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家事糾紛大數據分析報告·繼承編(2015-2016)
鑒於可供分析的材料均為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布的可查詢判決,且部分信息已在公布前被技術處理,故本次報告的統計數據可能會和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偏差,相關分析結果僅供參考。
一、繼承案件的審級分布
數據顯示,過去兩年,南寧市各基層法院共計審理74件繼承案件,佔比75.51%,市中院共審理24件繼承案件,佔比24.49%,可見絕大多數的繼承案件均是在基層法院得到解決。同時從數據中也可看出,在南寧市範圍內,各院受理繼承案件的情況與受理其他類型案件的情況基本一致,人口密度大、經濟較為活躍的基層法院,如西鄉塘區法院、青秀區法院所審理的繼承案件數量明顯超過其他基層法院。
二、繼承案件的案由類型
依現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繼承糾紛屬於二級案由,其項下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5個三級案由。本次統計中,從法院判決確定的案由來看,繼承糾紛的數量最多,達到37件。但如按是否存在遺囑的標準進行拆分,則上述37起繼承糾紛又可分為20件法定繼承糾紛和17件遺囑繼承糾紛。故從數據層面上客觀來看,法院審理最多的是法定繼承糾紛,數量為56件,佔比達57.14%;其次是遺囑繼承糾紛,數量為30件,佔比達29.59%[2]。
另需說明的是,我們在統計中還發現有3件案件未按《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來確定案由(在上圖中以其他項進行標註),分別為2件析產繼承糾紛和1件遺產繼承糾紛。該兩個案由均不屬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載明的案由類型,從側面反應出法院在統一確定、適用民事案件案由方面存在一定疏忽。
三、律師參與訴訟的情況
本次統計中,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共92件,占所有案件的93.88%,其中,雙方均聘請律師代理的有55件,一方聘請律師代理的有37件;而雙方均未聘請律師代理的案件僅為6件。這一數據充分表明,在繼承糾紛案情複雜化、遺產類型多樣化的情況下,律師越來越廣泛地參與到繼承訴訟中,依法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四、繼承案件中涉及遺囑的情況
本次統計中,共有37件糾紛涉及到遺囑問題,其中包括12件遺囑繼承糾紛、17件繼承糾紛、4件法定繼承糾紛、3件遺贈糾紛、1件遺產繼承糾紛,總共僅佔全部案件的37.76%。從對比圖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對於生前就訂立遺囑來安排後事的做法還是較為排斥的,但這種避而諱之的消極心態,往往容易導致子女等繼承人此後因分割遺產意見不合產生矛盾,進而影響到家庭、家族的團結和睦。同時,遺囑一般都會列明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分配意願,所以在被繼承人拒不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也會給法院查明遺產範圍和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帶來一定難度。
在上述37件涉遺囑的案件中,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最常採用的遺囑形式,達14件,佔比為37.84%,相信這與普通百姓在對自己財產作出重大安排時,習慣邀請親朋好友到場見證的習俗有關。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也是被繼承人採用較多的遺囑形式,各為11件。採用錄音遺囑的僅有1件,在統計數據中排位居後,我們推測是因為被繼承人年紀普遍較大,不能熟練使用機器設備對聲音進行錄製,且聲音被記錄後不便翻閱,也不符合「白紙黑字、立據為憑」的慣常做法,故其在訴訟中的表現並不突出。
五、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情況
在37件涉遺囑的案件中,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遺囑有效的為32件,佔比達86.49%。另認定有5件案件所涉的遺囑無效,其中有3件為代書遺囑,佔比為8.11%;2件為自書遺囑,佔比為5.4%。數據表明,公證遺囑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最高,本次統計中有效性已經達到了100%!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繼承法》賦予了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級別,另一方面也與公證遺囑對形式要求最為嚴格有關。自書遺囑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僅低於公證遺囑,本次統計中達到了81.82%。需要注意的是,代書遺囑雖是最常見的遺囑形式,但其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較低,本次統計中僅為78.57%,即有近三成的代書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
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大部分是遺囑格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具體而言,在3份無效的代書遺囑中,有1份是因為沒有被繼承人簽名而無效,有1份是因為沒有見證人和代書人簽名而無效,還有1份是因為見證人不適格而無效。在2份無效的自書遺囑中,有1份是因為沒有被繼承人簽名而無效,另有1份是因為當事人拒不提供原件致使鑒定不能,法院依法推定該遺囑無效。
六、訴爭遺產類型的分布情況
在全部案件中,請求分割房產的案件數量最多,為78件,佔比達79.59%。這一數據表明,雖然繼承糾紛所涉財產類型較為紛繁複雜,但房產作為價值高昂的財產無疑是各方爭議的焦點所在。銀行存款、公積金、保險等財產也較易成為各方爭議的對象,證券、股權等新類型的遺產在本次統計中所佔比重並不大,與北上廣等發達城市相比差距較大。此外,傢具家電、合同權利、首飾等其他財產的分割也在訴訟中有所提及。全部財產類型及數據如下圖所示。
七、法院對遺產的處理情況
本次統計中,法院均能嚴格依照《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的順序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即有遺囑的,先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處理;沒有遺囑(遺贈)或遺囑(遺贈)無效的,按法定繼承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本次統計中未發現有遵照特留份制度對遺產進行處理的判決,而對老幼病殘等弱者給予適當照顧的判決也僅有1份,換言之,法院在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時具有相當的保守性,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認定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均等,不會太過考慮一方少分遺產或為特定人多分配適當遺產的情形。
以涉及房屋遺產的78件案件為例,法院的處理結果為[3]:按遺囑(遺贈)處理房屋歸屬的為30件,佔比38.46%;由某一繼承人繼承房屋並補償其他繼承人的27件,佔比34.62%;由各繼承人按繼承份額共有房屋的14件,佔比17.95%;因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由未放棄的繼承人繼承房屋的6件,佔比7.69%。此外,還有3件案件因訴爭房屋涉及第三人權益(1件)或暫無權利憑證(2件)而判決不予處理,有3件案件因訴爭房屋不屬於遺產(1件)或無證據證明權屬(2件)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本文由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組織,廖瑋策劃並統稿,零陽川、龍曉曉、黃舉志撰寫,實習生覃恩之、韋月英、李克紅對此亦有貢獻。
[1]本次統計未搜索到符合條件的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武鳴縣人民法院雖於2016年7月20日更名為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但為保持前後數據一致,故本次統計仍沿用舊稱。
[2]為行文方便,下文仍以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繼承糾紛、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案由進行統計、分析。
[3]因法院會分項處理遺產分割訴求,單項遺產對應單個處理結果,故一個繼承案件可能會同時有分割某項遺產、駁回分割某項遺產訴求、不予處理某項遺產三類判項,即該三類判項的總數必將大於繼承案件總數。但基於統計口徑同一的考慮,本報告仍以案件數作為統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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