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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的七大變化

  10 月27 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因其在減少死刑罪名、加大對暴力恐怖犯罪懲治、維護信息網路安全、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反腐懲處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據悉,草案能夠進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是因為一段時間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法機關等都提出了修改刑法的意見。其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法的議案81 件。

  「這次需要通過修改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包含三個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說明時說,一是,一些地方近年來多次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路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與擬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法律的銜接配套,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規定。二是,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實黨中央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並做好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法律上的銜接。

  在社交網路上,有分析人士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值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後不久,這種日程安排,不排除以此作為對四中全會所倡導的「法治」思維的響應和貫徹實踐。因為現代「法治」理念和中國憲法中所宣示的「人權保護」原則,恰恰就包括對死刑的慎重使用。

  從李適時所作的草案說明中也透露出本次修改刑法的意圖,既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任務要求,也是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懲處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餘地和空間等。

  變化一:「少殺、慎殺」理念下,擬再減9個死刑罪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近年來,我國執行死刑的人數越來越少。現有55 個適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審判中較少適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說明中提到,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 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對走私核材料罪,我建議還是保留死刑。因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擴散,危險性極高、危害性極大,一旦出事,後果不堪設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安東認為,世界各國都把核材料管制列為最高級別,特別是確保不能落入恐怖主義分子之手。因此,對「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震懾和懲處,在國際上也彰顯了我國確保核材料安全的決心。 

  變化二: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草案增加了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通過音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等規定。

  對於這些方面的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雪克萊提·扎克爾建議,加大對傳播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量刑幅度。極端思想是恐怖主義行為的根源,傳播與宣揚行為是推動極端主義思想付諸實施暴力恐怖行為的主要方式,傳播行為的受眾廣、潛在的危害大,不可預測性多,其社會危害性、危險性甚至比暴力恐怖活動還要嚴重。

  變化三:出售或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網傳虛假信息都將入刑

  為維護信息網路安全,完善懲處網路犯罪,草案針對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此外,為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針對一些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路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變化四: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草案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 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罰」。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取消對收買兒童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我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家庭比較寬容,只要沒有虐待兒童、阻礙解救等行為,買方基本不會受到處罰。拐賣兒童是家庭之痛、社會之患,但由於買方市場的旺盛需求,這類犯罪屢打屢發、屢禁不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趙東花說,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和人權保護理念的提出,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不利於發揮正面引導作用,也不利於有力打擊買方市場。

  變化五:反腐的「制度籠子」再紮緊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修改。

  「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樣規定是1988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李適時說,從實踐的情況看, 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因此,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 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鬥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 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修改後的條款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二是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草案還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草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現在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尚不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大發說,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不僅決定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還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也極大地影響了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比如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判處十五年徒刑。此外,目前的法律規定是讓貪腐的成本越來越高,但大多針對受賄人,建議同時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對行賄人因行賄所得非法資產、財產的增加追償制度。

  變化六:買賣、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組織考試作弊將入罪

  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草案作出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等條款。

  「代考是欺騙行為,對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學校的規章制度中都作出規定,一旦發現代考或者讓人代考,採取開除的手段。這種行政處理手段還是恰如其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衛說,我做校長的時候,有一節體育課上有十幾個學生由於身體原因請人代考,最後這十幾個學生全部被開除,當時心情很沉重。現在規定更嚴了,不但要開除,而且要入刑。組織代考行為入刑是應該的,但對年輕學生來說,有時候他們是為了幫幫同學,有的是想掙點外快,因為這個錯誤一下就被判了刑,會不會處罰過重?

  同樣來自教育戰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認為,當前大學、中學、小學考試中作弊現象嚴重,草案增加對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嚴厲處罰是對的,但需要明確國家規定的考試指哪些,不能有過大的操作空間,才能便於司法部門執行。

  變化七:多種危險駕駛行為將追刑責,司法秩序進一步規範

  考慮到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 針對當前社會治安方面出現的問題,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將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將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擬對生產、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

  同時,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衝擊法庭, 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等。

  「附議其他委員提出的把毒駕和醉駕等同起來,增加毒駕入刑。同時建議增加駕駛汽車時玩弄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也要入刑。」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說,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時玩弄手機或者手持終端的現象很嚴重。研究表明,在駕駛中玩弄手機和手持終端比醉駕和毒駕更具有危險性。醉駕入刑已使機動車事故率大大降低,如果再把毒駕和玩弄手持終端入刑的話,相信事故發生率會進一步下降。(於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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