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 「新」在哪些地方?(三)

明年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 「新」在哪些地方?(三) http://www.ybsf.gov.cn 發布時間:2012-10-19 11:15:11

生效判決遺漏第三人導致錯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訴改變原判決

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規定,對於生效的判決、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或撤銷,否則具有強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機構不得作出與生效裁決相悖的裁決。如有一個生效判決因第三人未參加訴訟,而做出了錯誤判決,該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並經過重審審判程序(僅再審案件的重審就可能經歷一審、二審)將原判決改判或撤銷,方可再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比打「兩個官司」更為複雜的訴訟過程,往往會持續數年以上。

新民訴法賦予無過錯的第三人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直接起訴的權利,將對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提高司法糾錯的效率等具有積極意義。

保全措施擴大,法院可以發「行為令」

新民訴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規定,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僅限於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新民訴法將「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作為新增的保全措施,對於保障判決的執行、避免判決生效前一方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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