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 各類藥品行政處罰事由、違法行為適用條款匯總

《藥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藥品行政處罰案由

(一)無證生產、經營藥品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2.處罰:(1)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二)生產、銷售假藥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2.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機構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三)生產、銷售劣葯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2.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四)為假劣藥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2.處罰:(1)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五)未按照規定實施GCP 、GLP、GMP、GSP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

2.處罰:(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2.處罰:(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3)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

(七)進口藥品未按規定登記備案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

2.處罰:(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構撤銷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八)偽造、變更、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2.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沒有違法所得,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3)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九)騙取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2.處罰: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十)(醫療機構)違法銷售製劑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處罰:(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並處違法銷售製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十一)(藥品經營企業)無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

2.處罰:(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十二)(藥品經營企業)違法調配處方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2.處罰:(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十三)銷售中藥材不標明產地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2.處罰:(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十四)藥品標誌不符合規定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2.處罰:(1)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機構撤銷該藥品的審批證明文件。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十五)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

2.處罰:(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3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3萬以下的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5)情節嚴重的,由原設置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 (十六)違法藥品廣告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2.處罰:(1)移交工商管理部門處罰;(2)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涉及的藥品行政處罰案由

(一)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場所銷售藥品案(或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超範圍經營藥品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二)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超範圍提供藥品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三)擅自委託、接受委託生產藥品案;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四)醫療機構使用假藥案;1.違反條款:無明確的相應義務條款;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三)擅自委託、接受委託生產藥品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醫療機構使用假藥案

1.違反條款:無明確的相應義務條款。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五)醫療機構使用劣葯案

1.違反條款:無相應明確的義務條款。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六)未按期通過認證生產、經營藥品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七)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八)(臨床試驗機構)擅自進行藥品臨床試驗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九)(藥品申報者)報送虛假材料申報藥品臨床試驗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2.處罰:(1)審批機構不予審批,對藥品申報者給予警告;(2)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該藥品申報者申報該品種的臨床試驗申請。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十)中藥飲片不符合炮製規範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十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十一)(醫療機構)未按標準配製製劑案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十二)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2.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十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案(選擇性案由)

1.違反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

2.處罰:(1)警告,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2)逾期不補辦的,原發證機關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無效;(3)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適用條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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