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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異地拘留羈押期間

  網上追逃是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偵查手段,實踐中也取得顯著成效。但實踐中對嫌疑人在異地被抓獲後,羈押時間的計算卻存在模糊認識。有人認為此系臨時羈押手段,不計入刑事拘留期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查獲通緝在案、越獄逃跑的以及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臨時寄押時,辦案部門必須憑藉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羈押手續,臨時寄押只是執行刑事拘留的一種手段,必須建立在執行拘留的基礎上,公安機關不能任意地擴大臨時寄押的外延,不履行拘留手續就在抓獲地關押犯罪嫌疑人。

  對於異地拘留是否計入拘留或羈押期限,有人認為應當計入,有人認為不應計入。實踐中也就出現了兩地相隔不足200公里,有高速和一級公路相通,往返卻需要數天的情況。

  以上觀點,明顯沒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權利與公權力之間的平衡。犯罪嫌疑人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對受害方正當權益的侵犯,公安機關在依法對其執行刑事拘留後,必須往回押送,必然會佔用正常的拘留調查時間,如果將在途時間均計入拘留期限,實質上是對公安機關正常拘留期限的變相縮減,不利於充分查證,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如果不將在途時間計入羈押時間,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有效保障。筆者建議,網上追逃成功後,羈押程序應做如下規定:

  規範拘留適用程序。實踐中對於根據網上追逃在異地被羈押的嫌疑人,在民警到達異地執行押解時,必須向嫌疑人出示拘留證。協助地公安機關看守所應在拘留證上註明嫌疑人入所的具體時間,押解機關應憑事先開具的移交手續在看守所辦理移交手續,以明確移交時間,同時反映民警是否及時押解的情況,方便監督。

  被押回辦案地後24小時內應依法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由於是臨時關押,為保障嫌疑人安全,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適用有礙偵查的情形,暫緩履行通知程序。在嫌疑人被押回辦案地入所關押的24小時內及時通知,此時家屬通知書上應註明嫌疑人被押回辦案地入所關押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規範羈押的查證程序。在辦案實踐中,異地公安機關抓獲逃犯,在對被抓嫌疑人事前的查證適用何種手續民警普遍存查疑惑,如使用傳喚證傳喚(應由辦案地公安機關開出),則於法無據,一般在抓獲時,僅事先訊問查證身份,查實後押往本地看守所羈押。由於繼續盤問手續適用嚴格,實踐中民警極少適用,對於網上追逃的異地查證程序可適用《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對逃犯先行查證核實身份。

  合理規定羈押時間。羈押期限從異地控制嫌疑人起算,拘留期限可適當扣除路途時間。這一方面可以促使民警及時偵查,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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