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 葉水榮 |
女員工30歲之前不得生育? 公司不可以出這樣的規定! |
主持人:葉根琴 |
201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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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法」 張某大學畢業應聘進一家外貿公司任市場銷售部銷售專員,入職前,人事部門告知張某,由於公司業務繁忙,工作壓力很大,銷售專員要經常出差,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計劃地運作,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女員工在30歲前不得生育」。張某剛畢業還沒有對象,也有要大幹一番事業的雄心,認為按照自己的人生規劃,這個制度不會影響到自己。於是表明自己清楚該制度後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但一年不到,張某就遇到了自己「命中注定」的那個人,然後結婚了。結婚後不久,張某懷孕,知道自己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便向公司遞交了辭呈。公司以「張某合同期限未到解除合同,且張某違反公司公章制度」為由要求張某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張某在諮詢律師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外貿公司,以該公司規章制度違法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就有解釋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約定違約金的事項只有兩個:①競業限制;②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本案中該外貿公司制定的違約金條款不屬於以上兩種中任何一種,因此是無效的。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 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該外貿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女員工30歲前不得生育」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顯然違法。 對於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該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女員工30歲前不得生育」違反了法律對於婦女生育權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條文,法院判決張某與該外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5000元。 女性相較於男性在生理上處於弱勢,我國特意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婦女的權益,在生活中遇到性別歧視的情況時,女性應當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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