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 二審開庭五大難題

  本文背景: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權都將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為了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開始「打掃房間」,比如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經過近一年的開庭審理實踐,情況如何?為此,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派出調查組在全國進行了實地調研。

  死刑二審全部開庭

  在調研中看到,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檢察院都對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予以高度關注和切實支持。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普遍增加了審判人員和法警的編製,增加了一到兩個刑事審判庭,各省級人民檢察院也相應增加了編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從財政上最大限度地滿足高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要求。例如,河南省財政廳專門為此劃撥了1000萬元啟動資金給該省高院。

  雖然司法實踐部門仍然感覺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仍然如期實現了死刑案件的全面開庭。

  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普遍認為死刑案件二審全面開庭審理的方式有利於人權保障。受訪的高級法院法官均表示,從內心來講,經過開庭審理,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再進行一次公開質證辯論,聽取雙方意見,相對於以前的不開庭審理,心裡更有底了。

  但是,在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全部實現開庭審理以後,如我們所料,庭審中暴露出大量問題。

  改判不容易

  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首先需要面對的是人員緊張。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省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著手增加編製,從相應的下級機關抽調人員充實力量。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有些省份的資深法官、檢察官認為新增人員業務素質不能勝任死刑二審開庭,辦案質量不高,辦案效率低下。

  根據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二審案件(包括死刑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達到兩個半月。調研中,幾乎所有的被訪者都認為這個期限顯得較短,難以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閱卷、準備庭審,即便從貫徹慎殺、少殺方針角度看,對死刑案件延長審理期限是必要的。

  「兩高」明確提出死刑二審庭審應當集中在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上。然而,據受訪法官介紹,在當前死刑案件的審判實踐中,事實不清的案件為數不多,相反,爭議主要集中於何謂「非殺不可」、何謂「手段殘忍」、「影響惡劣」、「民憤極大」等概括性評價。這實際上涉及的是量刑的實際考量標準問題。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對事實清楚的量刑問題,法官往往傾向於檢察機關的觀點,而忽視辯護人對被告人日常表現等方面的辯護意見,甚至根本不組織關於主觀惡性方面的辯論(關於量刑的辯論,法官往往將其控制在對法條的理解方面)。根據我們的調查,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死刑二審案件中,大約8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對一審法庭認定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他省區比例也接近於這個數字。

  在訪談過程中,很多法官都承認即使是在二審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很多對庭審結果發生實質影響的工作還是在庭前和庭後階段發生的,正式的庭審很難說對二審判決的形成完全發揮了核心作用,「先定後審」的情況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調研中,我們了解到,死刑案件改判一般受兩種因素制約:一是要考慮社會效果,尊重當地黨委政府的意見;二是一些案件有疑點,改判有顧慮。這在另一個層面上反映了我國司法真正獨立恐怕還需要走很長的路。

  合議庭與審委會的矛盾

  目前,所有死刑案件最後都要由合議庭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二審開庭審理後,合議庭的意見只起參考作用,而最後決定權在審判委員會。召開審委會研究死刑二審案件已是目前各省(區)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的重頭戲。

  在調研活動中,我們發現合議庭實際上並沒有當庭認定證據的許可權。其主要原因在於二審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抗訴案件以及重大複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各地法院的內部辦案規定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來決定,而審委會是未經歷過庭審的,他們對案件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合議庭的彙報和閱卷。調研發現,審委會認定的證據與合議庭存在衝突的案件時有發生。

  對於審委會的最終決定作用,受訪人員給出了兩種反差較大的觀點。有受訪法官認為,審委會把關總體上體現了慎重原則,對一些案件的處理能夠照顧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是積極的一面。尤其對於一些社會反響比較強烈的案件或者地方領導「關注」的案件,審委會能夠起到「屏蔽」作用。

  有的法官則認為,審委會成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其對案件評議是否比合議庭更準確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審委會委員是一個職務待遇,即便目前設立了刑事專業委員會的法院,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審委會委員不是刑事審判專才這一現實問題。此外,審委會成員並沒有親自聆聽案件的機會,勢必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局面。

  證人出庭少

  受訪人員普遍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不僅僅是二審的問題,一審都沒有解決,二審作為上級審,開庭地點可能距一審地點較遠,證人出庭作證更加難以落實。實踐中,極少數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一般存在於由被告方提供的對自己有利的證人中。

  多數受訪者認為,死刑二審案件比普通刑事案件更迫切需要證人出庭,通過證人出庭能對一些有疑點的證據予以核實。但由於證人的保護得不到落實(在毒品案件、黑社會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犯罪中對證人的保護不力是證人不願出庭的一個特別重要的因素),誤工及乘車費用補助得不到保障,而證人應出庭不出庭的司法後果也不明確。以上種種因素都導致證人出庭率低,一些證據難以質證。這已成為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中一個突出問題。

  此外,關於警察出庭作證問題,在調研中了解到,山西忻州司法實務部門專門針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作出規定,規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但就調研的總體情況來看,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件為數極少。

  請律師困難

  死刑案件,由於經濟困難,相當比例的被告人無力聘請律師。而且,由於統一司法考試的難度太大,很多邊遠窮困地區律師隊伍極度匱乏。在新疆喀什地區4個縣,只有一位漢族辯護律師,根本難以應對二審刑事辯護。

  即便是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律師數量雖然可以滿足指定辯護的需要,但被訪人員提出了指定辯護中普遍存在律師不負責任的情況。由於指定辯護律師獲得的補償有限,加之有些律師職業道德不佳,導致很多死刑案件中指定辯護純屬敷衍了事,有的律師不閱卷就出具辯護意見,辯護詞更是充滿了千篇一律的套話。這導致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據我們了解,指定辯護的費用由當地司法機關支付,一個案件大多在幾百元,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有一兩千元,這不足以給辯護律師足夠的動力。

  在死刑案件中,亦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很多死刑案件的裁決書不能及時送達辯護律師,很多辯護律師都是在死刑執行後才獲知終審結果。這一方面讓他們感覺受到忽視,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得死刑犯喪失了救濟機會。

  一審的質量壓力

  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給省級人民法院帶來的壓力是空前的,機構急劇膨脹、經費大量投入。更為嚴峻的是,當前的司法資源投入水平,仍然遠遠達不到實踐的需求。

  從中,我們看到了令人擔憂的現象,如果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一審案件的質量不但不能上升,反而有可能下降——

  自2005年8月死刑複核權的收回邁出實質性步伐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與之相對應的檢察院都普遍從下級法院、檢察院抽調了精幹力量來適應死刑二審開庭、死刑核准權收回後帶來的巨大工作壓力。這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基層法院、檢察院的審判、公訴隊伍的力量。加上近年來司法考試的施行造成一些地區基層檢法系統青黃不接的現象所帶來的實際困難,必然會對一審案件質量的提高起到重要的制約作用。

  另外,當前,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尚處於初創階段,司法實踐中的困難、矛盾還很多,涉法上訪事件在地方司法系統時有發生,各級檢、法機關對此普遍感覺壓力很大。在此背景下,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後,一些中級法院就出現了藉機轉移矛盾的現象,特別是在量刑的問題上,往往把矛盾上交到高級法院,一些可判可不判死刑的案件一律判處死刑,以免在當地引起被害人的涉法上訪。將這一燙手的「山芋」上交到上級法院,造成一審案件審判質量的下滑。

  (節選自《刑事二審開庭程序調查報告》)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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