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遭遇網購陷阱或報警或起訴
□本報記者馬超本報通訊員陳香胡斌網購,在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後已經逐漸成熟,並已經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因其省時、省力、成本低、送貨上門等特點,為廣大淘友所親睞。與此同時,因其廣告宣傳、圖片信息、結賬交易等均是在虛擬網路進行,霸王條款、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問題也層出不窮。今年以來,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網購糾紛數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大幅提升。現盤點幾個網購風險的典型案例,給消費者和商家都提個醒。賣假貨10個月銷售269萬2012年,趙某夫婦在開店賣服裝之餘,又在網上開了家淘寶店,專賣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裝。因其在網店中宣傳「正品」、「促銷」等信息,一時間淘寶店生意風生水起,僅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間,營業額就達269萬元。不過,不少買家收到貨後,發現服裝並非正品,部分買家選擇向工商投訴或向警方報案。2013年8月,公安機關查獲了趙某夫婦的淘寶店,現場查獲假冒的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裝共計價值8萬餘元。據趙某交代,自己的網店為美特斯邦威蘇州直營店,對外宣稱其銷售的商品系美特斯邦威等品牌,然後將購進的假冒服裝在網店銷售。2014年7月,趙某夫婦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常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處罰金110萬元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6萬元。法官評案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作為商家,在選擇售賣商品時,要對進貨渠道進行審查,確定商品是從正規廠家出貨,同時不要在明知是假冒產品的情況下還進行銷售,否則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達到一定標準後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作為消費者,在購物時,特別是在虛擬網路平台購物時,更應擦亮雙眼,明辨真假,不應一味貪圖便宜而上當,假冒商品沒有質量保證,一旦出現問題,可能會對身體、對生活等產生重大影響。網店謊稱絲綢能治皮膚病2014年3月,家住江蘇省南通市的鄭某在逛淘寶網時,發現了一家天貓店鋪,店鋪里有很多中老年款式的桑蠶絲衣服,店鋪宣稱:「穿桑蠶絲衣服,不但能防止紫外線的輻射、防止有害氣體侵入、抵抗有毒細菌……還能對某些皮膚病有良好的輔助治療作用」。鄭某想孝敬一下母親和岳母,於是分三次從該店鋪購買了12件桑蠶絲衣服,花去2605元。後鄭某向醫生求證,得知薄薄的桑蠶絲不可能防止紫外線的輻射,也不可能防禦有害氣體侵入,也無依據證明能夠抵擋有毒細菌,更不可能對皮膚病有治療作用。鄭某認為天貓店虛假宣傳,對自己及其他消費者是誤導,甚至可能耽誤治療,遂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該天貓店鋪退貨貨款及三倍賠償。庭審中,天貓店鋪所屬的某服裝公司辯稱,其店鋪中的廣告均是在百度搜索的,關於桑蠶絲的功效與百度上的內容無一字之差,店鋪中所售桑蠶絲服裝,每件均有蘇州市質量監督局的報告,且每件衣服都只有100餘元,不存在暴利。鑒於被告在店鋪中宣傳的關於桑蠶絲的宣傳確實無醫學依據,經常熟法院調解,案件最終以被告天貓店鋪退款及賠償5000元結案。法官評案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作為賣家,在對商品進行宣傳時,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誇大其詞,更不得欺詐消費者。大降價後竟然比「原價」還高2014年2月,金某發現天貓一家數碼專營店有打折促銷的信息。金某看中的一台相機和一台平板電腦,店家宣稱「原價」分別為6517元、2069元,現在只要5499元、1599元,金某當即花7098元買下了兩樣產品。事後金某在翻看店鋪交易記錄時,無意間看到,僅僅在三天前,這兩樣產品的交易價格分別為5399元、1588元,比他購買時的價格還低。金某通過查閱相關法律規定,發現原價應為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金某認為賣家價格欺詐,遂訴至法院。該數碼專營店在應訴後,與金某進行了積極的協商,最後雙方達成和解,金某原價退回商品並獲得價款一倍賠償款。法官評案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本案中,被告「假降價、真欺客」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商家利用對消費者誤導性、欺騙性的降價,傳遞虛假價格信號,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因此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後果。而廣大消費者在交易前應做足功課,在發現自己掉進商家的陷阱後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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