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聞傳播法制領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2009年修訂版)
前 言
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改革開放三十餘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發生了巨大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當代新聞傳播法制領域也必然反映它所置身的這個時代的偉大變遷。近年來,在黨的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的指導下,我國相繼頒布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8月30日通過,11月7日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常務會議2007年1月17日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奧運會記者採訪規定》(國務院頒布,2007年1月1日-2008年10月17日施行)、《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2005年12月23日頒布)、《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條例》(國務院2008年10月17日頒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2009年4月國務院批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保障工作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2008年11月7日頒布)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廓清了我國新聞事業改革發展的思路,極大地拓展了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新聞報道空間,形成了國內國際新聞傳播的互聯互通格局,昭示我國在構建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方面將發揮日益重要的影響。2008年一系列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的信息傳播,使互聯網媒體異軍突起,也推動了傳統媒體的改革創新。胡錦濤總書記2008年6月20日視察人民日報社的講話,高度評價都市類媒體和互聯網媒體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我國新聞傳播的新格局。他在今年10月8日世界媒體峰會的致辭,首次表明了中國新聞界面向世界的寬廣胸懷和致力於共同建設一個良好的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決心。今年11月9日,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1991年制定、1994、1997、2009年修訂)。與1997年版《準則》相比,新版《準則》雖然只增加了185字,但新增的內容非常豐富,體現了五個突出的時代特徵。
一、新版《準則》更加突出新聞事業"為人民服務"的憲法方向
新舊版《準則》始終在第一條規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人認為這是無意義的政治口號。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憲法本來就是人民權利的政治宣言書,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是為人民謀利益。我國憲法規定新聞事業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客觀上就要求新聞主管部門、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必須始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因此,我國新聞工作必須時刻堅持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第一,新版《準則》前言中增加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這句話。科學發展觀體現了黨的以人為本的全新執政理念,標誌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協調發展的根本方向,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共同建設全民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新聞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就要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新理念,按照新時期新聞宣傳工作"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基本原則,關注社會的協調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這是新聞工作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時代內涵。新版《準則》第六條吸收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第三部分內容,新增了第三款"維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注意保護其身心健康",體現了新聞工作者服務人民的高度自覺性。第二,比較舊版"為人民服務是新聞工作的根本宗旨"這一提法,新版《準則》使用了更具時代感、針對性更強的語彙"要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把體現黨的主張與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把堅持正確導向與通達社情民意統一起來,把堅持正面宣傳為主與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統一起來。""三個統一"源於李長春同志在2008年中國記者節頒獎報告會上的講話。強調"三個統一",是由於現實中某些黨政幹部和新聞工作者把新聞工作體現黨的主張和反映人民心聲不恰當地對立起來。例如某位官員對前來採訪的記者說"你是替黨說話還是替老百姓說話?"新版《準則》強調"三個統一",就是要求新聞工作者在每一個具體的採訪報道中把為人民服務的憲法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被虛化、淡化。
第三,新版《準則》第一條第一款增加了"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源於中共中央十七大報告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可以說,這四項權利,是新時期新聞工作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化。該款前段"宣傳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時傳播國內外各領域的信息,"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第二款"把人民群眾作為報道主體和服務對象,多宣傳基層群眾的先進典型,多挖掘群眾身邊的具體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運用群眾的生動語言,使新聞報道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對新聞事業的參與權和表達權,第三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和呼聲,批評侵害人民利益的現象和行為,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則是通過新聞媒體部分地實現人民群眾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新版《準則》第四條"發揚優良作風",新增第二款"深入基層、貼近群眾、體驗生活,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進與群眾的感情。"這是針對目前有些新聞工作者脫離人民群眾、對群眾感情淡漠的現象所提出的新要求,更加深入地體現了我國新聞事業"為人民服務"的憲法目的。今年,新聞戰線"三項學習教育"活動重點是推動記者深入基層,目的就是解決這個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踐證明,新聞工作者始終保持與基層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是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一根本宗旨的必要之舉。胡錦濤總書記提出"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既是對黨政幹部的根本要求,也是對黨的新聞工作者的根本要求。
二、新版《準則》秉承文化體制改革的一貫精神,強調改革創新
新版《準則》新增了第五條"堅持改革創新",突出反映了我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政策規定的要求,體現了改革創新精神。
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法律文件,即《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十二篇第三節《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2006年3月14日通過)、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2009年9月26日)。其它還有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003年7月1O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定(試行)》和《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試行)》(2003年12月31日)以及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2009年3月25日)等。
《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指出,我國文化體制與當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必須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鞏固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樹立勇於實踐、大膽創新的文化發展觀,以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高效的文化生產微觀運行機制。《意見》要求新聞媒體優化結構,轉變經營方式;堅持黨管媒體、黨管幹部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始終確保黨和人民喉舌的性質;新聞媒體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部門可剝離轉製為企業;明確劃分了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通訊社、重點新聞網站和時政類報刊以及少數承擔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務的出版單位等實行事業體制,由國家重點扶持,必須面向基層、面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務,而一般出版單位和文化、藝術、生活、科普類等報刊社,則逐步轉製為企業;提高產業規模化、專業化水平,支持和鼓勵跨地區、跨行業、跨媒體經營;推進文化產業升級改造,發展數字廣播電視電影、出版業等。《"十一五"規劃綱要》第十二篇第三節《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規定,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產品生產經營機制,改進對公共文化單位的扶持方式,促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努力形成一批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的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文化產業振興規劃》要求重點發展影視製作、出版發行等文化產業,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骨幹文化企業,推進有線電視網路整合、廣電網路、國有出版發行企業實行區域整合、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影視製作等領域;發展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網路廣播影視、數字多媒體廣播、手機廣播電視、廣播電視傳播和電影放映數字化、紙質有聲讀物、電子書、手機報和網路出版物等新業態;重點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影視劇、出版物等的出口,重點辦好中國國際廣播影視博覽會等。要求地方政府加快推進出版發行單位轉企改制和兼并重組,抓好黨報黨刊發行體制和廣播電視節目制播分離改革。根據以上文化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新版《準則》第五條強調"要遵循新聞傳播規律,提高輿論引導能力,創新觀念、創新內容、創新形式、創新方法、創新手段,不斷提高輿論引導能力和傳播能力。"例如,根據當代新聞傳播領域分眾化傳播、國際傳播的新趨勢,新版《準則》相應地規定"深入研究不同傳播對象的接受習慣和信息需求,主動設置議題"(第一款),針對目前部分主流媒體新聞報道吸引力下降的現狀,要求"採用受眾聽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增強新聞報道的親和力、吸引力、感染力"(第二款),針對當代新聞媒體的傳播技術、方法和手段,強調"新聞工作者要利用新媒體技術,提高時效性,擴大覆蓋面"(第三款)。
三、新版《準則》借鑒了我國當代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新經驗
新版《準則》的創新,很大程度上在於吸收了我國當代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成果。
第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增加了關於突發事件報道的準則內容。新版《準則》在第二條"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增加第4款"採訪報道突發事件要堅持導向正確、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全面客觀報道事件動態及處置進程,推動事件的妥善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政府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義務和責任。如第十條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第三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按規定及時、客觀、真實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第四十四條規定,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後,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後,政府還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第六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以及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在對政府課以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義務同時,該法也間接規定了新聞媒體對突發事件享有採訪報道權利,同時也明確了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承擔準確報道的義務,並規定了違反準確報道義務的法律責任。如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政府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六十五條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這是因為,正如該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公開報道突發事件的目的,不能是為了渲染恐懼和混亂,而應當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集體的利益。
新版《準則》積極根據該法的要求,在保障新聞工作者依法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報道突發事件的同時,規定了新聞工作者要堅持導向正確、全面客觀報道以及推動事件妥善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的職業道德義務。
第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等法律規定,增加了新聞工作要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是滿足公民、法人對政府信息的獲知需求和使用權,第十五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之一是新聞媒體。第九至十二條規定了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四類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此外還規定了鄉鎮、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的二十三類政府信息,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更重要的是,該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規定了三種法律措施:向上級行政機關舉報、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規定間接賦予了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採訪報道政府信息的權利,拓寬了新聞報道的信息來源。同時,《條例》也規定了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因此,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成為政府信息的主要發布載體,承擔發布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而且,第三十七條規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共信息的公開,參照《條例》執行。我國新聞媒體屬於國家公共事業或企業,本身也負有公開自身所有的公共信息的義務。總之,《條例》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採訪報道政府信息的權利義務,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應當據此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第二部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第五、六、七、八項規定了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具體內容。知情權是指獲悉公共信息的權利,具體保障措施包括全面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公開(含村務公開),建立政府網站,開通公共服務熱線電話,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發布政府信息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信息。參與權是指參與決策的權利,具體保障措施包括修改選舉法,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提高少數民族、婦女、工人、農民等代表比例;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正職的比例;擴大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完善企事業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制度;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健全立法聽證會等制度;保障人民團體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表達權是指公民通過新聞出版等渠道表達意見的權利,具體保障措施包括: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合法權利的制度保障,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推動廣播電視台、互聯網和報業改革,提高報紙普及率;完善互聯網法律規定,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聯網的權益;修改完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法規,保護合法出版物。此外還包括發揮社會組織反映群眾訴求的積極作用,拓寬和暢通信訪渠道等內容。監督權的具體保障措施是:加強人大對行政、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對關係到人民群眾重大利益事項的監督,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合憲性審查;完善政協監督機制;加強人民群眾對行政、司法機關等的監督;保障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等,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根據這些新的法律文件,新版《準則》第一條第一款將原有第一條"努力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準確、廣泛地同群眾見面,為人民群眾提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聞和信息"的規定,重新表述為"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時傳播國內外各領域的信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聞信息需求,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既是新聞工作者為人民服務的憲法義務所決定的新聞職業道德義務,又是新聞工作者的權利。重申這一權利義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新聞媒體及其新聞工作者面臨商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職業道德義務的新型衝突,有時不能很好地行使這一權利和承擔這一義務,不能滿足人民群眾這方面的迫切要求。因此,這一新的規定意義非常重大,它號召全體新聞工作者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為落腳點,切實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吸收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保障工作的通知》和《記者證管理辦法》(2009年10月15日)的規定,增加做好輿論監督的內容。
《通知》首次提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合法的採訪活動;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應及時主動通過新聞機構如實向社會公布,不得對已經核實的合法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各新聞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為所屬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保障,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最新修訂的《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五條重申了這些規定。
為指導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更好地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新版《準則》在第二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著眼於解決問題、推動工作,堅持準確監督、科學監督、依法監督、建設性監督",在保障新聞工作者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亦提出了輿論監督報道要堅持準確、科學、依法、建設性等職業道德標準。第四,吸收了中宣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規定(試行)》(2005年3月22日)和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保障工作的通知》、《記者證管理辦法》關於新聞採訪應當出示新聞記者證的規定,確立新聞採訪要堅持誠實、公開的基本原則。《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要求公開的採訪應當出示有效的記者證件,《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保障工作的通知》堅持必須而且只能憑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採訪活動(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製作的一次性臨時採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方為有效),所有新聞記者在採訪活動中應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證件,接受被採訪人的監督。暫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採訪人員和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從事新聞採訪活動。《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三、十六條重申這些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未經培訓的不合格記者以及假冒記者欺騙採訪對象、損害新聞工作的聲譽。當然,由於新聞記者的培訓和記者證頒發工作與新聞事業的快速發展存在一些脫節,一些目前大量使用沒有記者證的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單位可能認為這一規定比較嚴苛,對實際工作帶來了一定困擾。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正如《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保障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新聞機構應及時為合格的新聞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行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服務工作",而不能放棄新聞採訪誠實、公開的職業道德原則。
舊版《準則》第三條(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第三款規定"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新版《準則》在第三條(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第一款將其修改為"要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並增加規定"新聞採訪要出示有效的新聞記者證"這一內容。這一規定既是為了規範採訪行為,使新聞採訪基於誠實、公開的道德原則,避免社會公眾對於欺騙性採訪報道的指責,又能夠保障新聞工作者依法持有新聞記者證的工作權利。此外,第三條第二款新增"刊播新聞報道要署作者的真名"的規定,雖然主要為了確保新聞真實,但也體現了新聞採訪報道活動要堅持誠實、公開的基本原則。這一新聞職業道德原則,無論是從建設誠信社會、樹立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公信力的角度,還是從現代社會公共事務公開的角度,都是正確的。
第五,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反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原則。我國新聞界特別是報刊媒體以及互聯網媒體大量存在轉載、引用等現象,這方面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一些被轉載、引用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因此受到侵害,他們迫切要求規範轉載、引用行為。新版《準則》第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反對不正當競爭。引用他人的作品要註明出處"的規定。
這一規定的依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第十七條規定,報刊轉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而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這兩個條款的出台,是由於一些經常被大量轉載、引用的新聞媒體屢次通過訴訟應對,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著作權保護的要求。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990年9月7日通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01年10月27日修正)不保護新聞報道作品,而且對新聞媒體所製作和發表的非新聞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也較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僅規定"引用應當註明出處。"我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公約不保護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目的是為了儘可能不妨礙新聞信息的流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因此都未對新聞報道提供保護。如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該《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該法還規定某一新聞媒體可以不經包括另一新聞媒體在內的著作權人許可、免費使用其作品。如第二十二條規定:電視台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新聞媒體為報道時事新聞而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新聞媒體刊播其他新聞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除非作者聲明不許刊播),或者新聞媒體刊播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非作者聲明不許刊播),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儘管如此,對新聞媒體享有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是提供了一些程度不同的保護。如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或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該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又如第二十二條規定,雖然新聞媒體有時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他人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
因此,對新聞報道的轉載和引用,法律能夠調整的範圍確實有限,有賴於新聞行業規範來自行解決。新版《準則》規定了上述內容,為以後通過更加細緻的實施細則、確保新聞界的正當業務競爭提供了行業規範依據。
四、新版《準則》展現了我國新聞界致力於建設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基本理念
新版《準則》在舊版《準則》第六條"發揚團結協作精神"的第三款"在國際交往中維護祖國尊嚴和國家利益,維護中國新聞工作者的形象"的基礎上,重新恢復1991、1994年版《準則》第八條"增進國際友誼與合作",新增為第七條"促進國際新聞同行的交流與合作。要努力培養世界眼光和國際視野,積極搭建中國與世界交流溝通的橋樑。"把上述原第六條第三款作為新第七條第一款,又新增了以下三款:"積極傳播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增進世界各國人民對中華文化的了解;尊重各國主權、民族傳統、宗教信仰和文化多樣性,報道各國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優秀民族文化;積极參加有組織開展的與各國媒體和國際(區域)新聞組織的交流合作,增進了解、加深友誼,為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多做工作。"這一規定,與我國當代新聞傳播領域的對外開放政策和法律一脈相承,反映了全球化信息時代新聞傳播領域的新趨勢和新要求。
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經濟發展的顯著成就,我國文化領域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早在2003年,中宣部等《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就已提出,要健全對外文化交流機制,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文化產品國際市場,積极參与國際文化市場競爭,擴大與國外友好知名文化集團的合作,推動廣播影視節目對外交流和境外落地。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指出,我國文化體制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不相適應,要形成以民族文化為主體的、吸收外來有益文化,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開放格局,進一步提升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意見》繼續要求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文化企事業單位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的方式,在境外興辦文化實體,合辦報刊、頻道、欄目和節目,合作演出和展覽,擴大我國文化產品和廣播影視節目在國際上的覆蓋面和影響力。2009年,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確定的基本原則一以貫之:"堅持內外並舉,積極開拓國內國際文化市場,增強中華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同時,我國新聞傳播領域也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允許外國新聞機構和記者來華採訪。北京奧運會促進我國制定了首部有關新聞傳播領域對外開放的法律,即國務院公布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為便於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報道,該規定允許外國記者通過使領館或外交部簽證後來華採訪,在華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並可以聘用中國公民協助工作。而就在該規定即將失效之前數小時,國務院又及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2008年10月17日通過,10月17日起施行)。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是"便於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採訪報道,促進國際交往和信息傳播",第三條規定"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依法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提供便利。"同時,該法也規定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記者在華採訪的法律義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第四條)"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採訪記者簽證。"(第十七條)
經過日益頻繁的新聞領域國際交流、特別是在聯合國開展人權問題論戰,近年來,我國政府在國際上不斷提出關於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構想。2007年10月18日和2008年10月22日,中國代表團在第62、63屆聯大四委關於新聞議題的發言中提出,聯合國應當致力於逐步建立更公正有效的世界新聞和傳播秩序:提供準確、公正、客觀的信息,在平衡信息方面發揮更有效的作用;特別重視發展問題;促進不同文明和宗教間相互理解與對話方面;加強傳統通信和傳播手段,照顧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為發展中國家媒體提供更多協助和便利,增強其傳播本國新聞和信息的能力。今年10月8日,胡錦濤主席在首屆世界媒體峰會開幕式的講話,鮮明提出了我國對於構建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新主張:當今世界,媒體對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輻射日益加強,對人們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響日益深入;媒體應為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作出貢獻,廣泛傳播和平、發展、合作、共贏、包容理念,堅持平等互信、互利共贏、共同發展,更好開展交流合作,切實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傳播。
在不斷闡述我國關於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主張的同時,我國新聞媒體也在實施"走出去"戰略,著力開展國際新聞媒體間的交流與合作,並積極推動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形成。今年2月23日,中國日報社的《中國日報·美國版》正式在美創刊。10月8日,由新華社承辦的首屆世界媒體峰會在北京舉行。會議主題是合作、應對、共贏、發展,由新華社、新聞集團、美聯社、路透社、俄塔社、共同社、英國廣播公司、時代華納特納廣播集團和谷歌等9家媒體機構共同發起,來自世界各地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170多家各類媒體機構的負責人出席會議。會議發表了《世界媒體峰會共同宣言》。《宣言》認為,經濟全球化、全球信息化、傳播技術新型化以及世界文化多樣性與共通共融,為世界傳媒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前景,也為媒體報道世界事件和全球問題構建了重要舞台;媒體要向全世界傳播真實、客觀、公正、公平的新聞信息,促進政府和公共機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要積極適應數字化、網路化時代發展潮流,充分應用高新技術成果,加強與用戶的互動,鼓勵受眾參與;各種形態媒體要相互學習、功能互補、不斷創新、共同發展;通過世界媒體峰會開展媒體間信息、人員、技術和經驗交流,分享機遇與成果,共同應對挑戰、增進合作、實現共贏發展。峰會顯示了我國積極推動構建國際新聞傳播新秩序的努力,極大地提升了我國新聞媒體在國際新聞界的話語權。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新版《準則》增加第七條,顯然是符合時代發展趨勢的,反映了我國當代新聞傳播日益國際化的新要求。因此,在強調開展國際新聞合作與交流的同時,新版《準則》還特別要求我國新聞工作者遵守有關的涉外法律、政策和國際公約。如第六條"遵紀守法"第五款規定"涉外報道要遵守我國涉外法律、對外政策和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舉例而言,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就特別規定,"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這與該法對我國廣播電視台的著作權保護較弱有所不同。這就要求從事涉外報道的新聞工作者要逐漸熟悉並掌握國際新聞傳播法律和政策。
五、新版《準則》強調通過自我規範和社會監督推動貫徹落實
新版《準則》前所未有地增加了附則,對《準則》的貫徹執行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各會員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認真組織落實;全國新聞工作者要自覺執行;各級各專業記協要積極宣傳和推動,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這是因為,近年來,我國新聞界出現比較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被稱為"四大公害",即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不良廣告和低俗之風。近一兩年來,更為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如收取"封口費"、借輿論監督之名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時有發生。在有關主管部門嚴厲打擊的情況下,新聞界廣泛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馬克思主義新聞觀、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的"三項學習教育"活動,不斷尋求和採取新措施,以便有效治理這些問題。新聞界很多意見認為,應當制定操作性很強的、詳細的職業道德規範,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方式,嚴格執行職業道德規範,改善新聞工作者的社會形象。譬如,新聞出版總署新近建立了"記者黑名單"制度:《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於違反該規定的人員,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第十條規定,對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並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發給新聞記者證。
鑒於我國目前新聞職業道德問題和《準則》顯得較為軟弱、執行力度不足的現狀,並考慮到一些會員單位、理事和新聞學者的強烈呼籲,新版《準則》因此強化了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貫徹執行的具體義務,並通過推動新聞界自覺規範和鼓勵社會各界監督來加以保證。應當說,新版《準則》真正體現了我國新聞界加強職業自律的決心。
總之,新版《準則》所體現的新聞傳播觀念和制度進步必將載入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史冊。(闞敬俠 作者單位:中國記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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