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醜聞帶給媒體的反思

「竊聽」醜聞帶給媒體的反思

2011年07月28日 09:23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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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團的「竊聽」醜聞仍在繼續發酵,關閉《世界新聞報》沒有讓默多克清靜,而是調查出更多遭到竊聽的名流,以及對新聞集團其他報紙、電視媒體的更多質疑。

此次「竊聽」醜聞暴露了西方新聞界價值觀的虛偽性。客觀、自由與個人隱私是西方人最為看重的權利,在市場競爭和商業利益驅使下,新聞媒體貿然採取「竊聽」手段侵犯隱私、侵犯個人自由,這與其宣傳的新聞觀背道而馳,並可見利益和公正,哪一個才是他們更看重的。

用「竊聽」技術製造獨家新聞同樣顯示出其新聞價值觀的扭曲。技術合理性不應成為新聞采寫手段的指導標準,應首先遵守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基礎上的底線標準。新聞也是種社會行為,社會領域中沒有其「特立獨行」的道德空間和法律空間。暗訪、偷拍、釣魚採訪從來都不應該成為新聞採訪的主要手段。一些媒體一直把輿論監督作為此類手段的「有效」借口,但如果「竊聽」因為侵犯隱私,違背法律、道德,有違新聞倫理,而不被社會認可的話,那麼,偷拍和非正常暗訪同樣不應該得到鼓勵。

在西方,媒體被稱為與立法、司法、行政並稱的「第四種權力」,社會公眾給予媒體對前三種權力進行監督的許可,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媒體監督了權力,那誰來監督媒體?既然媒體也是一種權力形式,那麼如果不受約束就同樣可能越界,成為權力和利益的尋租「同夥」,而實際上,這類行為已經屢屢出現。輿論監督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這種正義常常就是社會底線道德所在,但是無論輿論監督有多大的作用,都不能因維護這種底線而受到特殊優待。就如,一個人為了宣揚正義採取非正義的手段,那麼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此外,傳媒生態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在社會的文化結構中發揮著獨特作用。媒體擔當著文化傳播器的角色,諸多文化都是經由大眾傳媒普及傳承下來的;而媒體本身也是一種文化形態,這種形態具有相對獨立性,但是傳媒的文化形態和傳播結構,同樣也會對整個社會的文化產生影響。而逾越道德底線和法律界限的「竊聽」事件如果不及時遏制,將給社會文化建設帶來不良影響,而這種由新聞媒體「添油加醋」、「煽風點火」的「劣質」文化,其惡性影響將是難以預測的。(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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