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判例:為逃避查處加速闖卡構成妨害公務罪

其實,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加速闖卡逃避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定罪依據,通過判決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做出過標杆認定,適用於此類犯罪案件的定罪依據,的確符合法理原則。

最高法做出判決,司機加速闖卡是一種阻礙執行公務的暴力方法,只要以加速闖卡的方法阻礙警察執行公務(逃避查處),就構成妨害公務罪。

來看下面這個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的妨害公務犯罪案例。

2017年9月20日,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友好大隊警察王某帶領輔警祁某、姜某、張某1在友好林業局朝陽檢查站附近公路上進行交通檢查,司機張洪武駕駛紅色大運牌125型摩托車行駛至此,張洪武在看到祁某提前向其作出停車接受檢查手式示意後,因其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為逃避查處,在摩托車臨近祁某時突然加速闖卡,將祁某撞倒後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造成祁某左腕關節骨折。經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祁某左腕關節克雷氏骨折屬輕傷二級。

伊春市友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洪武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為逃避查處,實施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伊春市友好區人民法院雖然是一個基層法院,但是,適用法律正確,對案件定性準確,尤其這一經典判詞,非常值得推廣適用——雖然輔警不能單獨執法,但在正式警察帶領下,按照警察指示實施的行為屬於執法行為,襲擊輔警等協助警察執法人員嚴重侵犯了警察的執法權,屬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張洪武的行為還造成祁某輕傷後果,應從重處罰。判決張洪武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張洪武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洪武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為逃避查處,以加速闖卡的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執勤人員輕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

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成立妨害公務罪。

加速闖卡就是刑法規定的「暴力方法」之一,因此,加速闖卡撞擊民警(輔警)的行為,就是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犯罪,構成妨害公務罪。

因此,伊春市友好區人民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共同認定,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為逃避查處,以加速闖卡的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執勤人員輕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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