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易照」通關 如入無人之境
雙胞胎「易照」通關 如入無人之境 |
張春陽 馬銳紅 |
2014.9.29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4年9月23日
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6號審判庭
案由:偷越國(邊)境
案情: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間,雙胞胎的妹妹關秋使用姐姐連春的證件和自己的照片,辦理了護照和往來港澳通行證,通過皇崗、羅湖、拱北口岸出入境共11次。
案情回放
關秋與連春系雙胞胎姐妹,2011年7月20日,19歲的關秋使用其雙胞胎姐姐連春的身份證及戶口本,使用自己的照片,在平頂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證大廳辦理了姓名為「連春」的第G5193951號護照和第W49273538號往來港澳通行證。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間,關秋冒用該護照和該往來港澳通行證通過皇崗、羅湖、拱北口岸出入境共11次。
2013年4月14日,關秋從澳門回來在拱北口岸入境,邊檢人員檢查證件詢問證件是否是其本人,關秋稱照片是自己的,名字是其雙胞胎姐姐連春的。拱北海關遂對關秋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後發現關秋冒用連春的證件非法出入境11次,其行為已涉嫌犯罪遂將其移交平頂山警方。
庭審現場
用姐姐的證件辦理護照
審判員問:「你為什麼要用你姐姐的身份辦理護照和港澳通行證?」
「2009年12月份,我在珠海上班時我的身份證丟了,我在外面上班很忙,也不想回來辦。我想到我和我姐姐長得像,覺得用我姐姐的身份證辦理也沒有什麼不好的,就用了她的身份證辦了護照和港澳通行證。後來回來我的身份證補辦後,我用我的身份證辦理了自己的護照和港澳通行證。」關秋答。
審判長問:「你用你姐姐的身份證辦護照,當時你和你姐姐在一塊嗎?你怎麼拿著你姐姐的身份證辦的?你每次出去帶不帶身份證?」
「我和我姐姐沒在一塊,她的身份證在家裡放著,我回來拿著她的身份證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證大廳辦的。我也不認識人,我把我姐的證件和我的照片給人家後證就辦了。我每次出去不帶身份證。」關秋答。
頻繁出入境為多賺錢
審判員問:「被告人關秋,你用你姐姐的證件非法出入境多少次?」
「大概11次,去過香港一次,去澳門十次。」關秋答。
審判員問:「被告人關秋,你去澳門主要是幹什麼?」
「起初是去玩,後來主要是洗碼,就是幫去澳門賭場賭博的人換錢或者陪賭,他們換錢有多餘的錢不要,就給我當小費。我在珠海給人賣衣服一月就2000多元,來澳門主要是想再多賺點錢。像我這樣的家庭環境,能多賺點錢的願望是迫切的。」關秋答。
一被詢問就露馬腳
審判員問:「你每次出境是怎麼通海關?」
「我每次出入境都是把護照或港澳通行證給邊檢人員蓋個章就行了,從沒被人詢問過。最後一次被抓時,邊檢人員對我詢問了,問我是不是用本人的護照,我就說不是,是用我姐姐的護照,然後就被抓了。」關秋答。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同起訴書意見。鑒於被告人關秋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審判長說:「被告人關秋自行辯護。」
「我也不懂法,我知道錯了,請法院從輕處罰。」關秋答。
審判長說:「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關秋做最後陳述」
「我知道錯了,請法院從輕處罰,以後決不會犯這樣的錯誤了,堅決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關秋答。
綜合考慮判處拘役
該案當庭宣判。
審判長口頭宣讀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關秋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隱瞞其真實身份、冒用其雙胞胎姐姐連春的身份證件騙取護照及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非法出入境11次,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關秋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關秋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關秋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判決為口頭判決,以書面判決為準,書面判決於庭後五日內送達。」
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上訴?」
「不上訴。」關秋答。
審判長問:「公訴人是否抗訴?」
「不抗訴。」公訴人答。
審判長宣布:「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退庭。」
法院認定
偷越國境11次成定罪量刑關鍵
宣判後,法官表示,生活中冒用他人證件出入境的行為有的只是行政處罰,但是該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就被告人關秋的行為來看,一是有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按照兩高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應當認定為「偷越國(邊)境」行為。二是情節嚴重,按照司法解釋,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而被告人關秋偷越國(邊)境已達11次。綜上,被告人關秋的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此外,該案也暴露出有關部門在審核辦理出入境證件方面的疏忽,致使被告人冒用姐姐的身份證件辦理了出入境證件。同時,少數邊防檢查人員的工作不認真,被告人關秋前十次出入境,邊防檢查人員從沒詢問過,僅蓋章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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