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只寫夫妻一方名字? 財產分割隱患多!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明確對財產歸屬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一般應屬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未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其在離婚時針對房產歸屬的問題,往往存在以下5種情形:

一、是一方憑個人財產或父母資助在婚前購買婚房,婚後用於共同居住,產權登記在購房一方的名下。這種情形下,該房產應屬於購房一方所有;

二、是雙方在婚後取得房產,但產權單獨登記在一方名下。由於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使產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產應視為出資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四、是婚後一方父母借用子女的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父母和子女之間另有書面協議,否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或是出資方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

五、是一方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若離婚時無法協商該房產歸屬,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權主張婚後共同還貸的一半及對應的增值部分。

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夫妻雙方及買房的第三人應採取哪些必要的維權措施?陳律師指出,對於夫妻一方侵犯配偶的知情權與平等協商權,擅自向第三人出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的情況,若第三人是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產權過戶的,另一方無權主張追回該房產,但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擅自出賣房產的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同時,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或者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等問題進行公證確認。最後,作為買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為避免產生糾紛也應當注意,所買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要求夫妻雙方當面在買賣合同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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