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盜竊情形立案標準「打五折」

來源:河北法制網李偉李克明案情不思悔改再伸「黑手」曾因盜竊入獄,出獄後不思悔改,又伸「黑手」作案,被當場抓獲。2006年11月6日,新樂人蔣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蔣某出獄後,遊手好閒,不思悔改,忍不住又重操舊業。今年6月7日下午,其來到新樂市一居民小區尋找作案目標,在小區內轉悠了很長時間,但因有保安巡邏,膽怯的他沒敢下手,決定晚上再去試試「運氣」。20時許,蔣某又來到該小區,並在某單元樓梯口發現一輛電動自行車沒有上鎖,蔣某欣喜若狂,立馬騎上電車就走。在剛出小區門口時還是被機警的門衛和群眾發現,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1968元。裁判再盜竊立案標準「打五折」根據河北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以2000元為起點,據此蔣某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按照最新的「兩高」司法解釋,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立案標準減半。9月29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蔣某涉嫌盜竊一案,法庭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說法八種盜竊情形立案標準減半今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盜竊犯罪案件「數額較大」的標準進行了修改:《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盜竊金額不夠仍可處行政拘留及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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