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帥:病人輸液死,天津醫生被判刑1年6個月,你還敢這樣開藥嗎?
今天的《今晚報》報道,天津一診所醫生違反操作規程,對患者進行靜脈滴注,導致其出現過敏反應,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法院審理此案後,於日前以醫療事故罪判處該醫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具體一點說,就是有合法資質的醫生,因為給病人開頭孢曲松鈉注射劑,沒有做皮試,病人出現過敏性休剋死亡。這個事件被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生被以醫療事故罪判刑。
在頭孢曲松鈉注射劑使用問題上,有很多令人吃驚的發現。
按照這種刑責標準,我幾乎差點也遭遇一樣的命運。06年到11年,那幾年我在一家公立醫院從事全科醫生,印象裡面開了不少頭孢曲松鈉,也出現過敏性休克的病例,慶幸的是搶救過來了。如果反應慢一點,是不是也要落得一樣的結果?
從11年到現在,我好像唯獨只用過一次頭孢曲松鈉注射劑。那是去年,在診所給一個燒傷的病人靜脈輸液了7天,沒有皮試。
為了確定這件事情,通過微信,我在小範圍內對醫生群體進行一個調查。令人吃驚的是,6年時間過去,我依然得到的是不同的答案。
有斬釘截鐵的:「我們醫院統一要求必須皮試!」。
有搬出政策的:頭孢皮試是有衛生部文件規範的······為什麼那麼多的醫生不知道這個規範?比如我!
有三甲醫院醫生給出的回答是:最新版本的頭孢曲松(羅氏芬)產品說明書中,已取消了需要做皮試的要求,本院一般不皮試。
用一句話來形容,那就是,在這個藥物該不該皮試的問題上,不同醫生之間,甚至不同醫院之間,存在著爭議,交出不一樣的答案。但現在,天津的這位同行,卻因為這種選擇導致的嚴重後果,遭遇了極刑。
現在,我認真讀完了手頭的一份藥品說明書,理解力告訴我,並沒有專門強調必須百分百做皮試。關於過敏的提法有兩點:1.交叉過敏反應:對一種頭孢菌素或頭黴素(cephamycin)過敏者對其他頭孢菌素或頭黴素也可能過敏。2.對青黴素過敏病人應用本品時應根據病人情況充分權衡利弊後決定。有青黴素過敏性休克或即刻反應者,不宜再選用頭孢菌素類。
強調的是——這兩類病人,你要當心過敏,僅此而已!
在這起案件未改判前,至少我們應該得出這樣的認知——使用頭孢曲松鈉注射劑,你要皮試,否則出了問題,後果可能很嚴重。
這個判決超過了我的認知範疇。以前我會認為,只要合法行醫開出藥物導致過敏,造成死亡傷殘,那只是一個涉及到醫院賠償的問題,醫生責任不大。但出現有了這樣的判決後,你還會這樣認為嗎?當然不會。
中國醫療的特點,就是在某件事情上,大大小小的醫院,不同的醫生交出來的是五花八門的常規。一邊是醫療模糊不清,另一邊是一旦出現壞的病例,要追究責任主體,要樹反面典型案例,醫生又很容易被處於重罰和極刑。
天津這個醫生,是一個例子。我相信,在此時此刻,大量的輸液室都還在進行著這種高風險的操作。
所以,請把這篇文章轉發朋友圈,讓更多的同行知道這種風險的存在,修正自己的觀念和行為。
也歡迎更多讀者留下你們對這件事情的觀點,讓更多的同行,從思考中受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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