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認罪處罰從寬制度試點,你關心的五個問題都在這裡了!

對法律人來說,當下最大的新聞是什麼?不是白銀姦殺案告破,也不是首富王健林的「一億論」。而是在8月29日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兩高」將《關於授權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處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提交審議,人大常委會將討論並審議該草案。

它的試水,意味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制度」,邁出關鍵一步,也將深刻影響我國刑事案件的辦案模式!不信?往下看——

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先聽聽周強大法官怎麼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要意義是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有利於鼓勵引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更加及時、有效地懲罰犯罪;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需要,有利於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在確保司法公正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是深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構建科學刑事訴訟體系的需要,有利於推動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層次化改造,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提供實踐基礎。

試點案件限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就指控罪名及從寬處罰建議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獲得及時、充分、有效法律幫助的前提下自願認罪認罰,防止無辜者受到錯誤追究,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試點方案體現了認罪認罰程序上從簡和實體上從寬,強化了監督制約。

認罪認罰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和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都設置了需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嚴格監督程序。

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試點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什麼背景下出台的?

背景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會議指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要明確法律依據、適用條件,明確撤案和不起訴程序,規範審前和庭審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選擇部分地區依法有序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如何避免「權錢交易、權權交易」?這5個答案都在這裡

1為什麼要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這項制度是落實我國司法寬嚴相濟的一個樣本,有助於準確查明犯罪事實,及時有效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同時能夠體現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通過制度設計,推動「坦白從寬」制度化、體現罰當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

專家:

我國長期奉行的「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集中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精神,但缺乏一個高度概括、內涵嚴謹、外延清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總體概念,並以此為核心指導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實踐。

同時,以往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精神的具體制度或具體規定呈現出「重實體輕程序」的偏向,表現為實體法上規定得比較多,程序法上規定得比較少。

此外,以往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精神的具體制度或具體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自願性的程序保障不夠充分。無論是實體法上的自首、坦白還是程序法上的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和解程序,雖然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的重要條件,但在程序上對認罪的自願性保障不夠充分。

因此,在新形勢下「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勢在必行。

2什麼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根據決定草案,試點案件限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

同時也規定了不作為試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

從司法正義角度而言,只有確保無論輕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都有適用從寬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維護法律適用的公平性。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3如何避免「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

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據了解,有關試點辦法將進一步嚴格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序,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監督,嚴肅責任追究,紮緊制度的籠子,確保試點依法規範開展,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司法腐敗、權錢交易,從來不是因為認罪認罰從寬而存在,不能說開展認罪認罰試點就會加劇這種問題,關鍵還是在於試點單位要定下規則。」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建議,司法機關要嚴格按照授權開展試點,同時要制定更加嚴格的監督程序,從偵查到審判階段都要更加強調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

4被害人的意願和權益如何保障?

對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從寬處置,可對於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對此表示認可?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

顧永忠認為,從提請授權試點的內容看,已經明確規定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從寬無邊,仍然要在法定刑範圍內量刑。

鑒於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緒導引,容易干擾量刑和判決,陳光中指出,「被害人的意見,不是制約性、限制性的,應作為一種參考意見,供司法機關在量刑和裁決時參考、借鑒。」

5

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是否會「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眾擔心,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是否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據了解,在正式開展試點時,有關部門還將出台具體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就量刑等問題上出台必要的統一規範措施。

顧永忠認為,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但也不必過於擔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體法上的『從寬』並非無邊,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規定的量刑範圍內,這就決定了不可能發生離開法律規定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陳衛東還提出,在非試點地區,也可以嘗試其他方式減少這種所謂「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過貫徹坦白從寬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訴訟從寬機制等,避免同案判決的過分差異。」

國家在前進,法治在完善,無論是被告人還是受害人,要相信司法會做出一個公正合理的裁決。

(註:本文參考了新華視點、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讀庫等公眾號,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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