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信託方式」解決員工持股問題初探

有限公司以「信託方式」解決員工持股問題初探雙擊自動滾屏發表時間:2005-7-18 發表人: 王洪斌瀏覽次數:1726摘 要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員工持股,就是將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由公司內部員工持有,實行股權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員工持股可以使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降低和分散公司股權結構中帶有的風險;使員工的企業主人翁地位由過去的「虛擬化」變成「具體化」,員工通過持有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資產的所有者,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可以極大地提高公司員工的責任意識,在公司中形成相對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改革現有的分配形式,實現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形式,最終,實現公司經濟效益和個人收益最大化。《信託法》的頒布實施,使得信託方式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持股的解決方案之一。本文就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設計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設計、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風險及其控制、市場空間、實踐意義及尚存的問題等逐一進行了探討和分析,以期對信託解決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了解。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持股實現的各種方式各有優缺點,但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信託方式解決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持股問題是所有方式中比較理想的方式。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實現員工持股有必要針對公司的規模、員工人數的多少,合理地選擇實現的方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最好首先選擇信託方式解決員工持股問題,這樣可以使員工股份的管理更加規範化,員工的權益更能得到有效保護;同時選擇信託方式能合理地解決員工持股實踐中的持股主體、持股人數、持股資金來源等現實問題,以及能有效地規避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相衝突。員工持股制度的經濟學分析傳統國有企業在制度上的缺陷較集中地體現在企業財產的所有權,是單一的形態,即國家所有,因而,企業全部責任的承擔者亦是國家。在這裡,雖然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一定的範疇內得到了分離。然而,因為企業的經營者及職工與企業的財產權毫無關係,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而,無論多麼天才的經營家只要坐在國有企業老總的位置上,企業的經營好壞皆與已無關了,經營不好也不失「企業家」的讚譽。在這裡,企業的全部資源都沒有得到合理的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極大的浪費。這就是財產經濟理論倡導的,財產權的意義就在於在使用某種資源時能夠帶來更大的效率並由此能夠增加社會財富的真諦所在。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經過國有資產管理局重新評估核定的國企的財產所有權絕大比例是國家所有,有的全部資產都為國家所有,在股權體現形式上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絕大多數的國企股權結構中,沒有歸全體職工集體所有的法人股。從投資的淵源看,國企的全部投資都是國家,股份制後,其股權形態也是單一化的,沒有形成有助於效率提高的、多種形態的、合理的股權結構。因而,一定比例的內部職工持股就解決了這個問題,並且毫不削弱占絕大控股地位的國家股東權利的行使,相反,因為有了職工群體這個小股東,使得國家這個大股東對小股東有了相對的控制權,國家這個控股股東在運作大於其自身資本的有社會資本在內的資本總和。因而,使得國家大股東的權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國家投入的資本的運作效益達到最大化。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徵所決定的。這種科學合理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是現代企業的制度優勢得以充分體現的重要前提。均衡,是指每一方為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於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經營中,各方股東及公司作為具有人格特徵的主體,只有在其最大目標一致,從而保持長久的良性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狀況時,其各方的最大目標才能實現。我國國企的職工對企業從未享有過財產權利,從來都是被動地行為和不行為,從來都是將到點上班、到點下班作為其工作的準則。在這裡,企業的各方主體沒有共同的目標,也就沒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會最重要的資源——人的資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費。因而,國企效率、效益低下,無競爭力正是這一狀態的邏輯結果。職工群體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參與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確了職工作為主人的地位,也同時明確了職工為公司的發展而銳意進取和工作的法律責任。在這裡,國家股東、法人股東、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標——追求利潤達到最大化。現代企業制度在經濟學上的顯著特徵就是生產社會化、資本社會化、風險社會化和經營社會化,在法律上的顯著特徵就是產權明晰、責任明晰及責任的嚴格履行。雖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最終模式,但由於我國證券市場不夠發達和上市額度所限,國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時間內更多的是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後的「國企」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儘早領悟到現代企業制度在經濟學和法學上的特徵,是縮短國企改革進程和降低國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選擇。若沒有職工團體這一股東的參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後的股權結構仍是單一的,不夠合理和豐富,因而,無條件體現資本的社會化、風險社會化和經營社會化這一特徵,亦沒有責任嚴格發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學合理比例的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結構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的充分備件。經濟學家菲利普·克萊因指出:「現代經濟同大多數人為的制度一樣必須從動態上觀察。一切面向市場的經濟制度,都必須從技術、資源、社會目標和期望都在不斷變化的觀點進行觀察和評價。」單一形態的資本結構,不存在不斷調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沒有調整的空間,因而,市場的日益變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饋到企業的資本結構上,致使企業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面對市場是獃滯的。多元所有制形態的股權結構,使公司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處於不斷合理和完善的動態狀態。未上市公司內部的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的比例,基於市場的要求和公司的經營狀況的變化,有自身調整以趨科學合理化的要求。這是市場經濟的資本社會化、證券流動化所決定。作為發起人股東之一的職工群體,同其他發起人股東一樣,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內部股東的義務。但作為外部股東——股票的持有者則不承擔此義務。傳統的單一所有制的企業若經營虧損,與任何職工,包括總經理均沒有切身利益的關係,也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職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對公司就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這樣,就能合理地分配財產損失,致使全體職工同其他股東一樣,在公司經營中,極力地降低成本,減少損失,提高收益。因而,職工持股有助於職工進入競爭狀態的市場,能夠理解到權利與義務同比例共存的原則。員工持股實踐的需求分析廣義的員工持股包括經營者持股(或叫管理層收購,即MBO)、員工持股(或叫僱員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種型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員工持股予以明確規範。在員工持股的具體操作中,都會遇到一些無法迴避的法律障礙,突出表現在員工持股的主體資格、融資貸款等方面。1.持股主體由誰充當。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50人時,由誰來持股。員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就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對員工持股會的審批,股東超過50人時,無法迴避公司法的限制。2.員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員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員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這就與《工會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衝突,這是民政部停止審批員工持股會的原因。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資,不僅同樣有人數的制約,還會受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50%的制約。.銀行股權質押貸款難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員工持股不能直接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允許從事股票業務和信託投資;《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目前操作的銀行融資大都是通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形式完成,如粵美的通過信用合作社質押貸款。但在這種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個時間差,即當收購人在股權沒有轉到其名下的時候,他無法用股權質押,而股權轉讓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權轉讓款,因此這種時間差有時會引起一些非法的資金流動。另外,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對股權質押貸款非常謹慎,持不鼓勵原則,折現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滿足收購人的資金需求。.民間貸款和委託貸款代價高很多MBO和ESOP的融資求助於民間投資,有的可以稱作是員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另有所圖。他們要的不是低於8%的貸款利率,因為他們的資金往往有較高的資金成本,他們真正想要的是股權,用和管理層同樣的價格購買的「戰略持股」的股權,以及管理層和員工無法按時還款而質押的股權。計算下來融資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經常會導致一些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另外,由於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款,因此民間投資往往採用變通的委託貸款形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委託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等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商業銀行只收取手續費。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確實可以解決部分收購資金問題,只是進一步增加了融資成本。.個人消費貸款不合法有的商業銀行想以個人消費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貸給個人,由個人再買股權。但是消費貸款必須指明用途,這種變通方式實際上違反了不能用消費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另外,銀行有時會利用變通方式給MBO貸款,如將貸款先貸給企業做為流動資金,再由企業借貸給個人,或者通過委託貸款貸給「殼」公司,這種方式實際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除此之外,在實行員工持股過程中出現的股權的集中管理、股份的託管、轉讓和繼承、雙重徵稅等諸多問題都不好解決。《信託法》頒布實施之後,以信託方式對員工持股進行設計可以有效地規避或解決這些矛盾。第三部分 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我國《信託法》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與委託最大的不同便是信託是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辦理受託事務,並且受託人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機構法人。根據這兩點,受託人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可突破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員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而且對外投資的是信託公司,不受原公司凈資產規模的制約,使得這種投資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另外,《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著專門的規定,主要表現在:(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障;(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有效管理,能夠較好地保證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包括收益和損失,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4)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信託方案是一種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信託有效設立後,對委託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託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對受託人來說,他取得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託收益的請求權,即信託受益權。維持這種關係的條件就是信託的存續性。信託所具有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信託財產獨立性(即財產隔離)、有限責任及信託管理連續性等法律賦予的本質特徵,逐一滿足了員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資貸款(信託可根據財產隔離屬性為其設立資金信託計划進行融資)、股份集中託管(與信託公司固有資產相隔離)、專業理財、代行股東權等多方面需求。信託雖然是一種民事關係,但通過信託設計可以有效地規範員工持股市場行為,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信託法》中還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該法認為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的一種財產權利,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依法轉讓。在員工持股信託方案中,因為原有的員工股東身份已變更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可以依據信託合同或其他協議的規定,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衝突,為員工持股制訂合法的股權流動機制提供了法理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通過信託方式來解決員工持股,其信託方案主要包括兩類功能的信託:一是資金信託,二是管理信託。1.員工持股資金信託計劃,是指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由受託人以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運用於員工持股項目,通過回收貸款本息、轉讓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為委託人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一種信託計劃。員工持股資金信託計劃根據資金的用途還可分為兩種功能,委託融資(即貸款信託)與委託投資(即股權投資信託),它們經常是綜合在一個資金信託計劃中。它可以是工會或公司委託的單個資金信託,也可以是多個員工委託的集合資金信託。(1)投資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信託資金組合。(2)信託投資公司向員工或管理層提供貸款,員工或管理層用股權質押擔保。①②共同組成貸款資金信託。(3)員工或管理層將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託。(4)信託投資公司向企業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股權。(5)信託投資公司每年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6)信託投資公司將信託收益首先歸還貸款(即投資人)。(7)貸款還清後,將信託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當受益人指定為員工或管理層時,信託收益分配給員工或管理層)。信託是一種非常靈活的金融產品,它可以根據項目的需要做各種變形和創新。比如在員工持股資金信託計劃中,往往採用管理層和員工自籌一部分資金(如整個委託資金的20%)與整個信託資產共同抵押,以保證信託資產大於借款金額的做法就被市場普遍認可和採納,它是針對信託資產風險控制的需要而設計的。2.員工持股管理信託計劃是約定信託投資公司如何代表員工管理股權,行使股東權力,即股東權信託。它體現了員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託管的功能。股東權是指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資產受益權、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託投票權、公司賬冊股東會會議記錄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董事提名權等。在員工持股信託方案中,信託公司是目標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但信託中的委託人即持股員工才是真正的股東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個受託人信託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來實現股東權的問題。對於上面所提到的股東自益權,在信託計劃中不會存在分歧,完全應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對於股東共益權則存在一個權力在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如何劃分的問題。這也是在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中需要具體明確的條款。信託計劃可以採用靈活的方式,根據委託人的不同要求來設定股東權信託,由誰來執行這個權力以及權利如何劃分應主要依據委託人的意見來設計方案。而公司在進行員工信託持股時,也應注意向信託公司強調細分這些權利以及明確執行程序,以免以後發生分歧甚至發生股權控制權之爭。一般來說,對於員工持股,股東權(這裡指股東共益權)最好由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來代表執行;而對於管理層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組織(如持股管理委員會)來決策,而由信託公司以其自己的名義來執行。在員工持股信託方案中,一方面由於員工人數眾多難於集中管理並且集中的成本較高,一方面由於員工和股東的雙重角色,使員工在作為股東決策時經常會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夠客觀的判斷決策,因此將股東共益權委託給信託公司來決策並實現。信託公司一般具有較好的管理能力,並且其作為企業外部股東(有時候還作為融資擔保者)可以更加客觀的維護公司的利益,有利於使員工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增強企業對員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不同的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各有不同,因此所設計的信託方案也不盡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卻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徑選擇和影響要件的因素。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組成要件一般包括:1.員工持股計劃包括:股份來源、資金來源、持股對象、持股條件、持股比例、分配時機、載體選擇(個人、持股會、持股公司、信託公司)、工具選擇(實股、虛股、期權等)、股權管理(轉讓、回購、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價方式、員工參與機制、持股計劃終止安排(終止條件及終止後的管理)等。2.員工持股信託方案還要包括:信託機構的選擇、資金信託計劃(包括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股權委託管理計劃等。以上這些方案要件如何設計,不是簡單和隨意的,它與企業戰略及企業的運作有緊密和必然的聯繫。必須以企業戰略為前提,並充分考察企業內、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決定,這樣設計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並有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在MBO和ESOP信託方案中,法律主體一般包括目標公司、信託公司(受託人)、戰略投資人、持股委員會或持股個人(委託人和受益人)等。相關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1)關於員工持股信託計劃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信託意向書(2)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3)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員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4)信託合同(企業,員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5)信託計劃(一般作為信託合同的附件)(6)股權轉讓協議(信託投資公司與股權轉讓方簽訂)(7)股權委託管理協議(信託投資公司與企業或企業管理層簽訂)(8)銀行代理協議以及其他的一些戰略安排協議等。在這些文件中,信託計劃是對整個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介紹,由於信託計劃中很多內容如管理層或員工持股的背景、融資計劃、戰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東的承諾、股權管理和運用、股份的預留、轉讓及繼承等諸多問題無法也不適宜在信託合同中體現,因此製作信託計劃文件是為了整個信託文件的完整性,它有點類似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為信託方案的整體框架。它作為信託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使信託當事人不僅遵守信託合同的約定,也應遵守信託計劃中的陳述。信託計劃是非常靈活的,應依照信託持股的具體情況而訂立。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運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籌資準備階段、信託方式收購股權階段、股權管理階段。.籌資準備階段企業有進行員工持股的意向,並具備相應規模的股權來源,如原有股東轉讓、企業增資擴股等,進入籌資準備階段。存在資金不足的,可以採取企業出一部分、員工(或管理層)出一部分、融資一部分的方式。融資可以由企業提供收購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支付給員工(或管理層),也可以利用信託投資公司吸收社會上外來資金的功能,由信託投資公司將吸收的信託資金或委託資金向員工(或管理層)提供資金,員工(或管理層)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信託方式收購股權階段(1)企業、員工或管理層與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信託。如果是企業出資,即由企業作為委託人,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企業員工(或管理層)為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如果是員工(或管理層)個人作為委託人,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自身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為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2)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股權管理階段(1)信託投資公司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對股權持有、管理。如果企業(或管理層)仍要保留對股權的管理權,可以通過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投資公司對股權具體的管理許可權;或由信託投資公司在完成股權收購後再將股權委託給企業(或管理層)進行管理。(2)每年信託投資公司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首先用來償還融資,隨著融資的逐步歸還,信託投資公司將所擁有的股權按事先確定的比例逐漸量化到員工(或管理層)個人設置的賬戶上,融資全部還清後,該部分股權即全部歸員工(或管理層)所有,但仍然由信託投資公司管理。(3)出現信託終止的情形,信託公司將現金或股權歸還給受益人。信託機制的根本原理在於財產隔離,收益和風險完全來源於信託財產自身。作為信託公司,對員工持股信託項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1.貸款利息收入:即通過為目標企業管理層收購或員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按協議利率收取相應的貸款利息,這項收益是穩定且封頂的。2.計提管理費:信託公司在資金信託計劃中根據信託財產的收益計提管理費用。它往往是從投資人的收益中進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但都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信託公司一般要採取具有風險激勵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即根據信託的不同收益率計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費用。如果低於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將不計提管理費用,節省下來的管理費用將用於彌補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低於預期收益率的損失。這種具有風險激勵性質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形成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與資金信託委託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於信託品種的品牌和信託公司的信譽。3.政府優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項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時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是比較理想的情況。有財政支持的信託計劃可使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來源於財政資金;或者如果出現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財政承諾按照這一差額補償;或者財政資金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直接參与貸款,降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4.股權投資收益:即在為管理層和員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按相同的價格收購的目標公司部分股權所帶來的超過正常投資回報的投資分紅或股權轉讓溢價收益。.採取資金信託方式貸款面臨著基準利率上調可能帶來的風險現階段我國整體利率走勢處於歷史低位,隨著通貨緊縮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較大,投資者面臨實際收益減少的危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利率調整當期,貸款的利率是沒法調整的,也意味著投資者實際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貸款合同以規避利率風險,但這種規避依賴於相關的存貸利率差不變的前提。然而,隨著市場利率化的進程,很有存貸差縮小的可能。現在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差大致為3%左右,較之於國外1.5%~2%的差額普遍較高。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存貸差很可能下降。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未來2~3年的投資期間,不僅承擔著基準利率上升導致的實際收益的下降風險,還可能面臨著貸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調補償這一損失的可能。.以股權為標的的投資資金信託面臨投資收益不確定的風險股權作為所有權,代表著所有權人對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這種權利意味著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確定的。通常而言,股權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徵。這一特徵與在現階段以低風險的信託產品作為切入市場的產品設計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權作為信託標的,需要特別的機制來規避這種可能的高風險。要想設計比較穩健成功的產品,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由於股權投資本身具有時間上的永續性,這與信託計劃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設計中具有兩種選擇:一種方式是,信託投資者如果認為該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投資價值,可以以優先參與的方式加入該信託的後續期計劃,從而規避了到期信託計劃清償時可能涉及到的股權變現的問題;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設置股權回購的方式,保障到期時投資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東承諾到期回購股權或由新的投資者承接這部分股權,轉讓資金用於償付信託本金,以解決可能的流動性風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思路可以是:(1)對信託企業來說,加強篩選目標公司和標的項目。在風險投資中,加入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以保證在信託存續期間,項目有穩定的收益可用於股東的利潤分配,使信託投資者的收益有可保障。另外,採用第三者擔保、超額抵押、責任保證保險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風險的方法。(2)對實施員工持股企業來說,注意篩選信託機構或者實行股權信託招標,不同的信託機構共同交叉管理企業,形成良性的競爭和約束制度,共同控制風險。儘管到目前為止,對促進員工持股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目的還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但是大家對員工持股在中國將取得進一步發展這個判斷基本是一致的。我國各地的實踐已經說明,員工持股已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現象,而是已經得到大多數企業所普遍認同和接受的企業改革形式。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員工持股將會在更大的範圍、更多的企業中得到推行。在未來數年間,中國的員工持股實踐將表現出三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實行員工持股將是改革進程中更加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員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試驗階段,進入全面推廣時期;第二,實行員工持股的企業性質將由國有中小企業擴展到國有大型企業和各類非國有企業,將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第三,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將呈現加速形勢。由於信託制度能夠解決員工持股運作中現存的法律障礙,並能規範員工持股市場行為,有效地保護受益人利益;而且信託制度功能的多樣性,使其能夠根據不同性質、規模的企業,以及實行員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設計出相應的信託模式(如用員工持股資金信託來解決員工持股的融資問題、實現企業激勵機制的完善;用經營者期權激勵信託來激勵經營者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長期良性發展;用管理層融資收購信託來明晰企業產權關係,滿足企業廣泛的需求等)。因此,員工持股信託方案將具有廣泛的需求與良好的發展前景。.對信託投資公司的意義信託投資公司整頓結束,在回歸本業的過程中,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加大信託業務的創新力度,實現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轉型。《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信託業務範圍很廣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樣:信託就是一個「容器」,它可以裝任何東西,至於到底裝什麼,就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信託投資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務是在明確其市場定位的情況下,結合本公司、本地區特點,積極開發潛在的信託市場,創新設計出體現信託功能,服務市場經濟的信託品種。在信託業剛剛步人正軌的時候,信託投資公司推出的大多為資金信託品種。但隨著信託市場競爭的加大,投資者信託理念的樹立,單純模式的資金信託產品將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只有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不斷推出創新信託產品,信託投資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員工持股信託作為國外較成熟的信託產品,實踐證明對於建立和增強企業激勵機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政策條件下,可為許多想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企業解決燃眉之急。員工持股信託是一種管理型信託,通過企業股權分紅來獲得收益,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將這個信託品種進行市場細分,並投入專業理財和資本市場運作,使其在為受益員工分配收益的同時,也使其成為自己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對員工持股實踐的意義通過對員工持股信託方案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信託方案對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是一劑良方,可以解決持股主體、融資、股權管理、雙重徵稅、預留股份、股份內部轉讓和繼承等很多法律障礙。員工持股信託方案對員工持股計劃來說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制度設計,《信託法》的生效,我國員工持股的許多現實問題都可以得到順利解決,這對於我國國企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信託收益的稅收問題我國目前對於信託稅收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範,事實上從信託業整頓之後推出的第一份信託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託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託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各信託公司幾乎都表示要等待相關政策出台才能解釋這一問題。據有關報道,銀監會已經正式對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信託「稅改」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已對相關問題展開調查。對於員工持股,按照傳統的持股公司完成個人持股將無法避免雙重徵稅問題,信託方案將不存在這個問題。信託收益屬於受益人的收益,納稅主體是受益人,對於信託財產本金並不需要納稅,受益人只對信託收益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於信託持股,如果在信託計劃結束時,信託公司將股權轉讓獲得現金並直接將現金作為信託財產分配給個人,那麼個人將按照國家規定就現金增加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在信託計劃結束時,信託公司將股權轉至個人名下,則個人是否應緩交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在其股權變現後再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交納還是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稅稅率交納,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信託登記問題現在我們在實踐中遇到這樣的問題,在信託公司受託為管理層和員工持股後,信託公司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我們無法知道信託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東還是代表他人持股,因為我國現在對信託沒有規定任何的公示制度。儘管公示制度不應影響信託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會讓真正的股權持有者擔心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會影響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於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信託公示制度主要通過登記制度來實現,我國《信託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但對於何種信託財產需要如何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規定,因此在這個領域還需要儘快建立信託登記制度,對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型、信託登記的義務人、登記機關和登記程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於現在已操作的信託持股,我們只有等待具體的登記制度出台再按照規定進行補辦。結論以「信託方式」解決員工持股問題是可行的,其優點主要表現在:一、信託方式解決員工持股問題受到的制約因素較少,更為靈活和可行。員工持股信託方案對資金沒有特別要求,實施成本較低,只要受託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便可實施。但是,轉讓方式和回購方式都需要巨額資金才能實現,實施成本較高。實際操作中,多數公司都難以找到合適的股權受讓人或籌集足額資金進行回購,而且為解決個人持股問題而回購,不但會造成公司資金緊張,還直接導致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降低公司競爭力,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信託方式因不同於轉讓股份,可以不受《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信託方式不屬公司減資行為,無需履行減資的法定程序。回購方式不僅程序複雜,且因《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公司是否可以僅回購某些特定股東的股份,使得定向回購「特定人」的股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實際操作中,採用信託方式,持股人的受益權並未受到影響,信託雙方易於達成一致意見,可大大縮短談判時間,降低成本費用。轉讓方式和收購方式均需受讓方就轉讓或收購價格、時間、方式等與持股人達成一致意見,由於個人持股涉及的人數較多,若要達成一致意見,其過程非常漫長且實施難度較大。對真正的公司職工來說,股權轉讓或回購註銷後,有可能影響職工對公司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態度,導致職工隊伍的不穩定,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信託方式可以避免此類問題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職工持股會發揮增強職工對企業凝聚力的積極作用。二、以「信託方式」解決個人持股問題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為中小股東的大量自然人直接或以職工持股會、工會名義間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難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而通過信託關係,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成為股份公司股東,將以實現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集合分散的個人股份、選派專業人士,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向股份公司推薦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公司管理,主張股東權利,為公司發展提供專業意見,從而更大限度地實現股東權益。三、以「信託方式」解決個人持股問題有利於受益人權益的兌現。信託公司可以在其固定場所,定期披露股份公司最新信息,使受益人能夠便捷、全面地獲取公司信息;若遇到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重大事項,信託公司可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徵集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意見;利用信託公司現成營業網路,先進的設備和專業人員,方便受益人領取紅利。實現以信託方式解決個人持股問題的上述優點需要具備以下條件:該方式要求受託人具有合格的資質和良好的管理水平,目前符合信託方式的受託人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新登記後的信託投資公司,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尚未取得相應資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受託股權進行管理,必須保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代表眾多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權益行使權力,這就要求受託人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完善的內控制度、便利的營業網路和設備、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隊伍等。經過多年的行業整頓,加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目前通過人民銀行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已基本具備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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