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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

大清宣統元年(日本明治四十二年,韓國隆熙三年,1909年),中日簽訂《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

1909年9月11日,《廣西官報》第38期。外交欄目。 (乙)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中日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務部尚書梁敦彥與日本駐華公使伊集院彥吉訂於北京。凡五款。規定:(1)中國如築新法鐵路允與日本先行商議;(2)中國認大石橋至營口鐵路為南滿鐵路支路,俟南滿鐵路期滿才交還中國;(3)日本取得開採撫順、煙台煤礦之權;(4)安奉、南滿兩路沿線礦務由中日合辦;(5)日本允京奉鐵路展造至奉天(今瀋陽)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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