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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一個庭需要多長時間?

為什麼我們的庭審會如此粗陋?這恐怕主要不能歸因於我國法律的不完善,我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的權利、證人及鑒定人出庭、辯論原則、非法證據排除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也不能歸咎於法官的懶惰,我們的法官大多數是非常勤勉、敬業的。

文 | 虞偉華

來源 | 虞偉華的法律博客

開一個庭需要多長時間?這是個看起來簡單,實則值得思考的問題。

十多年前,我在基層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半天可以安排開三個庭,開一個庭的時間在半小時至一小時之間。如果是處刑在三年以下的簡易案件,則半天開五六個庭不在話下。稍微複雜一點的案件,一般也能在半天內結束庭審。一個案子開庭一天是很罕見的現象。

在我目前所在的省高院,開庭審理一起二審刑事案件通常不會超過半天,多數案件在一兩個小時內開庭審理完畢。如果一個案件需要開庭審理一整天,則屬於疑難、複雜案件了。

從公開的報道看,全國的情況也差不多。大多數案件在一天之內結束庭審。即便是劉志軍案這樣的大要案,一審庭審時間也不過三個半小時。薄熙來案屬於特例,一審開庭歷時五天,但如此規範嚴謹的庭審在我國是難得一見的。

這樣的庭審效率看起來是相當高了。雖然國外有些法院的法官一年可以審結幾千件案件,但這些案件絕大部分並不進入庭審程序,大量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開庭審理的效率則比我們低得多。以美國為例,被稱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被控殺妻案開庭審理歷時九個月;吉姆·佩特羅夫婦合著的《冤案何以發生》一書中記述的埃爾金斯被控謀殺、強姦案開庭審理歷時兩周;著名律師丹諾在為兩位犯有謀殺罪的年輕人爭取免除死刑辯護時,結辯長達十二小時。如此漫長的庭審對我們的法官而言恐怕是難以忍受的。

但是,我們的庭審高效率是以犧牲程序公正為代價的。如果說,象辛普森案這樣的庭審是一出跌宕起伏的大戲,我們平時的庭審就好比一幕幕枯燥乏味的短劇。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實際操作中被法官們大大地簡化了,言詞、直接、辯論原則等訴訟的精華已被抽去,庭審只是一具沒有靈魂的軀殼。法官們既不會容許當事人喋喋不休的陳述,也不願聽取律師滔滔不絕的辯護,更沒有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和控辯雙方對證人刨根問底式地交叉詢問。法官們也不會給予控辯雙方充裕的時間逐一展示證據,對證據進行仔細地辨認、充分地質證,更不會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這樣的庭審只能是走過場,不要期望通過庭審發現什麼問題,庭審也根本不是檢察官、律師施展其雄辯才華的舞台。

我們需要追問的是:為什麼我們的庭審會如此粗陋?這恐怕主要不能歸因於我國法律的不完善,我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的權利、證人及鑒定人出庭、辯論原則、非法證據排除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也不能歸咎於法官的懶惰,我們的法官大多數是非常勤勉、敬業的。據我的觀察,大體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審限與考核的壓力。法官辦案有審限。一審刑事案件的審限通常為三個月,二審為兩個月。而法官常常需同時辦理好幾起案件,還要承擔一些審判案件以外的工作,能夠分配給每個案件的辦案時間實在很有限。如果採用規範的審理方式,很多案件會超審限,法官將面臨被問責的風險。法院內部還有考核制度,辦案少的法官在考核中會得到較差的等級評定。因此,辦案仔細對法官而言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法官們自然願意採用較為簡便的庭審方式。

二是法官對於案件的審理過程與結果沒有決定權。法官開庭需要其他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的配合,需要有輔助人員做好通知、送達等庭審準備工作,需要審判庭和其他庭審設備設施,需要法警負責押解和維持法庭秩序。在法治發達國家,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要解決這些問題不會有什麼困難。但我國的法官不過是司法操作工而已,這些開庭所必須的人力物力資源不是法官所能支配的。另外,法官作出判決需要經過審批,審批者看的是法官的彙報材料,即便庭審中當事人的言辭再動人、爭論再激烈、辯護再精彩,審批者也看不到、聽不見,庭開得再好也沒什麼意義。法官們當然不會願意做這種徒勞無功的事情。

三是庭審越走向實質化,審理的結果越難控制。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開庭審理案件,可能因需要補充證據而導致訴訟延宕,可能因指控不成立而出現無罪判決,可能引起輿論關注、媒體炒作。而這些都不是司法管理層所希望發生的,他們希望案件能朝著預定的方向發展,希望當事人服判息訴,希望聽到社會公眾的喝彩而不是尖銳的批評。如果庭審中出現一些「噪音」,可能弄得偵查、公訴機關不滿意,主持庭審的法官還會受到「駕馭庭審能力不強」的批評。法官們當然不願意冒這種風險。

可見,在當前的體制環境下,要把庭開好著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庭審的普遍形式化反而是一種必然現象。久而久之,法官們也早已習慣了這樣的庭審方式,庭開得規範細緻反而感到不適應了。

規範細緻的庭審並不能絕對防止錯判,前述埃爾金斯案就是一起冤案。但是,庭審簡單粗糙會大大增加錯判的概率。如果把判決比成司法產品,那麼庭審就是製造司法產品的工藝,粗陋的工藝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殘次品,這是毋庸置疑的。改進我們的司法工作,是不是應當從讓法官把庭開好入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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