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未能正確運用經濟學原理


作者:高建剛,海南省三亞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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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可能誤讀誤用的三個經濟學定律

——帕累托改進、希柯斯標準、阿羅不可能定理

【提要】只要不損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進整個福利改善就應適用帕累托改進,而只要在不減少部分人的利益情況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及整體福利仍有增進餘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優;總體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適用希克斯標準;個體福利不能最終增加,就意味著希克斯標準落空;阿羅不可能定理並未否定民主決策,多數決仍能形成穩定結果。司改存在對經濟學原理的三重誤讀與誤用。

司法改革萬千舉措,萬變不離其宗,最終是為追求司法效能的提高,換言之,是為追求司法效用的最大化。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的規律必然有所體現,因此,就不能不遵循相應的經濟學原理。而與改革相關度較高,舉其要者是福利經濟學的帕累托改進與希克斯標準,此外尚有阿羅不可能定理。上述原理,本次改革可能有誤讀誤用之嫌。

一、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對帕累托改進的誤用

所謂帕累托改進,是指在不損害個體福利的情況下,增進總體福利。換言之,拖累托改進下,總體福利(相應地,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增加,不以損害其他個體的利益為代價。帕累托改進的終點是帕累托最優。帕累托最優是指如果不使某部分人的福利減少就不能改變整體福利的狀態。它是帕累托改進所能實現的理想狀態。帕累托改進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和方法。帕累托最優則是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只要不損害部分人利益即可促進整個福利改善就應適用帕累托改進,而只要在不減少部分人的利益情況下,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與整體福利仍有增進餘地就不算是帕累托最優。

由是觀之,首先此次司改改革的發動,未能從帕累托改進出發。以實行員額制的依據為例,認為是因為中國的法官太多了。我們不妨對比域外,試以美國為例。NCSC(美國「國家州法院中心」)2010年的報告顯示,2010年聯邦司法系統法官874人,各州司法系統共有法官30319人。(見王祿生:《誤把聯邦當美國——美國司法經典誤讀之一》)而中國的法官,2014年統計,30餘萬總人數中,法官21萬,其中真正意義上的法官人數不足15萬人,並不比美國法官比例高多少。還要看到,美國法官有強大的團隊協助辦理案件。NCSC的法院輔助人員的列表多達30餘種。比如,阿拉巴馬州民事上訴法院平均每名法官配備1.5名書記官、3名法官助理、7.6名其他行政人員。說到人均辦案數,美國三萬名法官年審一億起案件、人均年辦理3413件案件也不過是「神話」。其中2000萬起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違警罪和微罪,95%的需判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通過訴辯交易審結,另外約20%的案件沒有進入到審前程序就終結了,其餘70%以上的案件都在審前階段結案。(見法官之家:《美國三萬名法官年審一億起案件的秘訣》)。未進行調查分析,導致未能從帕累托改進出發。其二,此次改革的結果,未能達到帕累托最優。帕累托最優是利益格局不能再動,否則就會有人受到損害。也就是改到了最好,再無改進餘地。現時的情況如何呢?就主審法官而言,實行了主審法官責任制,並且是終身制,但是待遇卻沒有同步提高,權力的配置也並未完全到位。就書記員而言,許多地方還是聘用人員身份,沒有正式編製,所發工資只是以當地最低工資為基準上浮若干。若干後續跟進,都有待來日。

二、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對希克斯標準的誤讀

帕累托改進無疑是美好的願望,也因此在現實中往往不完全適用。經常的情況是,不損害某些人的利益,就不能使總體福利增加。是故,新的原理被提出,這就是希克斯標準。希克斯標準是指,一項改進,只要總體福利增加,就值得實行,只要部分人因此減少的能夠得到補償即可。希克斯標準克服了帕累托改進的刻板教條,為總體福利的改進開闢了新路徑。

改革的當前階段,好啃的骨頭都啃完了,以至於不觸動某些利益,就不能促進福利的增長。因此,許多人認為,帕累托改進的已無餘地,希克斯標準勢在必行。高層多如此態度,專家學家也多持此說,輿論普遍跟風。一時間,「改革就是要觸動利益」屢見諸於文件講話、見諸電台報端。「觸動利益」儼然成了絕對真理,以至於利益被剝奪者也無言默認。深奧嚴謹的經濟學原理成為各家的口頭禪,不能不令人生疑。求證之下,實則大謬不然。

其實,希克斯標準不過是「假想的補償原理」。不能不看到,卡爾多(希克斯標準由卡爾多提出,希克斯予以發展)提出的「補償」系由受益者決定,一切不過是一種「假想」。而希克斯的觀點是,這次的受害者下次則可能成為受益者,補償可以自然而然地進行,長期地看,人們的受益與受害彼此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要假定損失終會得到補償就可以了。他甚至說,只要一個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以追求效率為導向的,國民收入就會是不斷增長的,而且在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後,幾乎所有人的境況都會好起來。按照卡爾多-希克斯標準的邏輯,一種政策的實行,即使將導致貧者更貧、富者更富,但只要它使國民收入總量有所增加,也可以被說成是增進了社會福利——因為補償是自然發生的。這無疑是荒唐的。就此而言,希克斯標準是有著重大缺陷的,其缺陷是補償乃自然發生,這是不真實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希克斯標準必須結合其他標準,也就是必須藉助外力作用,而這個外力,就是帕累托改進。正是帕累托改進,使得補償實際發生,進一步促使利益狀態向著帕累托最優方向變化,從而使得希克斯標準得到真正貫徹。歸根結底,希克斯標準離不開帕累托改進的助力,毋寧說是主導——路徑上須沿用帕累托改進,目標則朝向帕累托最優。質言之,希克斯標準須以帕累托改進為前提、途徑與歸宿。就此而言,總體福利不能增加,就不能適用希克斯標準;個體福利不能最終增加,就意味著希克斯標準落空。

令人不無憂慮的是,倘若改革後司法效能並未明顯提高,即司法的總體效用未增加,不適宜適用希克斯標準,這就意味著改革的代價白白付出。而總體福利若未增加,個體利益先行受損,帕累托改進更將無從談起,也就意味著希克斯標準的落空。

三、此次司改可能存在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誤讀

所謂阿羅不可能定理,是指如果眾多的社會成員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會又有多種備選方案,那麼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滿意的結果。它揭示,依靠簡單多數的投票原則,要在各種個人偏好中選擇出一個共同一致的順序,要想藉助於投票過程來達到協調一致的集體選擇結果,一般是不可能的。然而這不過是表象,事實上,阿羅不可能定理只是證明,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集體選擇規則,只是在已有的選擇規則中,存在著優劣之別。後來者發展了該原理:如偏好峰值理論認為,人們許多偏好構成了一個偏好單峰,多數人的偏好都傾向於其中一個備選方案,多數規則能夠導致一個穩定性的結果,從而克服了投票悖論。如中間投票人理論認為,在一個多數決策的模型中,如果個人偏好都是單峰的,則反映中間投票人意願的那種政策會最終獲勝,因為選擇該政策會使一個團體的福利損失最小。正因為如此,1998年,阿馬蒂亞·森在諾貝爾頒獎典禮上的演說中指出,阿羅不可能定理其實是為論證多數人決策的。至此可以說,阿羅不可能定理並未否定民主決策,多數決仍能形成穩定結果。

正是阿羅不可能定理的誤讀,司改未能廣泛徵求廣大法官的意見,未能對法官們的觀點態度進行深入調查分析,未能集思廣益、凝聚共識,而是暗室謀劃,立足於頂層設計,自上而下強行推進,造成設想與現實的脫節,上命與下情缺乏呼應,因而較難贏得法官們的充分認同和積極響應,影響改革目標的如願達成與效能的真正取得。

目前的情況是,第一批試點告一段落,第二批試點箭在弦上,全面開花亦是數程計日,司改可以說是進入承前啟後的中局階段。此時,宜稍作停留,反觀重估。筆者相信,自覺運用經濟學原理,使得頂層設計接通地氣,下情上意溝通無礙,改革將減少無謂的代價,大踏步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如是,法治國可期,中國夢當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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