論情況,其實都根源於他對現代性內在張力的體認。我這麼說,當然不是說施米特主義就是正當的,或者說對中國來說就是應當借鑒的。認識到這樣的問題,既是深入把握施米特理論的研究需要,事實上也為我們回應和超越施米特主義提出了挑戰和方向。 張旭: 的確,要理解施米特非常形式主義的「政治的概念」,需要將它置於他提出這一學說的具體的歷史語境之中加以考察。同樣的,要理解為什麼施米特主義在中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也需要從某種具體的歷史語境中才能獲得指示。 孫國東: 第二個問題涉及如何把握施米特的政治神學。作者得出結論說:「施米特的政治神學仍然是政治的,而非神學的。二者之間的類比關係僅僅是歷史發生學意義上的,而不是實質內容上的。」我覺得這個結論可能需要再斟酌一下。我在文章中引用了哈貝馬斯對施米特的一個評價,他說:「施米特想為下述工作打下概念根基:將民主的意志形成限定於倫理上同質化的基礎且化約為不成熟大眾所進行的論辯無涉的喝彩過程,並藉此將其同普遍參與的普遍主義預設分離開來。因此,人們只能想像出一種主權被嵌入其間的凱撒式的、倫理上同質化的領袖民主,即一種元首統治下的民主。」施米特本人也說過:「根據民主的預設,同質化的人民具有可以確保人民所表現的意志之正義和理性不能放棄的所有特徵。沒有人民是善好的並因而其意志是充分的這一前提條件,民主就不存在。」施米特當然沒有像後來的施特勞斯那樣更為系統、也更具有實質性的政治神學觀,但是他至少包含著發展為施特勞斯主義的潛力和空間——這可以解釋施特勞斯為什麼會與施米特惺惺相惜、眉來眼去。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施米特的政治神學是「為了政治的神學」,但施特勞斯的政治神學是「為了神學的政治」。施米特的政治神學是為其「領袖民主觀」服務的,因此首先蘊含著政治一元論,並因為這種政治一元論的內在要求,而預設了價值一元論傾向。施特勞斯的政治神學,是為了使政治回歸神學,回歸與神學具有構成性關聯的更為久遠的古典政治傳統。 張旭: 孫國東認為不能忽視神學之維在施米特思想中的實質性的意義,這個提醒很有見地。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指出敵友之分的人類學基礎,即人性惡的思想的基督教淵源。但是他並不認為要在政治上站在基督教的立場上。當施米特思考「政治的概念」時,他希望儘可能剔除基督教神學或教會的立場,因為基督教神學或教會的立場已經淪為一特定的政治立場了。至少就《政治的概念》這篇文本來說,施米特希望保持其「政治的概念」的某種形式主義的特性。這一點是需要澄清的。 當然,施米特也是以」政治神學「這一概念而聞名的。」政治神學「是施米特用以判定各種政治思想立場譜系的一個根本的參照。在他早年的《教會的可見性》(1918)、《政治的神學》(1922)和《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1923)這三篇文章中,施米特都探討了現代政治概念比如主權概念和代表概念與基督教思想傳統與教會制度之間的淵源。這種淵源施米特叫做」類比「的關係,其實也可以說是歷史性的繼承關係。施米特闡明了天主教如何塑造了歐洲的政治概念和歐洲人的政治的生活方式,在其觀點剛一發表就被當時的天主教內部視為一個重要的貢獻,因此,當我們考察施米特的思想淵源、思想關切和思想影響,天主教的因素的確是不能忽視。不過,其天主教思想因素與其政治思想之間的關係,可能要比人們想像得更為複雜。 張新剛: 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中,進行敵友之分和戰爭法權的決斷者是國家,那就意味著,政治的概念預設了國家的概念。然而,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開篇就說,「國家概念以政治的概念為前提」。在這兩者之間難道不存在著一個循環論證嗎?這是比較令人困擾的地方。 作者在文章中提到了哈貝馬斯的一個講法,「施米特是韋伯思想的後裔」。但是,施米特對韋伯的政治概念和國家概念十分不滿。韋伯所說的理性化、祛魅和諸神之爭的過程,施米特認為是世俗化和去政治化的結果。因此,施米特要把政治的概念重新引入到去政治化的國家之中。然而,自十六世紀以來,現代國家恰恰是通過軍事競爭和戰爭的方式逐漸中立化和技術化的,現代國家恰恰是由於在歐洲範圍內的軍事競爭而逐漸發展成為一部技術政治的機器的,那麼,施米特重新賦予國家決斷戰爭法權,能否避免國家淪為國家機器的命運? 張旭: 張新剛所提的兩個問題都是比較學術性的難題。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那裡,看起來的確存在著國家的概念和政治的概念之間循環論證的問題。施米特提出的政治的概念的一個重要的意圖就是要為國家的概念重新奠基,因此,他所提出的敵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支持作為政治統一體的國家及其主權的必要性。然而,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也有許多模糊的地方,為敵友之分的政治概念溢出於國家層面的政治之外留下了足夠的空間。這就是為什麼政治的概念要比國家的概念更為根本以及要用政治的概念去為國家的概念做論證的原因。然而,對於敵友之分的政治決斷而言,「誰來決斷」永遠是與具有權威的公共人格的主權者密不可分的,而主權者又與作為虛擬人格和公共意志的國家密不可分。因此,也可以說,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隱含地包含了國家的概念。不過,施米特儘管捍衛古典的國家概念以及德國的國家學說的傳統,但是他在《政治的概念》以及其他的著作中並未明確給出一個國家的概念。如果可以說在他那有一種國家學說的話,那麼,他的國家學說是隱含在他畢生的政治思想之中的,當然也隱含在他最著名的《政治的概念》之中的。 張新剛提的第二個問題也比較難以回應。施米特顯然不懂查爾斯·蒂利那套政治社會學的觀點,「軍事競爭塑造有效國家」,但他對此也並不算太陌生。政治社會學在解釋現代早期歐洲的戰爭與國家建設的關係時更強調軍事競爭的意義,這種思路可以算是對韋伯思想的一種推進,而施米特的主權社會學則代表與此相反的一種思路。因此,若從韋伯主義的視角出發討論現代早期歐洲範圍內各種類型的國家的興起及其與軍事競爭之間的關係,的確會從實證的歷史的層面上對施米特的主權國家學說造成一定的挑戰,但這種社會學的解釋並不會對它構成政治哲學上的挑戰。關於戰爭法、敵人以及主權問題,可能後面許小亮的主題發言會給我們更多的指點。 許小亮: 首先,我想談一下如何理解在施米特的敵友之分之中敵人作為否定性概念的優先性問題,同時也回應一下周保松對此的誤解。比如在刑法的犯罪論中,犯罪是對刑法的否定性,但肯定犯罪行為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對犯罪的優先性的肯定,而是對刑法的優先性的肯定。正是通過犯罪行為的存在,刑法作為法律才能顯現出來。同樣的道理,當施米特肯定敵人的存在,或者敵友之分時,他並不意味著對敵人的優先性的肯定,而是對政治統一體以及國家層面上政治的優先性的肯定。施米特從沒有講過要徹底消滅敵人,相反,他把那種要徹底消滅敵人的總體戰爭視為最野蠻的行徑。施米特指出的敵友之分或敵人的存在的意義就在於,它確證了政治作為不可商討的事情的存在。 其次,作者在文章談到施米特有兩個敵人,即自由主義的敵人和馬克思主義的敵人。然而在施米特看來,自由主義並不構成他的學說的敵人,他在《政治神學》中說他對自由主義這個幼稚的朋友輕蔑有加,他也並沒有把馬克思主義視為敵人,無政府主義才是他的主要敵人。這是我想請問作者的第一個問題。 再次,我還想請問作者一個問題。作者在文中說,施米特討論政治的概念是一種新康德主義方法,這一點我有不同的看法。眾所周知,施米特是批判凱爾森的,凱爾森的法哲學才是新康德主義的方法。在我看來,施米特的敵友之分具有生存論上的意義,因此是一種存在主義的方法。此外,他討論政治的概念也是一種現象學方法。這種現象學方法按照他自己的講法叫做「概念的社會學」,也就是面向現實本身的概念與現實具有高度契合性。 張旭: 關於誰是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最主要的敵人,按照施米特本人的講法,無政府主義或無神論是徹底否認政治的必要性的,因此是他的學說的主要敵人。除此之外,顯然馬克思主義在無階級社會的理想中也比較接近於無政府主義對政治的徹底否定的態度,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反而要在現實中發動一場有史以來最殘酷的徹底消滅階級敵人的最後決戰。這當然也是施米特所堅決反對的。至於自由主義,施米特的確是它的批判者,甚至可以說,早期的施米特恰恰想通過自己對議會民主制和自由主義的批判為它補強它的國家理論。 關於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他在1927年第一版《政治的概念》中將敵友之分作為政治領域自主性的標準的講法,顯然是新康德主義的。而在1932年第二版的《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將敵友之分作為政治的至高性領域的標準的講法,是存在主義的。也就是說,他強調敵友之分是生存論意義上的。但他指的不是海德格爾的個體生命的生存論,而是政治共同體的生死存亡的意義上的生存論。此外,許小亮指出施米特的現象學的方法,也就是概念社會學的方法,這也是施米特自己的講法。顯然,施米特只是借用了現象學「返回事情本身」的綱領來闡述自己返回政治的現實本身的立場。而他所使用的概念,必須高度契合這種政治現實本身。這顯然是一種極為高超的運用概念的能力,每一個閱讀施米特文本的人都會感受到這種概念的獨特魅力。 李誠予: 我本來很期待作者會寫一篇德里達的文章,因為德里達本人在《友愛的政治》中探討了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並針鋒相對地給出了一種新的「政治的概念」,或者說是「後現代的政治的概念」。張老師最後將問題歸結為後主權時代的政治問題,並對後主權時代的時代狀況在58頁引用了施米特的一個描述:朋友與敵人的劃分也將不復存在。世界上將不再有政治,也不再有國家,只剩下文化、文明、經濟、道德、法律、藝術、娛樂等等。至於這種狀況是否能出現,何時出現。施米特表示自己無法判斷的情形在當代世界政治的發展中已經逐漸清晰起來。一個重大的表現是經濟對政治的反制,國家或者說政府越來越被跨國公司影響,意識形態的壁壘、主權的邊界被經濟力量不斷地衝擊,這似乎是更加符合新自由主義對世界秩序的重新想像。在這一樣情形下,敵人似乎消失了,剩下的只是經濟上的競爭對手,甚至這種競爭也不過是趨近於一種同質化的經濟形態而已。除了後主權政治的歷史時刻,我們對自身還有一個後現代狀況的判斷。而恰恰是在這裡,敵人或者說他者和自我的關係,按照張老師的總結,通過他者我們才能確定自身的同一性或身份。那麼,我的問題是,後主權政治與後現代政治是否構成了一種緊張,也就是說,一方面,意識形態的判斷已經退居其次,另一方面,我們還是需要他者來確定自我的同一性。那麼,除了在較為根本的文化或者說文明的意義上來界定他者,我們是否還需要、該如何保證敵友劃分在政治中的首要性和本質性? 張旭: 我想,如果施米特可以回應德里達的後現代的政治的概念的話,他應該會對它「輕蔑有加」。他會把所謂的「後主權時代」或者「後政治時代」視為整個現代性去政治化進程中的一個新階段,但也並非什麼全新的東西。他會把後現代主義將生存論上的他者,即「敵人」的概念轉化為更為抽象的更為倫理化的「他者」概念,視為一種拒絕承認政治的鬥爭性和衝突性的意義的虛偽或偽善。當然,他也會在有限的意義上承認傳統的「友愛的政治」,也即具有同質性民主意義上的國家內部的「友愛」,而它只有通過敵友之分才能達到一個緊緻的程度。對於整個後現代主義的傾向,我想施米特是不願意也沒法在理論上予以回應的,因為理論上相互衝突的學說同樣難以通過論證達到說服的效果。他會以九一一以來的國際政治的現實去回應後現代主義:據說業已消亡的政治又捲土重來了,而且還不是以德里達所說的「幽靈」的方式返回的。即使在所謂的後現代,政治也並沒有消亡,消亡的是那些在政治上同時也在政治觀念上弱小的民族。 白龍: 關於文中所說的施米特對自由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雙重批判問題,我還想延續許小亮的追問,到底誰才是施米特的真正的敵人。作者在文中將馬克思主義視為施米特的真正的敵人,對此我仍有一些疑問。在納粹之後,為什麼馬克思主義從施米特的視野中消失了?施米特晚年對他的敵人的判定是否有所修正? 張旭: 施米特一生所批判的對象非常多,早年他批判政治浪漫主義,批判無政府主義,批判自由主義,但是他好像很少批判馬克思主義,因為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某種意義上仍然保留了政治之維。三十年代施米特開始公開批判馬克思主義,尤其是它的階級鬥爭作為道德上歧視敵人的總體殲滅戰。我的判斷就是集中於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有關這方面的論述的。就此而言,人們能看出施米特的敵友之分,相對於馬克思主義殘酷的階級鬥爭理論而言,還是比較保守比較節制比較中道的。在二三十年代的政論中,施米特批判的是國際聯盟及其各種對德國的不平等條約,後來他提出大空間理論和陸地與海洋理論,美國的帝國主義和英國的帝國主義成為他批判的對象。到了六七十年代,施米特仍然通過游擊戰的新型戰爭形式與政治形式的分析,批判國際法中的帝國主義。整體上來看,施米特一生所批判的對象非常多,無論是左派還是右派都能從施米特的各種批判中各取所需。而這些批判也能從整體上反襯出施米特思想的基本主張。 翟志勇: 第一個問題,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您講,敵友之分作為政治的標準是一種新康德主義的方法,「即確立各個領域的自主性及其標準」,第三部分您在解釋施米特的一段話時又說「政治並不存在著新康德主義所強調的『獨特的相對自主的領域』,與此相反,任何人類事務領域只要其敵友陣營的聯合與分裂達到一定『強度』,就轉換成『政治性的』」。這兩個論述之間的變化就在於,在《政治的概念》第二版中,施米特修正了具有新康德主義色彩的前提,以敵友之分去確立政治不僅僅作為相對獨立自主的領域,而是也是至高無上的領域。那麼,問題是第二版中修正後的敵友之分的方法論基礎是什麼? 張旭: 這個方法論的基礎,可以說是決斷論的、生存論的。它甚至是帶有某種不容置疑的直覺主義色彩的。因為訴諸生存論上的決斷,就不再訴諸任何理性的權威,而是直接訴諸權威了。 翟志勇: 第二個問題,在第九部分中,您認為《政治的概念》是國家理性學說的最新發展。那麼,在施米特的理論中,如何理解國家理性與主權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聯? 張旭: 自中世紀政治思想傳統以來,關於緊急狀態的處置就一直屬於國家理性。施米特決斷例外狀態的主權者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這種中世紀政治思想傳統的徹底化。國家理性與主權概念之間的關聯點就在於例外狀態學說。施米特既沒有誇大處置緊急狀態的主權者的統治的藝術,也沒有貶低以國家理性名義所作出的各種處置的政治犬儒主義或機會主義的可能性。他似乎更少針對政治風險去討論對決斷例外狀態的主權者的限制問題,而是更多針對法治國和議會民主制無能為力決斷而強調能做出決斷的主權者存在的必要性。 高楊: 我只是想從經驗的角度為張老師的這篇文章提供一個註腳,同時也是對周老師剛才問題的回應。我們現在為什麼要用施米特的敵我區分的政治概念來統攝我們對於政治的想像?我覺得可以結合施米特的《憲法學說》來理解。施米特在《憲法學說》中特意區分了近代憲法的法治國要素與政治要素,我覺得可以轉化為周老師所關心的問題,即廣義的政治和狹義的政治,或者說檯面上的政治與檯面下的政治。施米特所謂的近代憲法的法治國要素,主要處理的是基本權利和權力區分的問題,這也是現代法治話語的核心,或者說是法治文明檯面上光鮮的部分,基本權利和權力區分基本上就能把市民社會的諸多事項打理了,但是外交等國務活動怎麼辦?這僅僅靠檯面上的機制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這就得需要憲法的政治要素,或者說一部分政治要素。施米特是從同一性的角度去談憲法的政治要素的,涉及人民、代表、君主制、議會制等諸多政體問題,但這些問題最多也就到機構的層面為止了,記者招待會解決形式公開的問題,但實質性問題,也就是區分敵友的實質性依據這個在政體層面也是看不到的。政體設置最多也就是機構、職權的層面,比如說由君主、內閣、國家安全委員會來決策,但這些機構關上門怎麼議決、決斷敵友,這個過程我們是看不到的。這就是狹義的政治。狹義的政治就是國家理由,就是政治秘辛,就是例外狀態,就是政治作為一個貶義詞所指涉的那些拿不上檯面的東西。香港的問題我覺得是一個典型的市民法治類型,不是有沒有敵友的問題,而是卡根在《天堂與實力》中講的,有沒有一個大國罩著你的問題。施米特的解釋力就在於這一點,美國人最終也認識到民主這種奢侈品可能也不能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了,所以才會在法治國要素之上設置一個被賦予特權的二元國家體制:一個是公民教育課本上的國家形象,另外一個是中情局、FBI、每年八百多億情報預算的情報帝國形象。 張旭: 我很同意高楊的這個講法。施米特為什麼在中國的知識界產生了那麼大的觸動和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恰恰是施米特而不是羅爾斯能夠讓我們充分地理解美國政治的那不上檯面的那一面。 李一達: 首先,像前面張新剛所指出的那樣,在施米特那裡是否存在著一個循環論證,即主權者決斷例外狀態,主權者決斷戰爭狀態以及區分敵友,從而捍衛國家的政治統一體的生存和存在。然而,主權者作為國家的代表和象徵已經是處於國家狀態之下了。這裡是否存在著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循環論證? 張旭: 從靜態來看,的確像是陷入到了邏輯論證上的「解釋學循環」,但是如果我們從主權與國家之間的動態的關係來看,這個「循環論證」就不再成為問題。 李一達: 其次,如果只有主權者才能決斷例外狀態或敵友之間的戰爭狀態何時與何種情況出現與解除,那麼,這不是會勢必導致主權者決斷的機會主義或者他所批判的機緣論嗎?這不是會勢必導致主權者將例外狀態無限期地常態化嗎?誰來約束他呢? 張旭: 這個問題的確是施米特的政治思想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也是政治哲學史上最深刻的難題之一。施米特的決斷論並沒有理論上的實質的內容,他的用意在於,將具體如何決斷以及這種決斷的是非對錯都留給政治實踐本身和歷史。政治必須為主權者或政治家的自由裁量留有自由的空間。至於政治家或主權者如何能做出正確的決斷,這要麼依賴於政治家的勇氣與智慧,要麼依賴於主權專政者遵循某種政治慣例,除此之外,很難在憲法秩序中或在實定法中以具體的條文的形式,去具體規定或約束主權者的自由決斷。這當然會有種種可怕的政治風險,但沒有政治風險就沒有為主權者或政治家的自由裁量留下足夠的空間。 李一達: 我的最後一個問題是,作者在文中談到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對霍布斯的人性論的倚重,而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對霍布斯的講法是否符合霍布斯本人的原意呢?也就是說,相當於施米特的敵友之分的在霍布斯那裡的「敵意」的產生,到底是產生於自然狀態還是政治狀態呢?施米特認為敵友之分產生於政治狀態,而霍布斯會認為敵意的產生更根本的是基於人的自然狀態或人的自然屬性,即對個人自由運動的妨礙,這裡面也沒有人性惡的含義。 張旭: 施米特對霍布斯的講法肯定不符合霍布斯的原意。施米特與霍布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霍布斯有一個自然狀態和自然的人性論,敵意產生於自然狀態但並不一定一直伴隨在政治狀態之中,政治狀態是對自然狀態的揚棄;而施米特在這一點上正好相反,他認為並不存在著什麼自然狀態,敵友之分就是政治狀態,敵友之分確證了政治狀態,政治狀態作為戰爭狀態並不是要被契約國家所終結,相反它是永恆的人類學常數。 此外,施米特所說的人性惡指的也是恆常存在於政治狀態中的「人的危險性」,也就是產生敵友衝突的人類學的基礎。他並不認為人與人之間的敵友之分的衝突性是可以在人性中徹底消除的。關於這一點,我非常想聽聽周林剛和李一達的主題報告對霍布斯的《利維坦》中他對敵意或敵對狀態的分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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