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出具岳父母死亡證明,奇葩嗎?

要求出具岳父母死亡證明,奇葩嗎?

作者:吳元中

繼承權公證要求不合理並不能說明「妻子父母死亡證明」奇葩,畢竟,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都不能被剝奪。

據媒體報道,廣西吳先生妻子去年過世,留下一套房產,房產證上只有妻子名字。他和女兒商量後決定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卻被房管局告知,「必須先申報遺產繼承權公證」。吳先生足足跑了一個月,輾轉多個部門,至今仍沒把公證辦下來,卡在了「妻子父母死亡證明上」。於是有人質疑,「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換成配偶的名字嗎?怎麼要這麼多證明?」

房管局的要求肯定有些不合理,比如「必須先申報遺產繼承權公證」。因為,公證儘管相對於私人證明具有可信度高、證明力強等特點,但在有其他證明能對相關事項進行證明的情況下,要求必須進行公證不僅沒道理,還因公證費用不菲,給當事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

雖然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要求房產繼承需要公證的規定,最高法院於2014年就以案例指導的形式認定無效,該通知也於本月被廢止。但若不被廢止的話,因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訴訟,還真沒有解決「規定」不合理、不合法問題的有效辦法。

然而,繼承權公證要求不合理並不能說明「妻子父母死亡證明」奇葩。畢竟,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都不能被剝奪,主張只有自己有繼承權就必須證明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死亡等證明。不然的話,雖然主張人對相關繼承人是否死亡的事實是清楚的,但房管局如何知情?倘若證明不充分,就貿然把房產變更在主張人名下,致使年邁老人權利被剝奪,那就不是「刁難」當事人問題了,而是失職。所以,要求提供「妻子父母死亡證明」是應當的,並不因為難開就是「奇葩」。

然而,派出所因為沒有相關檔案無法開具證明,而村委會也因為換屆多次,熟悉情況的老人大都不在世,害怕擔責不給開具,這也帶來一個證明難以開具而怎麼辦的問題。

不少法律界人士呼籲以「聲明」代替「證明」,房管局發一個公告,如果其他人有異議就去法院訴訟,沒異議公告期滿就過戶。這確實是一個解決難開證明問題的好辦法,但這不足以防止其他權利人受侵害問題。因為主張人會否以及何時到房管局申請過戶,以及房管局是否已經發出公告,其他權利人可能並不知情。

以司法確認或提起訴訟方法也可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相關調查,但這仍然離不開證明以及對相關證明的認定問題。像吳先生的情況,村委會怕擔責不出具證明,就離不了他妻子兄弟姐妹的證明,以及岳父母左鄰右舍等人的證明。也只有在知情人能證明他岳父母確實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做出負責任的認定。

總之,通過吳先生的遭遇,不要一味譴責一些難以開具的證明是奇葩,還要考慮如何用最妥當的辦法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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