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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司法考試刑法基礎精講: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概念及其與完成形態的關係。

理解: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各種犯罪形態的刑事責任。

熟悉並能夠運用:未完成形態的成立條件。

本章考點及其命題模式分析:

各種故意犯罪形態的認定及其界限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內容。

1.常見的考法是"關於犯罪未遂(中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四個選項中的案例可能分別涉及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選項中所選案例都是一些常見罪名。

2.題干設計成一個案件,問題是"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這也是一種常見的考法。這種命題模式並不僅僅要求回答故意犯罪的形態,可能還涉及罪名的判斷、共犯的認定等等。

3.對於故意犯罪形態的區分,做題時堅持這樣的判斷思路:

首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著手",即是否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緊迫危險的行為。如果行為尚未著手,絕不對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並根據行為人沒能著手的原因,分別認定犯罪預備(意志以外的原因)與犯罪中止(意志以內的原因)。如果行為已經著手,決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其次,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則判斷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實行行為的邏輯結果、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如果實行行為實現了危害結果,犯罪得逞,即屬於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結果並未實現,絕不可能是犯罪既遂。法律 教育 網

最後,判斷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是意志以內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內的,則屬於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則屬於犯罪未遂。無論客觀上是否能夠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達到既遂,只要行為人自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達到既遂,但自願放棄犯罪或者防止結果發生的,就屬於"意志以內的原因";否則,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出現結局所呈現的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相對於既遂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稱為犯罪未完成形態。

1.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於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故意犯罪形態。例如犯意形成之後又打消犯意,犯罪既遂之後的悔罪表現等,都不是故意犯罪形態。

2.同一犯罪行為,只有一種犯罪形態。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例如甲為殺人實施了預備行為,之後實施了實行行為,經過劇烈搏鬥,最終殺死了被害人。不能認為甲成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進而認為既遂吸收未遂和預備,只能認為屬於犯罪既遂。即一個故意犯罪可能經過幾個階段,但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

3.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於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危害結果,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所以,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

注意:

第一,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所以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犯罪預備,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

第二,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故意犯罪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間接故意犯罪之中不存在故意犯罪形態。三大本輔導用書堅持了這種觀點,但命題老師們堅持認為儘管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犯罪預備,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

4.刑法分則關於犯罪成立條件的規定究竟是以犯罪既遂模式為標準還是以犯罪成立模式為標準,刑法理論上存在分歧。三大本輔導用書堅持了傳統刑法理論的立場,即犯罪既遂模式。按照這種觀點,刑法分則規定犯罪既遂,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但為了處罰預備、未遂與中止,刑法總則對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即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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