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間手工業高度發展原因探析

摘 要:宋代是中國封建社會持續發展的時期,工商業因封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而進入一個高度發展的階段,文章結合孟元老的 《東京夢華錄》及其他相關史料,從影響民間手工業發展的幾個要素入手,如農業發展、坊市制度瓦解、新政策頒布等, 通過分析,揭示了時代變遷、經濟發展等因素對民間手工業的重大影響,從而為理解我國不同時期民間手工業的發展提 供參照。「凡餅店,……每案用三五人捍劑卓花入爐。自五更卓案之聲遠近 相聞。唯武成王廟前海州張家、皇建院前鄭家最盛,每家有五十餘爐。」 (卷四《餅店》條)[1]這是孟元老《東京夢華錄》中描述北宋時期餅店的 情形,雖然沒有提到僱工的具體人數,但從「每家有五十餘爐」可以看 出,其僱傭的工人至少在五十人以上,可見其規模之大。這是北宋時期手 工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現象,即一批手工工場和大型作坊開始僱傭大 量工人進行生產,這在宋代以前是很難見到的,說明民間手工業在北宋 有了重大發展。究其原因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一、農業發展為民間手工業的高度發展提供了條件恩格斯說:「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2]農業的 發展不僅決定整個社會的經濟面貌,更制約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一方面,農業為工商業者的生存提供了糧食;另一方面,也為手工業的發展提 供大多數原料,為商業發展提供大多數商品。所以,農業為工商業發展 創造條件的同時,其本身就是工商業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北宋始,中國進入封建社會後期。北宋的建立結束了五代十國分 裂割據的局面,社會政治安定。自中唐以來,均田制崩潰,土地私有制 開始出現,到宋代有了進一步發展,地主經濟取代莊園經濟,租佃關係 成為主要的剝削形態。地主階級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使得在全國範圍內 官田所佔墾田的比例甚少,據《文獻通考·田賦七》統計,北宋元豐年間 (1078~1085年),官田僅為全國墾田數的百分之一點三七。[3]同時,「不 宜兼并」土地政策的頒布,使得除國有土地之外的私人土地的買賣幾乎 不受任何限制,「富者有力可占田」,致使土地經營方式發生變化,使得 以前居於農奴地位的佃客因依附關係削弱,身份及生產上得到了前所未 有的自由,極大地提高了他們生產積的積極性。另外,宋初國家採取減免租稅的政策,鼓勵農民「廣植桑棗,墾闢荒田」,加上國家重視興修農 田水利和改進農業生產技術,農業生產達到了新的發展水平,為封建社 會經濟發展進入新時期準備了條件。同時,宋代商業性農業生產獲得較 快發展,開始向專業化商品生產邁進,致使農業經濟結構發生變化,農 業生產脫離單純的糧食種植業生產,發展成為農業經濟中一個相對獨立 的部門,桑蠶、棉花、茶、林木等各種經濟作物的種植及其專業化經營為 此前歷史上所未有,從而為手工業的高度發展打下了基礎。二、坊市制度瓦解打破了封閉的市場環境,使民間手工業 發展獲得了自由所謂坊市制度,是指商、民分隔的城市管理制度。坊為居住區,市為 商業區。居民居於坊中,貿易交於市中,政府設專門的市場官管理市場。 宋以前,坊市分離,居民區與商業區嚴格隔離,形成了兩個互相封閉的空 間,這樣便於政府更好地維護統治,能夠對城內的居民和商業活動進行 嚴格的控制。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樣 化,這種狹小的市制很難適應市場交易的需要,坊市分離的制度開始瓦 解,市場打破了原來封閉式的市井局限,徹底地擴展到整個城市,使整 個城市「坊市合一」,市民在家門口甚至在家裡就能做買賣。宋代對市 的設置點已不加限制,在縣治以上的城市,不再專門劃設市場區域,也 沒有市級的稱謂。首先,坊內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店鋪。酒店、妓館等與夜 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最早掙脫坊市分離制度的束縛,遍佈於各個坊內, 其他如食店、餅店、挑擔販賣飲食也在坊內出現。《太平廣記》載延壽坊 內有「鬻金銀珠玉者」。[4]其次,城牆破,坊市開。開放的街巷和臨街的 商鋪代替了封閉的坊市,稱之為坊巷,由此坊巷制代替了坊市制。從《東 京夢華錄》的記載可以看出街衢上到處可以開設店鋪,而且店鋪越來越 多,有的店鋪為了擴大營業面積,連通衢大街也侵佔,到宋微宗時,不得 不徵收「侵街房廊錢」了。另外,在城市周圍及交通便利的地方,出現了 很多集市貿易,這些市場越過城垣的束縛向城外擴展,如「鎮市」「墟 市」「草市」等。「草市」是一種農村民間集市,它以一些大的村落為商品 的集散中心和城鄉流通的聯絡點。這些草市異常活躍,四方商旅不受城 內市場的時間、空間等交易規則限制,因而遊離於市場管理體制之外。 草市的出現與發展不僅為城市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也為城市的擴張增 添了新的活力。隨著坊市間界限的消失,工商店鋪與其他市民住宅互相 交錯,面街而設,小商販走街串巷、隨意叫賣,不但促進了民間工商業的 發展,也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只要在交通便利、人煙稠密的地方就有 市場的形成。三、限制工商業發展禁令的解除為民間手工業發展提供了 保障自秦漢以來,我國歷代封建王朝都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商業被 視為「末業」,商人處於社會底層,受到歧視。至宋代,隨著城市經濟和 市場交易的發展,「重農抑商」的思想受到商品經濟的衝擊,商人人數逐 漸擴大,財產也逐漸豐厚。據了解,當時開封城內,資產「百萬者至多, 十萬而上,比比皆是」[5],商業、商人的地位都有了較大的轉變。南宋陳 耆卿甚至認為,士農工商「皆百姓之本業」。宋代取消了束縛商業發展 的政策,使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商人有了正式的戶籍,被編入坊郭戶[6] 中;取消「工商之子不當仕」的規定,允許他們參加科舉考試;針對官吏 盤剝、勒索商人的現象,頒布敕令,禁止勒索商人,商人經商過程中若遇 到騷擾可以經尚書省越訴。為了加強對市場的管理,也為了禁止官吏對 商人進行勒索,建立「書市買牌」制度,官府將要購買的物品和價格書寫 在牌子上,公之於市,有願意交易的商人就和官府到市場買處按牌交易, 二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些制度的實施不但使商業活動規範化,也保 護了商人的利益,使商人的社會地位有所上升。由於宋代手工業發展的 特殊性——一部分大手工業依附於商業而發展,所以大部分行業的手工 業者都是亦工亦商,手工業的經營者就是商人,手工作坊和工場就是商 店,以印書手工業為例,書店兼有編輯、印刷、書店的性質,以賣書為主 要任務,因而書店就是書店而不是工場。四、官營手工業在整個社會手工業中的比例不斷下降,為民 間手工業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官營手工業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的產物,產品的生產、交換與消費 幾乎全部依賴政治特權完成,其產品主要是供給皇室和貴族使用的奢 侈品,不屬於完全意義上的商品,隨著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官營手 工業自身管理腐敗的弊端以及對民間手工業發展的束縛日益暴露。宋代 官營手工業的規模雖然有所擴大,但其在整個社會手工業生產中的比例 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宋代吸取唐代藩鎮割據的教訓,強化中央集權,以文臣知州,設通 判分知州之權,以削弱地方政權。在中央與州縣之間設立路級機構,以 監督州縣官員。如發運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都「舉刺官吏之事」,使 他們之間互相牽制。這種地方管理體制對宋代地方政府手工業管理職 能也產生了影響。手工業生產管理普遍設置專職監官,在地方機構則設 有路級機構[7],這些路級機構都要歷經諸多的變化與反覆,但在大部分 時間裡,管理同一種手工業的路級機構不只一個,而且在手工業的設置、監官的選任、生產管理等各個環節,都有一個以上的路級機構來兼管。 多個路級機構同時監管,而又互不統屬,形成機構重疊、相互推諉的弊 端,導致官營手工業管理與發展日漸沒落。與此同時,民間手工業取得了較大發展,突出表現為僱工的大量使 用,這與新的經濟因素即資本主義因素有直接密切聯繫。宋代紡織業有 了很大進步,當時河北西路的定州、京東路青州、成都府路和梓州一帶, 都是全國著名的絲織業中心,故有「河北衣被天下」「河朔山東養蠶之 利,逾於稼穡」「蜀中富饒,羅紈錦綺等物甲天下」之譽。[8]特別值得一 提的是當時已出現了專業紡織作坊——機戶。據《宋會要輯稿·食貨》記 載,宋仁宗明道年間,梓州有「機織戶數千家」,估計,宋代全國機戶應 當在十萬戶上下,這些機戶作坊中一般有兩、三張織機,有的規模更大。 這些機戶或機坊,大多分布在兩浙地區,他們大多僱傭他人紡織,因為 單靠家庭成員勞力是遠不足以應付的,所以必須依靠出賣勞動力的僱工 從事生產。洪邁《夷堅志補》卷Ⅱ載:都昌婦吳氏,「為鄉鄰紡緝……掃除 之役,日獲數十百錢,悉以付估,為薪米費」。又荊湖北路「嘗有窮婦負租 而逃,公寬其期以召之,來則使之佣織於人,以漸償所負」[9],這說明機戶作坊主與僱工之間形成了僱傭貨幣關係。而且當時已經有專門從事介紹 僱傭工人的中間人,《東京夢華錄》中記載「凡雇覓人力,斡當人、酒食 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1]雖然宋代的大手工業工場獲得了重大發展,但因其主要是依附於商 業而發展,所以手工作坊和工場就是商店,但這種商店性質的手工業工 場,絕不能算是正式的手工業工場,夠不上資本主義的萌芽,但這種性 質的手工工業工場卻為資本主義的萌芽奠定了基礎。綜上所述,因農業發展、坊市制瓦解、國家政策等因素直接或間接 的影響,宋代民間手工業一度獲得較快發展,尤其是大量僱傭勞動力的 出現,為手工業工場發展帶來了動力,推動了資本主義性質手工業的發 展。但由於宋代民間手工業存在不同的生產形態,如家庭手工業、寺院 手工業、作坊手工業、工場手工業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某些形態的 手工業如寺院手工業因弊端日益暴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的發展而逐漸 衰落,到明清時期已很難維持。因此,對手工業的發展需要從宏觀及微 觀等不同的角度認識、理解,將其置於社會發展的大環境、大背景下,而 不能單向的關注手工業興衰的藝術表象。注釋[1] (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注》,北京,中華書局,1982。[2] (德)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16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 周夢江:《宋元明溫州論稿》,57~58頁,北京,作家出版社,2001。[4] 魏天安、戴龐海:《唐宋行會研究》,54頁,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5] 宋史研究室 編:《宋史研究集》,78頁,河南師大學報編輯部,1984。[6] 唐代以來稱城市居民為坊郭戶。宋代坊郭戶包括居住在州、府、縣城和鎮市的人戶,以及部分居住在州、縣近郊新的居民區──草市的人戶。宋朝依據有無房產,將坊郭戶分成主戶和客戶,又依 據財產或房產的多少,將坊郭戶分成十等。坊郭上戶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產主等,坊郭下戶中有小商小販、手工業者、貧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規定,坊郭戶須承擔勞役,繳納屋 稅、地稅等賦稅。[7] 宋代的「路」是介於中央與州、縣之間的行政層級和管理區劃。宋代常設的路級政區機構有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安撫使司,宋人稱其為漕、憲、倉、帥四司,或可泛稱為「監司」。此外, 較為常見的路級機構還包括提舉學事司、提舉市舶司、提舉茶鹽司、提舉保甲司、路分鈐轄司、路總管司等。它們共同掌管著一路內的地方行政、財政、司法、監察等權力。在歷史發展進程中,這 些路級機構之間由於職權互相交叉,在地方行政管理中也形成了錯綜複雜的關係,對宋代國家治理及地方行政機器的運行產生重要影響。[8] 冷鵬飛:《中國古代社會商品經濟形態研究》,147頁,北京,中華書局,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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