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票據業再爆風險案件金額13億,BUT這次是電票(附最全案件分析)
撰文:票友君
前言:今年來票據業風波不斷,據不完全統計,一年來票據業發生風險案件不下十起,總規模超200億。但樹欲靜,風不止。今日,票據業又爆出一個十億規模的風險事件。
【Part1】電票代理引發的13億電票案
大致案情:某不法機構通過假材料,在法人未面簽的情況下在「某四大行廊坊分行」開立「焦作中某城商行」同業戶,以此四大行電票系統代理接入方式開出13億銀行承兌電票(有消息是開出30億,之後貼現出20億)。數十億電票開出時,採用了多家企業作為出票人,承兌行為「焦作某城商行」。此13億電銀最後轉貼到「山東某國股銀行」。此後,東窗事發,「山東某國股銀行」進行報案,相關涉案行都在溝通案件處理。
據不完全消息,電票代理接入將會暫停,此外「山東某國股銀行」票據貼現業務也將全部暫停。
【Part2】發生風險的關鍵點--同業戶
對於上述案件,其中最關鍵的是同業戶的開立,通過此賬戶,再利用代理接入系統對同業戶的無門檻接納,使得整個風險發生。
對於同業戶:1)什麼是同業戶?;2)開同業戶需要說明條件?3)
同業戶定義,在人行178號文的定義是這樣的:
本通知規範的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其他銀行開立的、與本銀行或者第三方發生資金劃轉的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
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按照用途分為結算性和投融資性兩類。結算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於代理現金解繳、代理支付結算等支付結算業務的賬戶;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是指用於同業存款(結算性存款除外)、同業借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融資和投資業務的賬戶。
同業戶:可異地開立!
(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應當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制度管理。除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外,其他賬戶一律按照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有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需要的,可以異地開立。
開立同業戶需要的材料:書面授權+9項資料
1、金融許可證正本及複印件、銀監會頒發的經營範圍批准文件及複印件;
2、單位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複印件;
4、基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及複印件;
5、機構信用代碼證及複印件;
6、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7、單位出具的函;
一是授權書,應包括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以及授權辦理的具體事宜(例如:授權開立同業存款賬戶等內容),同時還應包括被授權人的相關信息;
二是若存款銀行二級分行開戶,還應出具一級法人內部書面授權(正式發文形式)。
8、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9、填制開戶申請書(銷戶時填銷戶申請書)
注意事項:
1、以上複印件均為A4紙複印,並加蓋開戶單位行政公章;
2、所有證照及資料複印件上必須由業務員加蓋「與原件核對相符」印章並雙人簽章。
3、執行同一銀行分支機構首次開戶面簽制度,由開戶銀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不能以法人名章代替);
此外,在178文中,相關規定:法人面簽+原件+身份證查偽
(六)開戶銀行應當提高對同業開戶的審核要求,採取多種措施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以及存款銀行開戶意願真實性進行審核。
1.執行同一銀行分支機構首次開戶面簽制度,由開戶銀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2.嚴格執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的審核要求,不得以審核複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須採取雙人複核制度。
3.認真審查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的真偽,其中居民身份證應當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實,其他身份證件通過向公安機關查詢等方式進一步核實。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工商、稅務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查詢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和金融許可證的有效性。
4.至少採取下列2種方式對存款銀行開戶意願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一是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一級法人進行核實(查詢查復方法見附件1);二是到存款銀行上門核實或者通過本銀行在異地的分支機構上門核實。
5.對賬地址(聯繫地址)應當為存款銀行經營所在地或者工商註冊地的地址。
6.完整留存對開戶意願和開戶證明文件真實性核實的紙質、視頻、電話等記錄。
在178文中,央行還要求各行自查:
1)2014年5月31日前為其他銀行開立的存量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真實性進行全面自查,逐戶與存款銀行進行核實並核對賬戶使用情況;
2)一級法人至少每季度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獲取分支機構在其他銀行的開戶情況
票友君總結:對於本案中的異地同業戶開立成功,主要還是執行不到位:1)法人面簽、一些原件材料的審核;2)對於同業戶的跟蹤監控不到位;
【Part3】:關於電票系統代理接入
對於上述案件,其能發生且長時間不被承兌行發現,主要還是代理接入系統的問題。如承兌行在其代理接入系統中能較好的預警下屬分子行通過代理接入系統的出票問題,以及對出票的審核程序控制,將會很好的限制問題電票的發生。
對於電票系統代理接入,票友君希望說明如下幾點:1)什麼是代理接入;2)現在有哪些行代理接入;3)對於代理接入,有哪些功能;4)代理行及接入行的風險點...
什麼是代理接入:
央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機構(含信用社、財務公司)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的途徑有兩種:· 銀行機構直接接入ECDS;· 銀行機構通過接入機構以代理接入方式接入ECDS。
即中小銀行可以通過直接接入銀行(一級接入點)對接ECDS系統,對應的流程如下:
在這個體系,接入銀行相當於藉助了代理銀行的軟體系統,來實現ECDS的電票功能。
那些銀行提供代理接入服務:
根據銀監會2015年的報告,目前有395家機構直連了ecds系統,在2012年這個數字就是341家,這麼說3年來共增加了54家。但這相對4000家存款機構是非常少的,可見這些年很多行是通過代理接入方式連接ECDS系統。目前哪些銀行在主推代理接入服務。
票友君觀察到:
1)中信銀行,自從2009年一直在推代理接入服務!而且根據最近新聞看,在2015年中信銀行總行票據部推廣材料中,就提到先後實現與6家財務公司和1家政策性銀行實現了電票代理接入業務合作;
2)工行:在2014年11月與工票營重慶分部實現為區域內機構代理接入ECDS系統,此後在2015年工行利用ONE-ICBC優勢大力發展代理接入業務,截止2016年5月電票接入業務累計新增客戶180餘戶;
代理接入要那些條件及那些功能:
代理接入手續:按照《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被代理機構只需在代理接入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簽訂《網上銀行服務協議》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
代理接入的功能:
出票、承兌、貼現、轉貼現等全流程服務體系
代理接入的操作:
1)U盾登陸;
2)登陸後通過web客戶端繼續操作!
接入行及代理行的風險在哪?
對於接入行收益:
1、成本低
2、快速
3、還能往臉上貼金
在2009年的研究材料中就財務公司這麼寫到:代理接入可以做到「狐假虎威」(註:在此不是貶義,可以理解為聰明的人借靠強大的人),目前,許多小銀行所開具的承兌匯票尚不能得到認可,像類似我們這種中小型財務公司開具的商業電子承兌匯票在社會上的認可程度如何?尚未可知!但可以肯定,一開始肯定不如一些小商行開具的票據。如果我們藉助某家商業銀行代理可能會好一些,許多人會因為對該銀行的信任而信任我們。就如許多商品擺在大新超級市場與擺在小賣部的銷售量是不同的一樣。
對於風險:
1、代理模式需要接入行承擔的責任少。如果出現問題,有代理行幫助我們解決和承擔。而直連模式遇到問題,責任只能由財務公司承擔
2、對於直連行及代理行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 第八十條:電子商業匯票相關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或造成其他票據當事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三)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未對接入機構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七)接入機構因人為或系統原因未及時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接入機構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嚴重不符,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九)接入機構的內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運營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一)電子商業匯票債務解除前,接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承兌人撤銷賬戶的; (十二)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Part4】對於電票代理風險分析
票友君總結:對於代理接入系統,其程序上主要是1)開立結算賬戶,2)其他一些協議。因此可見,同業賬戶是最為重要的准入條件,有了同業戶,電票代理接入審核就是虛化的。期間多家銀行為競爭接入業務,各分行在材料審核等方面必然會有走樣的情況發生。這也是為什麼有最近的電票代理接入風險事件發生。
對於電票業務風險:
在紙票業務風險爆發期,紙票風險事件都有一個大特點:
a)變造、偽造票不是風險的主角,真票才是這些風險事件主角;
b)近期票據業務發生風險,更多受損的是銀行,而非一般企業發生風險;
c)風險事件都涉及到同業戶問題,中介通過控制的銀行實現與資金行同等地位的交易角色,但在風險、質押物、風險準備金、履約能卻沒有達到要求;
由此可見,紙票領域的風險事件更多是因為操作環節、管理環節出問題,而非票據質地本身的問題!這潛在說明,改為電票,如果以上的操作環節沒有改進,相應的風險也必然發生!
那麼最近的電票代理接入風險事件正說明上述推理的正確性!
那麼為什麼這個時間點發生電票風險事件?
票友君認為,在紙票業務大萎縮的情況下,多家行按照23號文嚴格控制紙票業務,加上貿易背景的審核,使得原先票據中介控制同業戶做紙票待理的模式不能繼續!這個時間,電票剛好是大家期盼的,加上票交所的推廣絢爛(票友君在這個過程也有責任,沒有能提前來看到這塊風險,對電票業務判斷及宣傳出現顯著片面性),各行對電票的風險沒有認真思考過,大力推電票、推電票代理接入。這時,最能琢磨的中介找到了空間,為什麼不把過去用在紙票的模式複製到電票,不就是換一個接入的方式,搞另外一個傀儡的賬戶嗎?以前在同業戶,現在我還能用同業戶代理接入到電票系統,更為方便了!
因此在東北的很多村鎮主動接入代理了,也就有風險提示!
怎麼破?
票友君認為,發生事件不是說電票系統就不好了,電票系統的優勢還是很明顯,但對賬戶管理系統設計的不完善,使得這裡還有很多的空子!票友君認為,對於電票系統在票交所環節需要全面的考慮賬戶管理系統、結算系統、許可權控制系統,利用系統化、信息化的優勢,可以更好的管理同業戶、借用賬戶的問題!
請期待明日票友關於此案件中的各行法律責任分析,如發生未兌付,各行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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