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豪華酒店」是五星級酒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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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樵先生通過某網站搜索到「某旅遊區六大五星豪華酒店任選2至4晚」這一度假產品。該產品包括的6家酒店均宣稱為五星級酒店,樵先生便通過該網站先後購買了共6份產品。此後樵先生按照產品要求前往入住了其中兩家酒店,發現兩酒店的硬體設施和服務水平均達不到五星級酒店的標準,兩酒店不是「五星級酒店」。樵先生認為網站的行為構成欺詐,向法院起訴了該網站和旅遊公司。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旅遊公司退還樵先生5592元,賠償16776元。 庭審中,該網站辯稱,樵先生的行為是知假買假。旅遊公司辯稱,我方提供選擇的酒店中有兩個是五星級酒店,其在入住前就已經確定了入住的兩家酒店不是五星級酒店,而樵先生卻先後兩次都選擇入住非五星級酒店,屬於知假買假。且我方的產品標題為「六大五星豪華酒店任選」,並沒有寫五星級酒店。我方只能提供標題,是該網站錄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將不是五星級的酒店錄成了五星級,作為商家無權進行修改。 關於樵先生的行為是否屬於知假買假,法院認為,旅遊公司稱自己宣傳的標題為「XX六大五星豪華酒店任選」,並沒有寫五星級酒店,是因為該網站的過錯將6家酒店標註為五星級,自身並未欺騙消費者。但根據平時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與約定俗成的判斷標準,所謂的「五星豪華酒店」即應是五星級酒店,旅遊公司的上述用語顯然會誤導消費者,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除應退還相關費用外還應依法增加賠償三倍費用。樵先生在第一次已經確認之前入住的酒店為非五星級酒店的情況仍重複入住,故樵先生的二次消費行為不屬於受到經營者欺詐而產生的消費,旅遊公司對此沒有過錯,其因此產生的消費金額旅遊公司不必返還。網站沒有能力判斷旅遊公司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是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沒有逐一核實全部信息真實性的能力,故對樵先生因此產生的損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海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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