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法律實務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法律實務

----以武漢地區「一般程序」處理實務為視角的觀察

實務觀點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一般程序包括:受理、現場處置、現場勘查、調查、檢驗鑒定、逃逸查緝、事故認定、複核、賠償調解、檔案管理等環節。

交警在事故認定中判定責任時以事故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為過錯標準,判斷原則為優者負擔原則、路權原則、信賴原則,其影響到了注意義務的劃分與分配。

2、「警保聯動」機制,系在武漢地區由保險查勘員與交通協警共同協助事故當事人協商處理事故,對於責任爭議較大不好判定的事故,則由協警協調大隊調派交警增援,或者通過微信上傳相片由事故快處平台民警指導遠程定責,同時由保險查勘員對事故車損進行查勘。

3、交警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75條關於調解期限的規定作出的《調解終結書》不能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4、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後的幾分鐘後即刻返回現場,主動報警,協助救人,並積極墊付醫療費用,其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並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亦不屬於涉案三者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

我們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程序政策研究》(點擊查看原文)一文中已充分論述事故認定的「簡易程序」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5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本文我們以「一般程序」為視角討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流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一般程序包括:受理、現場處置、現場勘查、調查、檢驗鑒定、逃逸查緝、事故認定、複核、賠償調解、檔案管理等環節。具體步驟流程如下:

1、受理、現場處置。

交警受理交通事故報警記錄後,依規定分級作出安排,在其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依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試行)》的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放置警告標誌、確認案件性質和管轄。

2、現場勘查。

查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排查酒駕毒駕、勘查事故現場、提取痕迹、固定現場證據、拍攝製作事故照片(死亡3人以上應當攝像)、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及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查找現場證人、清點處理現場遺留物品。

3、調查。

核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並詢問(包括但不限於核查三證一單)、詢問證人、調取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汽車行駛記錄儀、GPS、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組織辨認。

4、檢驗鑒定。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進行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損失評估。

5、逃逸查緝。

偵破逃逸案件。

6、事故認定。

證據開示、製作調查報告、集體研究及審批(諸如綜合證據認定事故車輛駕駛員等複雜情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7、複核。

受理複核、作出結論、維持或撤銷、變更原認定。

8、賠償調解。

10日內受理調解、資格審核、調解記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9、檔案管理。

結案、建檔、司法機關調卷、當事人或代理人閱卷。

二、交通事故認定中相關標準的適用

1、交通事故認定中相關標準介紹

我們介紹有關部門針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環節發布相關標準:

(1)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涉及的標準:

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證勘驗

GA 49-201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

GA 50-2014道路交通事故勘驗照相

GA/T 1082-201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

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規範

GA/T 946.3-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採集規範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採集

GB/T 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形符號

GA/T 1044.1-201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規範》

(2)檢驗鑒定涉及的標準:

GA/T 642-2006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

GA/T 643-200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

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鑒定

GA 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屍體檢驗

SF/Z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鑒定(該標準系司法標準,不同於上面的公共安全標準)

(3)標誌標線設置標準: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

JT/T280-2004 路面標線塗料

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號燈

GB 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

2、部分標準的適用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現場勘查、調查、檢驗鑒定三個環節極為重要。我們就此梳理了相關標準及實務操作作以下介紹:

(1)現場處置方法

到達事故現場後,交通事故勘查車應當停放在與事故車輛同車道的來車方向,距事故車輛或者事故起始點100米以外;事故現場附近有彎道和坡道的,停放地點應當選擇在下坡坡頂、上坡起點或者彎道前端,與事故現場的距離應當根據需要適當延長。交通事故勘查車應當開啟警燈和車載可變信息屏,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A、事故現場屬於城市道路和普通道路

白天在距離事故現場來車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處連續設置錐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輔助標誌「事故」)等標誌,錐筒最大間隔不超過20米。

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冰凍等道路通行條件惡劣時,擺放錐筒、標誌的數量和警示距離應當適當延長,並使用照明車或者升降式照明燈對事故現場進行照明。

B、事故現場屬於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

白天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200米外連續放置錐筒,設置限速、慢行(加配輔助標誌「事故」)、左(右)道封閉等標誌,錐筒最大間隔不超過20米。在城市快速路設置錐筒、標誌的起始距離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適當縮短。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冰凍等道路通行條件惡劣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連續放置錐筒,設置限速、慢行(加配輔助標誌「事故」)等標誌。

事故勘查指揮人員當根據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確定一至兩人負責現場安全警戒,清空警戒區無關人員、疏導指揮過往車輛;在事故多發、下坡、彎道等危險路段、高速公路和較大事故現場,必要時可限制車輛通行或者中段交通,從而對事故現場進行有效保護,滯留車輛在附近路口進行分流。實施分流時,應當根據路口實際情況提前設置限速、道路封閉、慢行(加配輔助標誌「事故」)、繞行等標誌,並在事故現場附近適當位置停放警車示警、擺放錐筒,錐筒最大間隔不超過20米。遇有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事故,現場交通警察應當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環境保護、安全監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消除險情後,方可勘查現場;事故發生於高速公路時,要及時中斷事故現場雙向交通,快速清空現場滯留車輛、人員。

(2)檢驗鑒定方法

現場勘查必須從現場的實際狀況出發,根據事故的類型、特點,合理地確定勘查對象,常見的勘查項目有以下幾項:

A、痕迹檢驗:指對事故發生前後,留在現場的各種印記和印痕的檢驗。分為路面痕迹、車體痕迹、物體痕迹及散落物等。根據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證勘驗》標準規定,該標準對交通事故的痕迹、物證勘驗的勘驗內容系強制規定。勘驗內容包括地面痕迹物證(地面輪胎痕迹、地面挫傷痕迹、地面物證)、車體痕迹物證、人體痕迹物證(衣著痕迹物證、體表痕迹物證)、其他痕迹物證。

B、車輛檢驗:載貨和乘員情況、操縱機構運用情況、安全裝置技術狀況、車輛結構特徵、車輛使用性能、車輛破損情況。具體見GA/T 642-2006《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及GA/T 643-200《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

C、道路情況:事故地點的道路及通行條件進行全面的調查,以確定道路是否符合設計標準、是否存在失修和違章佔用等情況、對事故的形成有無影響等。根據GA/T 946.3-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採集規範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採集》規範,交警應對路面狀況、路表情況、道路照明條件、道路類型、公路行政等級、地形、道路線形、路口路段類型、路面機構、道路隔離設施進行信息採集。

D、當事人身體狀況檢查:主要檢查當事人是否酒後駕車、是否處於疲勞狀態及其疲勞程度、在事故前是否服用過某些藥物等。

(3)現場照片拍攝方法

根據GA 50-2014《道路交通事故勘驗照相》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相的一般要求、照相的內容和要求以及照片卷的製作。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相,也適用於調查取證的照相。現場勘察照相分為:方位照相、概覽照相 、局部照相、元素照相、細目照相、比對照相。

A、方位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地理位置及現場與周圍環境相互關係的專門照相。拍攝時取景範圍應能反映出現場與現場地理位置標識物、周圍環境、周圍交通設施的相互關係和道路形態特徵,視角覆蓋整個路口範圍。

B、概覽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全貌及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宏觀相互關係的專門照相。視角涵蓋路口區域。

C、局部照相:反映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範圍內道路交通事故元素位置關係的專門照相。照片應能盡量反映痕迹的起點、止點、突變點和走向。

D、元素照相: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的外觀、狀態的專門照相。元素照相的內容包括人(屍)體、車輛、道路設施、現場地面痕迹、散落物和血跡、其它與事故有關的物證等,每個對象的拍攝要求不盡相同。

E、細目照相: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局部細節、物證及表面痕迹特徵的專門照相。

F、比對照相:反映造痕體和承痕體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的專門照相。有條件的,應按接觸方式擺放造痕體與承痕體,拍攝兩者的關係照片。

(4)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方法

現場圖是現場勘查記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場圖的作用主要有四點:第一,現場圖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客觀反映,能夠準確反映事故發生的地點、方位、現場地貌、交通設施和交通環境,現場各交通元素以及痕迹物證間的相互關係,是現場勘查記錄的方式之一,是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證據。第二,為認定事故事實、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供重要依據。第三,必要時可以根據現場圖,恢復交通事故現場。第四,補充現場勘查筆錄和事故照片不能完全展現的現場各種現象之間的關係。

GA49-201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種類、格式和繪製等要求。按照成圖過程不同可分為現場記錄圖、現場實景記錄圖、現場比例圖和現場分析圖;按照成圖視角不同可分為現場平面圖、現場斷面圖、現場立面圖和立體圖。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繪製現場記錄圖或製作現場實景記錄圖。根據需要選擇繪製現場比例圖、現場斷面圖、現場立面圖、現場分析圖。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可按需繪製現場圖。現場記錄圖和現場平面圖是兩個比較常見的現場圖。

A、現場記錄圖

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時,按標準圖形符號繪製的記錄交通事故現場情況的圖形記錄。現場記錄圖是在交通事故現場手繪的,要求在現場當場繪製完成,所以對繪圖的工整程度要求不是很高。

B、現場平面圖

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是指按標準圖形符號、比例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情況的平面圖形記錄。現場平面圖是在現場勘查完成以後,使用計算機或者繪圖工具,按一定的比例繪製的,因此對繪圖工整程度要求較高。現場平面圖作為證據是現場記錄圖的補充和說明。現場平面圖數據出現疑義時,以現場記錄圖和勘查記錄數據為準。

C、現場圖形符號的標準為GB/T 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形符號》

(5)詢問筆錄製作方法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詢問筆錄是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證據,對查清基本事實、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調查取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詢問在了解當事人的主觀心態、事故發生的細節、形成原因等各方面具有其他證據不可替代的作用。詢問筆錄基本按照以下邏輯順序來詢問:

A、人、車、道路環境的基本情況。具體包括:詢問當事司機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曾經發生過事故、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等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的情況、駕駛證號、准駕車型、駕駛經歷等。詢問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與當事人的關係等。詢問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型號、顏色、年檢情況、安全性能、保險情況等。必要時問清被詢問人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詢問證人時問清與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B、行駛過程。主要內容包括:何時與何人從何處出發、目的地、何處何時停車、更換駕駛員的情況、停車休息情況、一路餐飲情況。通過詢問行程以便了解被詢問人連續行駛了多久,有沒有疲勞駕駛、精神狀態如何。可以將詢問的時間再往前推,詢問當事司機進入高速公路前的情況,比如說進入高速前駕車多久、午飯晚飯有沒有飲用含酒精類的飲料等等。從哪裡來準備到哪裡去,有沒有什麼急事,時間上趕不趕等等。

C、事故發生前的情況。包括:問清事故發生前路段情況、天氣情況、交通狀況、事故車輛行駛在路面位置、車速、檔位等。

D、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包括:何時發現險情、險情的具體情況、發現後採取什麼措施、如何採取的措施、採取措施後車輛的具體反應、如何相撞、車輛撞擊的具體部位、有無突發情況等。

E、扣問細節。針對以上的詢問需要說明的細節比如:是如何判斷車速的、何時開始疲勞的、疲勞的原因、疲勞的具體表現、如何判斷對方車輛行駛狀態等細節要仔細扣問,以便詳細了解案情或者發現供述的矛盾。

F、事故發生後的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否為原始現場,現場變動的情況和原因;在現場採取了哪些保護措施;在發生事故的前後,耳聞目睹的有關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情況、報警情況、各方交談情況等等。

我們附上詢問筆錄模板,以供大家參考。

三、事故認定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1、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的原則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審理交通類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法官審理交通案件應以事故認定書為準,法官既沒有到現場進行勘查,也不具備認定交通事故的專業知識,不要輕易否認事故認定的證明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證據」不是僅憑一方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現場的描述或對事故責任劃分的觀點。實務中,交警在事故認定中判定責任時以事故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為過錯標準,判斷原則為優者負擔原則、路權原則、信賴原則,其影響到了注意義務的劃分與分配。交警在事故處理中依據上述三原則判斷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與意外情形,並形成主觀上的價值判斷,最終形成事故認定的結論。

「優者負擔」是指在車輛與非機動車、行人間發生交通行為時,機動車作為優勢一方從控制人的迴避能力來說強於非機動車、行人,因此機動車的注意義務更高於非機動車及行人的注意義務;「路權」是指道路的建設是依車輛與非機動車、行人分離的標準建立的,在機動車道上機動車享有優先通行權,在非機動車及人行道上,非機動車及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當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及行人需要相互借道時,應該隨即產生安全瞭望、避讓通行的注意義務,所以在不同的道路環境中交通當事人的路權是不同的,也產生了不同的注意義務;「信賴」是指只要在沒有特殊的情況時,所有交通參與者可以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也遵守交通秩序,因此沒有必要總是考慮別人會採取違反交通秩序的態度。即,事故當事人在參與交通時除遵循交通規則外,對他人交通趨勢判斷的基準是基於所有交通參與者均會遵守交通法規的,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不視為其違反注意義務。

2、事故認定中申請重新鑒定的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規定,事故當事人收到鑒定結論後的三日內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並不是所有的重新鑒定申請都被批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5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並提供證據證明原鑒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准重新檢驗、鑒定:(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三)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錯誤的……」規定,交警認為不是必須重新鑒定的情形時可以不批准重新鑒定。

3、複核程序中的變更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4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規定,我們通常認為原事故認定存在錯誤時會被撤銷重作。實際上據了解,武漢地區目前通過複核程序撤銷或變更原事故認定結論的比例約為30%。但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70條:「原辦案單位拒不執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論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對原辦案單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可直接變更原事故認定結論。

那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變更原事故認定?我們通過結合上述兩個規定,並在大量事故認定複核實務工作基礎上了解到:當原事故認定結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時;或原辦案單位拒不執行複核結論時,可適用變更原事故認定結論的方式處理。

4、交警主持調解賠償工作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審理交通類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參照案例:2009年發生事故,2012年原告訴訟賠償並提供同年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原告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中院認為若《調解終結書》具有真實性,則可從寬把握訴訟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75條:「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後,審核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變更。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規定,若事故當事人在收到有效的事故結論的10日內共同申請交警調解的,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交警可以主持調解,並根據不同的情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若不是全部事故當事人申請、或超出申請期限、或申請人資格不符,交警均不能調解。

上述案例中還應審查在2012年前原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若已過訴訟時效,即使《調解終結書》具有真實性,也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且在2012年時交警調解該糾紛已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75條關於調解期限的規定,故無論《調解終結書》是否具備真實性均不能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5、交警主持調解賠償工作過程中的款項墊付問題

在交警主持事故調解過程,受害人一方一般會要求侵權人墊付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部分費用,調解達成後的賠償時一併結算。而關於費用墊付的金額、次數、項目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應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我們曾辦理的一起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調解過程中侵權人向受害人家屬墊付5萬元,受害人家屬出具收條註明:「今收到侵權人墊付喪葬費5萬元」。嗣後,受害人家屬將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一併起訴認為,該案喪葬費不應按統計標準定型化計算,而應將侵權人自願墊付5萬元行為視為雙方合意。雙方為此爭議不下,後歷經法院數個審理階段,最終法院判定雙方對於喪葬費墊付行為不構成合意,喪葬費仍按統計標準定型化計算,超出部分應予返還。

我們認為,如果侵權人在調解過程中墊付款項時注意到收條內容的書寫,則該爭議可以完全避免。在侵權人墊付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費用場合,如該費用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則應保留好付款憑證(如銀行流水、醫療費票據、護理票據等);如該費用系直接現金支付給受害人,則應要求受害人出具收條寫明:「收到事故墊款……元」。

四、其他的問題

1、武漢地區警保聯動機制

2016年8月1日,武漢交管局和湖北保監局聯合推出的「警保聯動」機制,由保險查勘員與交通協警共同協助事故當事人協商處理輕微事故;對於對現場事故責任爭議較大不好判定的,則由協警協調大隊調派交警增援,或者通過微信上傳相片由事故快處平台民警指導遠程定責;同時由保險查勘員對事故車損進行查勘。每個警保聯動小組負責指定範圍內的所有交通事故、出險報案的先期處置、查勘、引導等工作,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第一時間開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巡查發現、快速有效處置的管控作用,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該機制的建立作為事故認定中「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銜接機制,協警幫助事故當事人優先選擇快速處理方式(即「簡易程序」),無法通過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則按「一般程序」處理。

2、事故當事人如何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故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要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並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於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保護。

(2)有人員受傷時,盡量由醫療救護車接送傷員或求助過往車輛。夜間或偏僻路段無過往車輛幫助,要用事故車輛送傷者去醫院時,應做好車輛位置及傷者位置的標記。可以手機拍照固定現場情況,也可以用粉筆或小石子標划出車輪和傷者在道路上的位置。

(3)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迹,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後,要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雙閃),並在來車方向50米至150米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誌,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高速公路或夜間發生事故時,要擴大示警距離。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象,除及時報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嚴禁煙火、做好防範措施。

3、交通事故逃逸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5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調查以下基本情況,確定查緝方案,開展查緝工作:(一)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範圍;(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的交通環境、交通流特徵,以及事故發生時間段內通過該路段的車輛數量、型號等;(三)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身顏色、車輛損壞部位、裝載貨物、車輛特徵、車輛牌號、肇事車輛的逃逸方向等;(四)肇事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等特徵。」規定,武漢公安交管局事故預防與處理大隊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開發車輛二次識別、特徵檢索、車輛軌跡碰撞、嫌疑車預警分析、人臉抓拍提取等深度應用功能,使案件偵破、信息研判、立體防控等打擊效能倍增。其治安交通智能化綜合管控平台實現套牌車自動識別預警功能,系統能對上路套牌車自動推送「一牌多車」、「一車多牌」、「相似車牌」等預警信息,同時對嫌疑車輛的行駛區域、軌跡、規律進行智能分析,精準定位車輛落腳點,方便民警查緝,目前武漢地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破案率約為98% 。

又,依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1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迅速報警等候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配合公安交管部門的調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履行報警及等候處理義務離開的;或者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處理。」及第53條:「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認定當事人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極易被認定為逃逸行為,還存在因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可能。

且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8條:「……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約定,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離開事故現場就可能面臨保險拒賠。但對於發生交通事故離開後迅速返回並積極施救情形,實務中有人民法院判決認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而現實中在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後的幾分鐘後即刻返回現場,主動報警,協助救人,並積極墊付醫療費用,其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並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亦不屬於涉案三者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

綜上,我們對道路事故認定一般程序做了概述與探討,其與簡易程序構成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不路徑,在武漢地區還存在銜接兩者的警保聯動機制,能夠幫助廣大交通參與者有效選擇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公正、公平的處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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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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