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課講稿]增強法律意識 預防違法犯罪.
各位領導、老師、同學們:
大家好!我叫***,是******的一名**。今天很高興和我的領導、同事們受到邀請,來給同學們交流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對同學們今後的學習和生活有所幫助。大家知道,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信息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觸到各種新鮮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能不能分辨得清楚?你們有沒有想過,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觸犯了法律,就必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首先,我想說說「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體現人民意志的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社會行為規範。小時候,如果你不聽爸爸媽媽的話,可能他們會說:「不聽話就懲罰你」。法律也是一樣的道理。法律規定你不能做什麼,你做了,法律就懲罰你;法律規定你必須做什麼,你沒做,法律就強制你去做。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不是同學們的校紀校規,也不是黨紀黨規,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一種社會的行為規則,是有強制力的行為規則,法律的強制力表現在以警察、法院、監獄甚至軍隊為後盾。法律是一個社會經驗的總結,我們把過去和現在好的社會交往規則,好的社會行事方法,包括好的風俗習慣加以總結和提煉,通過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這些總結提煉出來的東西放進法律里,使它成為不同於道德、習慣、行規等等的新的規則——法律。法律是一種人民的意志。法律如何規定一件事情,如何判斷一件事情的好壞,必須由人民說了算,在我國來說,就是由經群眾選出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代表人民決定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當然法律是有階級的,因此它必然要體現一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在我國來說,就是體現工人和農民階級的意志。法律具有強制力。這個強制力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往往在你違背法律之後體現出來,以懲罰或強制矯正的形式體現出來。
第二,我想談談「法律就在我們身邊」這個問題。
很多同學對法律的約束與保護缺少認識,其實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下面我就談談法律和我們一生的緊密關係。父母經《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結為夫妻,並經《計劃生育法》的規定領取准生證才生下我們,生下來後我們在未成年之前缺少生存能力,於是《民法通則》、《婚姻法》等規定父母對我們有撫養、保護、教育等一系列的監護義務。同時因為我們是未成年人,所以國家特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保護我們,制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避免我們誤入違法和犯罪之路。等我們到年紀要上學了,《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們到了一定年齡就有權利和義務上學。我們上學了,現在的同學多少都有些零花錢啊,比如現在哪位同學從這裡走到外面商店裡去買個筆記本,你走在外面那條路上,是否想到過你是行人,你在公路上行走受到我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和保護。你到店裡買本子,是否想到你是在做一個合同行為,你和商店老闆的行為受到國家《合同法》的調整,一般不會出現他拿了錢不給東西或你拿了東西卻不給錢的情況。大家現在讀小學,等你讀大學了,還有《高等教育法》調整你們的權利。經過校園生活以後,有一天我們要走入社會,你工作時和你的老闆或公司是個什麼關係呢?勞動關係,你們之間就受到了國家《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的調整和規範。當然我們有的同學也許會想開個公司,那麼就有個《公司法》,想和別人合作做生意就有個《合夥企業法》。你賺了錢有了工作就想買房子結婚啊,買房子可是個大事情,所以大家以後要看看《城市房地產法》等。你有了自己的房子,象你的父母一樣生兒育女,到你老了不能獨自生存了,需要人照料了,於是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而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給予特別的保護。我們到老了都會死去,這個是自然規律,因此我們老了就要安排最後的事務,其中很重要的是我們的財產怎麼處理,在這裡就有國家的《繼承法》,我們對財產的處理可以立遺囑也可以按法定繼承處理。那麼人去世了是不是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呢?不是的,人去世了,他的名譽,他的某些權利利益還是受法律保護的。人去世了,按我們本地的風俗要入土為安啊,可是我國的人均佔地面積很少,怎麼辦呢?國家就出台了有關喪葬的法律法規,對於如何安葬有規定。
第三,下面我具體談談在生活中,我們都有些什麼樣的民事權利。
法律確認了我們在政治、經濟、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權利,各種權利的規定和我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關。法律為保護我們的合法利益而規定了我們的公權利與私權利。在這裡我們談談每個人所擁有的私權利,私權利被稱為民事權利,一個民事權利體系包括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我們主要談人格權和身份權。什麼是人格權呢?人格權是以權利者的人格利益為保護對象的民事權利。因為對人格權的侵害就是侵害權利人自身,所以同學們一定記住,這個權利是民事權利中最重要的,是人之所以為人所應有的權利。那麼,人格權包括哪些具體權利呢?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的第二節人身權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另外理論上還有隱私權。
1.什麼是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所具有維持自己性命存於世的人格權。生命權的客體是生命。比如甲把乙給殺死了,那麼甲就侵害了乙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及其重要的,法律禁止任何非法的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2.什麼是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對自身肢體,器官等的支配權,保護的是我們肢體,器官,及其他組織的完滿狀態。3. 什麼是健康權?健康權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體的功能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保護的健康包括器質健康,器官功能健康,生理和心理健康。4.什麼是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對於姓名設定,變更,和專用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5.什麼是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肖像是反映人的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6.什麼是名譽權?名譽是社會一般人對特定人的有關其品德,才能,功績,職業,資歷和身份等的評價總和。而名譽權就是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7.什麼是榮譽權?榮譽是社會特定組織對特定人的專門且定性化的積極評價。榮譽權就是特定人對自己的榮譽的不可讓與性支配並享有其利益的人格權。8.什麼是隱私權?隱私就是我們的私生活中不想讓人知道的信息,就是生活秘密。隱私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隱私的控制權,是私人生活的不公開的權利。什麼是身份權呢?身份權是自然人基於他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身份權具體包括:親權,親屬權和配偶權。下面我們具體了解一下這三個權利。1.什麼是親權?親權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撫養教育和監護權利。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2.什麼是親屬權?親屬權是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權。這個權利的內容就包括:撫養,贍養,監護,繼承,財產代管等方面。3.什麼是配偶權?配偶權是夫妻之間對等性互享的身份權。
第四,我想談談「什麼是違法」這個問題。
什麼是違法行為呢?它是指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對社會有一定危害,應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是:違法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觸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罰。它的主要特點有:首先,違法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義務教育法》等的行為;其次,違法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傷害致輕微傷;第三,違法應當受到處罰,不是刑罰。比如,無證駕車,不戴頭盔、早上放音響影響人家休息等等行為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違法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拘留和勞動教養。下面講講幾種常見的違法行為:(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結夥鬥毆、尋釁滋事。(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販賣槍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設置障礙、損毀、移動標誌,私拉電網等。(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侮辱他人或誹謗他人,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等。(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如。故意損壞公共財物,偷竊、騙取掄奪公私財物。(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如明知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購買,吸食毒品,偷開他人機動車輛,故意毀壞文物、污損文物;故意毀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故意破壞草坪、花卉、樹木。(6)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用火(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無證駕駛車輛、醉酒駕車、禁止通行的地方強行通行、亂停放交通工具等。(8)違反戶口管理的行為。如塗改戶口、冒用他人戶口證件、身份證。還有幾種行為因為與同學們的學習生活關聯不大,就不多說了。
第五,我想談談最嚴重的違法行為,那就是犯罪。
什麼行為是犯罪呢?要遠離犯罪,這是同學們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是一種行為,內心的惡意在沒有表現為外部的行為時,這個惡意不是犯罪。犯罪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犯罪是刑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即便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不能歸為犯罪而給予刑罰懲罰。我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今天在坐的同學都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第17條做了年齡和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1.《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說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有相當發展,並有一定的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的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的懲罰。另外,要說明的一點是,對於投毒行為,根據我國的刑法修正案現在已經更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那麼有些同學會說,我現在還不到十四周歲,是不是我的所作所為就不會受到譴責,不會受到任何懲罰了呢?在這裡我要告訴你們,如果你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雖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但國家法律一樣有各種懲罰的措施,比如作治安處罰、送勞動教養、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等等。同時,我認為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從小不注意剋制各種不良行為,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後要改正就很難;平時又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範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後必將釀成大錯。所以對於我們在學校的學生來說,就是要按學校的校紀校規做事。在這裡,我給同學們舉幾個未成年人由於行為散漫,目無法紀而而釀成大錯的案例:一個是發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案件發生在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己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老鼠藥,放入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里。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小學生吃了這有毒的冰棒後,很快就死了。案件偵破後,該投毒的中學生後悔不已,他說自己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小學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後果已經造成,該學生的後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後來該同學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再給同學們講一個2002年發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原是某中學的學生,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進網吧玩了一下,覺得挺好玩,以後就經常到網吧玩,之後一直沉迷於玩網吧和遊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怎麼辦呢?他想到了向同學敲詐錢財。一天,他在四中操場玩時,看見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並威脅方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己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死你,方某很怕,將自己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後劉某陸續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餘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方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錢。最後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並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在接受審判時說道:「我以為敲詐同學的錢好玩,並不知道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並不知道這樣是犯罪要受到國家嚴厲懲罰」。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犯搶劫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後來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再就是一個發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歲,從一年級到五年級成績一直很好。在他小學畢業就要升入初中的那個暑假,在與同學玩時認識了在社會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見李比自己才大兩歲,卻比自己瀟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經常帶杜到網吧、遊戲廳等地方玩,他很羨慕李某,於是天天跟著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須要有錢,李某口袋中的錢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對杜說:「我們現在沒錢了,要玩就必須搞錢」,他們一商量,杜某決定到一個他認為有錢的同學家去搶錢。杜某帶著李某等三人趁同學的父母上班、同學一人在家之時闖入同學家實施搶劫,同時還把該同學打成重傷。公安機關很快就破了案,將李某和杜某等人抓獲歸案。到了9月1號,杜某坐在牢房裡悔恨交加,他痛哭著說:「今天是開學的日子,我多麼想背著書包去上學呀,當時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沒想到我的行為是犯法的,我好後悔呀。」但法律是無情的,誰觸犯了它就必須受到懲罰。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只是較為典型的幾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把聰明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遊戲廳,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送進牢房。所以在這裡我要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做到學法懂法、遵紀守法。
下面,我想具體談一談未成年人如何增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意識,以及面對犯罪我們如何進行自我保護。同學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有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不法侵害,比如說被人敲詐、被人毆打、被人搶劫等等,一旦遇到了,怎麼辦呢?我們要增強分辨能力,學會自我保護。國家的法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懲罰各種不法行為而制定的,也就是說,在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時,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面臨危險的時候,同學們要機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記住,我說的是要機智,不能硬碰硬,要動腦筋想辦法。所謂犯罪的自我防範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的可能,進行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後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範。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後,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應該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範,遵守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如99年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搶劫案,涉案人員有三人,其中年齡最小的王某年僅14周歲。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樓某與李某到歌舞廳找到王某,邀請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隨前往一個住宅區,樓某帶頭敲開被害人陳某家的門,進屋後要陳某拿錢,陳不從,李某便上前搶陳某脖子上的金項鏈。王某見狀退出房外。最後樓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沒有實施具體行為,為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對他作不起訴處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積極主動地動手幫助實施搶劫,那麼王某也將被判刑坐牢。
二、樹立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範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於事的。如舒某搶劫、傷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學學生,因從小養成了嬌生慣養的不良習慣,一直不好好讀書以至成績越來越差,他的母親給他轉學後,他認為自己不是讀書的材料,還是自暴自棄,成天泡在遊戲機房玩遊戲,並結識了也不愛讀書的劉某等人,後來和劉某等人一同去打架傷人,搶劫計程車司機,最後被關進監牢,被判處七年徒刑。
三、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提高法律意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辨別善惡。未成年人還要自覺地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於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同時,要掌握防衛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門,宿舍門要隨時關好,錢財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時報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學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學有什麼不良的動向,要及時向學校老師或者保衛科報告,讓老師介入處理;三、外出要請假,夜行要結伴,讓同學老師知道你去哪裡,或者遇到問題有個照應,防止遭受犯罪分子襲擊。
四、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除以上講的以外,還必須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遭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一定要記住兩點:第一、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作出了如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我們認為,同學們要以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搏鬥,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要慌張,然後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者拔打「110」報警。總之,同學們如果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著、冷靜,機智勇敢,要敢於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犯罪分子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第二、如果同學們發現自己正在或已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採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學校、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例如前面所舉案例中的方某,他當時就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保護自己,如果他被劉某第一次搶劫時立即向父母或老師報告,就不會三番五次地被劉某搶劫。此外學生之間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據調查,一些學生被同學毆打後並不是向家長或學校彙報,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來報復,要知道報復傷人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是要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最後,我再給同學們講講另一種自我保護的特殊情形,舉一個案例說明:學生蔣某假期與鄰居李某及幾個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蔣某和李某等人坐計程車出去玩,在計程車上,蔣某聽李某和朋友說:「等一下要將那人的手機搶來,另外還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沒有錢。」蔣某聽了這話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搶劫,他不太想去,但礙於朋友情面,只好跟著去了搶劫現場。實施搶劫時,蔣某站在邊上看,李某叫蔣某幫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蔣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並將搜到的錢全部交給李某。案發後,由於受害人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很快將李某及朋友、還有蔣某一併抓獲,蔣某歸案後一直辯解說他並不想搶別人的錢,他覺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規定:幫助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強行劫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同樣構成搶劫罪。蔣某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舉這個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訴大家:當你與同伴在一起玩,發現同伴有犯罪意圖時,你應當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話,你就要趕快想辦法遠離他,千萬不能為了哥們義氣跟著同伴去搶劫。因為你一旦到了犯罪現場,即使你沒有動手,你也難脫干係。因為受害人不管你具體有什麼行為,他只陳述共有多少人實施了搶劫,你們這些去的人即使沒動手也都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們的同學以後如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惹禍上身。以上我給同學們講述了關於違法犯罪的一點基本法律知識和如何加強自我防範方面的問題,我所講的只是起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同學們要真正做到遠離違法、犯罪,健康成長,還要自覺刻苦地學習文化、科學、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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