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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

  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對策初探

  貴州省畢節監獄 羅元昌 廖勇進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八」)的實施,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造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結果。但此次作為實體法的《刑法》修改,毋庸置疑將牽一髮而動全身,給司法實踐活動最後一個環節的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帶來監管改造上的挑戰,其中一個挑戰便是怎麼教育管理死緩同時被限制減刑罪犯。我們在工作中對教育管理此類罪犯作了一些初步摸索,下面就結合工作體會談一下在此過程中所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對死緩限制罪犯開展素質拓展計劃,實施替代性教育改造。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罪犯在監獄這個特定環境中,往往將精神性價值追求的最高層次——自我實現——的需求表現為減刑、假釋的需求。減刑作為一項刑罰執行變更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刑法》第78條、《監獄法》第2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辦理。在這些減刑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了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的具體標準。如在具體辦理減刑案件時所依據的「規定」的第一、二條就明確:「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极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极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從某種意義而言,減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罪犯起到了一個服刑改造價值的導向作用,而且罪犯正是在這一價值導向功能的驅動下,使自己的改造行為符合減刑的具體要求,從而達到減刑的目的。然而根據「刑八」的相關規定,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減刑訴求是被限制剝奪的,使之成為一個減刑方面的「無機會群體」,他們希望通過減刑的方式達到自我實現的目的遙不可及。由於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失去減刑這一強有力的激勵,就導致在其服刑改造過程中減刑這一價值導向功能被弱化,形成了一個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困局。

  在監獄布局調整、監獄體制改革的步伐中,監獄本位職能逐步回歸,「首要標準」的提出進一步豐富和提升了監獄工作方針在新時期的內涵。在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過程中,必須另闢蹊徑,探索出一套對之行之有效的改造措施,在激勵其改造的同時也可以使之受到教育,自身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和完善。為此,我們在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減刑價值追求被壓制的客觀原因的基礎上,進行了初步探索,即:重新為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構建一個改造價值的自我實效渠道,拓展教育改造的激勵空間,在強化常規的教育工作的基礎上,著力開展素質拓展計劃實施替代性教育改造。

  所謂替代性教育改造是指,在減刑、假釋激勵機制被壓制的客觀現實之下,改變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改造自我價值的實現方式,並用這一方式替代傳統的減刑、假釋的激勵機制。通過對某監獄xx名罪犯(不同刑期、學歷、年齡)進行隨機需求問卷調查,並結合我國監獄教育改造工作的相關工作規定,我們認為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實施替代性教育改造的具體工作是開展素質拓展計劃。素質拓展計劃是指,根據因人施教的原則,按照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個人實際情況,對其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計劃,使其某一方面的能力、素養得到全面提升。開展素質拓展計劃的基礎是培養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興趣好愛,進而將此種愛好進行強化訓練,達到將這種愛好構建於個人素質之中並推動自身不斷向前發展實現自我價值的目的。

  某監獄收押的第一個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王某某,通過查閱其檔案、與其進行溝通,並對其進行了有關心理測試,在綜合分析他的個人情況後,經與其商議後,我們對其有計劃地開展了寫作能力的素質拓展計劃,此項計劃的指向目標為:成為一名獄內作家。現在王犯的寫作水平較入監時,已有了一定的提高,並且在我們的指導和監督下已利用改造的閑暇之餘看完了關於寫作和名家大師文集等四本書籍,並作了大量的讀書筆記,其知識儲備與入監時相比也有了一定的增長。同時,王犯現在不僅能自覺參加勞動改造、而且還積极參加監獄組織的文體娛樂活動,到現在為止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行為。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開展的素質拓展計劃有:書法、繪畫、手工藝品、朗誦、唱歌、寫作、樂器演奏等。開展素質拓展計劃不僅幫助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成為罪犯群體乃至某個方面當中的「精英人才」,而且還可以實現其自我價值,達到代替減刑被限制剝奪的服刑改造價值追求,激勵其不斷踏實改造的目的。

  二、注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常態需求,著力為其構建、暢通四個系統。

  (一)親情支持系統。某監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他們入監初期,我們與他們進行過多次溝通交流,在此過程中發現他們對家人的牽掛、擔心、愧對之情是非常強烈的。通過進一步了解有2名罪犯至從被捕後,就與家人失去了聯繫,至今音信全無。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雖然罪大惡極,但畢竟血濃於水,當他們身陷囹圄時,冰冷的四堵高牆卻不能阻斷親情的熱度。在教育改造罪犯的過程中,我們認為監獄警察不僅是一個執法者,也是一個服務者。監獄要重視採取多渠道、多方式的手段為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架起一座通往家庭的橋樑,構建、暢通親情支持系統。構建、暢通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親情支持系統,不僅滿足了對親情依賴的情感需求,而且還可以充分利用親情的力量,穩定他們的思想,強化改造的決心。為此,我們認為構建和暢通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親情支持系統一方面是彰顯了人性化管理的人本理念,另一方可以充分發揮親屬幫教的功效,促進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改造。

  (二)法律援助系統。據對某監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調查,他們慶幸「法外開恩」保住了性命之餘,仍舊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不滿,主要集中體現在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總認為「罪不至此」,從心底認為量刑過高。鑒於此種情況,監獄加強了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法律法規方面的政策宣講力度,但收效甚微。

  認罪服法是罪犯改造的基本條件,是教育改造罪犯思想的重要基礎。現在存在的問題是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只認罪不服法,由此就會導致此類罪犯不想改造,不配合甚至抵制對其實施的教育改造工作。為此,我們又作了更進一步的調查,原來是「解鈴還須繫鈴人」。那些只認罪不服法的死緩限制減刑罪犯認為,監獄警察作為刑罰執行者,對其進行的法律法規方面的政策宣講不具有權威性,所以他們不以為然。由此要破解這一問題,我們認為要在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過程中,構建一個由兩個子系統組成的法律援助系統。具體而言,一個子系統是監獄內部的法律援助系統,它主要是監獄開展法律法規方面的政策宣傳教育,切實保障罪犯自身合法權益;另一個子系統是監獄外部的法律援助系統,主要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不服法的問題,邀請有關法官、檢查官、律師對其進行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講。

  (三)社會幫扶系統。據對某監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調查,此x名罪犯均為農村戶籍,家庭經濟均一般,4人已結婚,且育有子女,父母均健在,但有3名罪犯的父母無人贍養,有3名罪犯存在身體疾病。由於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服刑期限長,在服刑改造期間面臨的家庭不確定因素較多,困擾自身的問題又無力解決,容易使其陷於四面楚歌的境地,譬如:擔心父母無人贍養、子女無人照顧,疾病困擾等一些實際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或者是化解,便會給此類罪犯帶來沉重的思想壓力,不利於他們的改造甚至會成為在獄內再次鋌而走險的誘因。為此,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服刑改造期間,要為他們解決合理訴求下的「後顧之憂」令其安心改造。

  在監獄工作不斷深入推進「三化」建設的進程中,社會力量參與到教育改造罪犯的各個環節,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豐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和手段,藉助社會力量的參與進一步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質量。因此,我們認為要為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建立一個以監獄為依託,監獄關工委為紐帶,社會力量為主導的三位一體的社會幫扶機制,構建一個社會幫扶體系。基於對某監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調查,我們認為在這一個幫扶體系中,要著力解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積極與限制減刑罪犯的父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解決部分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父母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部分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子女的學習、生活等問題;第二,以監獄為主社會力量參與,推行建立「服刑人員幫扶基金」,對確有困難的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或其家庭進行幫扶。

  (四)心理支持系統。罪犯置身於高牆電網等特殊因素構成的「監獄場」,導致自身的心理發展受到影響、制約,加之原有的犯罪心理等因素,造成罪犯是一個極易出現心理問題的群體。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實際執行期至少要達二十二或二十七年,由於服刑期限長,死緩限制減刑罪犯較之其他罪犯而言,他們面臨的應激源增多;常態需求,特別是高層次的常態需求將長期得不到滿足;心理壓力大,緩解、應對壓力的社會支持系統作用受限;長期被監禁極易形成監獄人格;渴望儘早實現自由的內心衝突會隨著漫長的刑期會越來越強烈等等。因此,在眾多原因的作用下使得死緩限制減刑這個罪犯群體將會成為罪犯群體中極易出現心理問題的特別高危群體。同時據對某監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調查,他們的罪名都是故意殺人,均為激情暴力犯罪。因此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產生的心理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緩解、矯治、消除,不僅改造將受到影響,而且更有可能成為他們在獄內實施暴力行為的重要誘因。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必須為死緩限制減刑罪犯著力構建一個心理健康支持系統,開展如下具體工作:

  1、為切實開展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及時夯實心理測試基礎。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入監時,選用相關心理健康量表,如SCL—90對其進行心理健康測查;選用相關人格測試量表,如EPQ、16PF對其進行人格測試;選用相關量表,如心理適應性量表、防禦方式問卷對其進行心理狀態測量等。

  2、重視建立健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心理健康檔案。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心理健康檔案,是其心理變化歷程的集中體現,不僅為對其制定教育改造計劃提供科學依據,而且也為處理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時,能及時掌握其心理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突措施提供了科學依據。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入監之後,應立即對其建立心理健康檔案,詳實記錄完善其個人成長史、犯罪史、特殊事件、與主要及「權威」人的關係、行為特徵、個性特點等,及時將有關心理測試量表裝檔等。

  3、搭建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心理危機干預平台,著力化解其心理心理危機狀態。心理危機干預是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項補救措施,是消除其心理問題,切實維護監管安全穩定的一道重要防線。在關押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監獄應充分依託心理矯治中心,搭建一個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心理危機干預平台,優化配置民警資源,充分藉助社會力量,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心理危機狀態進行聯合會診聯合攻堅,切實化解其心理危機。

  三、探索「兩年相對安全期」的作用功效,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實施集中關押與分散關押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也規定了死緩的刑罰變更的三種情形,即「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里的「兩年」,對死緩罪犯而言是生與死的抉擇,他們在這兩年當中的服刑改造表現將決定他們是生還是死。據對某監獄收押的x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調查,有3名是一審依法判處死刑的,後來經過上訴後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被限制減刑。從他們上訴的目的指向性——不想死——來看,他們內心對「生」是充滿無限渴望的,對自己的重生是感到幸運的。據此,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實施嚴重危害監管安全行為的可能性較小,同時不能排除此類罪犯在緩刑期間受到外界刺激因素的影響,在其暴力心理機制的作用下,再次誘發暴力事件,因此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緩期二年執行」中的兩年成為了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兩年相對安全期」。

  我們認為在應對教育改造死緩限制減刑這類罪犯的種種困局中,必須充分抓住此類罪犯對「生」的渴望,不敢在二年考驗期間輕易實施嚴重危害監管安全行為導致故意犯罪,進而刑罰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這一心理。因此我們認為這「兩年相對安全期」必須要加以重視、合理利用的兩年,可以將死緩期間的限制減刑罪犯與其他罪犯分開管理進行集中關押,從而在規避其他消極改造罪犯的負面影響的同時,也為相關教育改造工作目的的實現奠定了基礎。具體而言,在「兩年相對安全期」的基礎之上,採取內松外緊的管理將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進行集中關押,有利於我們對其行為特點、心理個性、認知模式、社會關係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控;同時在這兩年的時間中,強化此類罪犯遵規守紀的服刑改造意識,從而培養其良好的服刑改造行為,並將這些行為經過不斷的強化後形成一個改造行為定勢;為推進心理健康知識成體系地進行普及,提高心理素養,健全心理檔案奠定了基礎等等。當然,就如前文所言,這兩年是相對安全期,不能排除其它危險性因素的存在,因此,在這兩年中,我們也不能思想鬆懈、麻痹大意,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各項管控工作,嚴防突發事件的發生。隨著二年考驗期的度過,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就少了一個「緊箍咒」,危險性便開始增大;同時隨著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日益增多,進行集中關押是在將一個個潛在危險聚集成一個更大的危險。因此,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二年的考驗期結束後,要將其化整為零,進行分散關押。

  四、充分利用「限制減刑」內的激勵空間,樹立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改造信心。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即:「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2012年7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文件)第十條的規定,即:「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但法釋2012【2】號文件,沒有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進行具體規定。為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死緩限制減刑罪犯不是絕對意義上的不能減刑,是在其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進行了嚴格的控制。

  因此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實施刑罰的過程中,們認為可以在嚴格把握其最低實際服刑期限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改造表現對其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及減刑幅度上進行靈活運用,對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進行刑事獎勵適當減刑,以此讓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改造中看到希望,樹立其改造信心。具體而言,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其再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是兩年還是三年或者是五年,在減為有期徒刑後的再次減刑間隔是一年還是兩年;在保證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限的基礎上,每次對其減刑的幅度可以根據其具體改造表現進行確定,是一個月、兩個月或者是三個月等。這些具體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地研究,特別是在衡量罪犯改造表現的標準及給予罪犯行政獎勵的具體問題上,由於全國甚至每一個省都不盡一樣,而且即使一樣但又存在那一套標準、獎勵措施是適用於其他罪犯的,因為受到「限制減刑」的客觀制約,這些政策能否適用於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為人為還有待商榷。但無論如何,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內,留給了我們充分挖掘激勵死緩限制減刑罪犯的空間。

  五、針對限制減刑死緩罪犯的潛在危險性,獄內罪犯劫持人質事件的可能性增大,監獄系統內部必須儘快培養、儲備反劫持的談判專家。隨著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監獄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公眾對監獄工作的期待越來越大,公眾媒體也越來越關注監獄工作,現在足球、戰爭、監獄已成為媒體關注的三大焦點。「刑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後,現在各重刑犯監獄已開始陸續收押了死緩限制減刑的罪犯。隨著時間的推移此類罪犯的數量將日益增多,屆時將會在監獄形成一個極度危險的、嚴重影響監管安全的新型罪犯群體。

  匈牙利愛國詩人裴多菲寫了一首著名的詩,叫《自由與愛情》:「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首詩深刻詮釋了「自由」的價值和作者對「自由」的嚮往。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雖然沒有裴多菲的境界,卻也對自由充滿無限的渴望。但是死緩限制減刑罪犯通過減刑獲取自由的願望是被限制剝奪的,在「限制減刑」的現實下,他們只有採取非正常手段儘早獲得自由。但是隨著「四防一體化」體系的強力建設,「物防」日趨完善,「技防」不斷更新,「人防」周密部署,我們認為此類罪犯為了「自由」採取越獄、混沖門崗的可能性較小,而劫持人質的可能性卻很高。同時,在死緩限制減刑罪犯漫長的監禁歲月中,他們將面臨許多不確定的刺激因素,遭受諸多現實的困擾,種種原因可能會迫使他們採取劫持人質的方式,應對外界的刺激和解決面臨的問題。因此,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獄內通過採取劫持人質的方式,達到不同目的的潛在危險性比其它危險性大。

  如果出現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劫持人質事件,監獄將採取怎樣的處突措施應對呢?

  採取以暴制暴一槍斃之的方式解救人持,化解獄內安全危機,顯然與當下的執法環境要求背道而馳。一方面,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從法理而言採取「一槍斃之」的方式解救人質,雖然化解了劫持人質的危機,但是對實施劫持人質的罪犯而言,卻缺少了一個審判程序,這種解救人質的方式從某種意義而言等於是未審先決,用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非正常死亡則意味著宣告監獄對其實施刑罰的失敗,從而弱化了監獄刑罰執行的功能。再一方面,「人權入憲」要求充分保障和尊重人權,監獄雖然是國家的暴力機器,但是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救人質,與倡導的保障和尊重人權、人性化管理的人本理念大相徑庭。我國首席談判專家王鋒坦言,有85%的人質劫持事件,是可以通過談判化解的。在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今天,公安系統已著手開展反劫持談判專家的培訓、儲備工作,並已初見成效。由此在執法環境要求和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存在劫持人質可能性因素下,我們認為有必要在監獄內部培養、儲備一批談判專家,建立健全獄內反劫持談判專家的工作體制和機制,以應對以後罪犯劫持人質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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