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民辦」學校利弊再辯論::全景財經新聞頻道

熊丙奇    在最近各地舉行的人大、政協「兩會」上,教育不公平、教育亂收費、教育改革等問題再次引起代表、委員關注。其中,關於「國有民辦」學校問題,由於其涉及面甚廣,幾乎包羅教育不公平、教育亂收費、教育改革等熱點,更引起熱議。  其實,從「國有民辦」學校誕生之日起,就爭議不斷。一所好的初中,在「公辦」性質下,無法向學生收取高額學費,但亮出「民辦」的旗號,就可以「名言正順」地收取每學年高達萬元的學費。筆者認為,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門稱為改革與盤活教育資源之舉,在過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則是不合法,應該進行徹底清理。  之所以說其在過去為不合理,是因為1986年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對這類由政府改變學校辦學性質的行為沒有明文規定。但法律沒規定,並不表明,政府變更學校的辦學性質,利用國有教育資源去生財的做法就妥當。並且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  第一,國家實施的義務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產品,對於國家出資舉辦的公立學校,更應該體現這一公益屬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領導集體討論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讓國有的教育資源「民營化」,授予其收取高額學費的「權力」,這實際上背離了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  第二,被變更的公立學校,大都擁有最優質的教育資源,而正是憑藉著這些優質教育資源,才可能順利「轉制」成功。在過去一段時間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這樣的話,說一些好學校是守著金飯碗討飯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場意識」,就可以靠金字招牌和辦學實力賺大錢。這種思維是變更辦學性質的原動力。於是,在一些地方,幾乎好的小學、初中一夜之間全部「國有民辦」,全部統一步調高收費――政府對外宣稱的是,以此獲取更多教育經費,以改變薄弱學校,可我們看到多少薄弱學校被改變、提升了呢?  第三,變更後的公立學校,左右逢源,製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這些名義上民辦的學校,除了校園、校舍是國家擁有外,實則還繼續享受國家的教育投資,而所有的教師也拿著國家工資。「民辦」這一概念說白了,就是一高收費的幌子。  另一方面,近年來出於教育均衡發展考慮,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擇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辦的學校,「國有民辦」不在此列――最好的學校可以擇生,這一禁擇令還有什麼意義呢?而且,作為被政府標榜教育改革業績、盤活教育資源大手筆的「成果」,「國有民辦」的諸多既得利益者,總以各種方式,維繫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礙義務教育均衡、公平發展。  2006年頒布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但筆者發現,新《義務教育法》已經實施近半年,各地處理這類學校的行動並不積極。一些地方政府還在研究考慮之中。不知道這種研究考慮還需要多長時間,也不知道,法律會不會在這研究考慮中成為一紙空文。(作者為上海高校校報研究會理事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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