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會見筆錄(開庭前)

篇一:出庭通知書(刑事案件用)  出庭通知書(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在______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特通知你作為本案的______人準時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製訂,供各級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翻譯人員等出庭時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書時應使用送達回證。  篇二:刑事案件開庭用警通知書(法警大隊留存)  饒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開庭用警通知書  (法警大隊留存)  ( )饒刑初字第 號  法警大隊:  我庭審理的 一案定於 年 月 日開庭,現將派(用)警通知書送你隊辦理開庭用警事宜,請你於開庭一日前將值庭警力安排情況反饋我庭。  附:用警情況流程表。  刑事審判庭(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羈押地點有多個的,應  篇三:刑事案件會見筆錄(開庭前)  刑事案件會見筆錄 (審判階段)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地點:  會見律師: ,隨同人員: ,記錄人:  被會見人: ,涉嫌罪名:  偵查機關: ,是否派員在場: □是、 □否  問: 你好。我是廣東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  你的案件已定於2014年7月27日開庭,是否收到開庭通知書。  答: 。  問:這個月最近過得怎麼樣?  答:  問:有沒有新的情況要告知?或者其他特別事項?  答:  問: 你的案件經過我們與受害人黃慶華的積極協商,對方同意  2.5萬調解,你姐也已經實際支付了賠償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諒  解。  答:  。  問:經過上次會見,我為你做罪輕辯護,現在給你講解一下到時  開庭的程序:1、查明身份情況,詳細問你的姓名、年齡、住址,刑  拘逮捕時間;2、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審判長發問對起訴書有什麼意  見,是否認罪;3、檢察官針對本案事實對你訊問;4、受害人針對本  案事實對你進行訊問; 5、辯護人對你發問; 6、法官對你發問; 7、  針對上述問題補充陳述;8、檢察官呈本案證據進行質證訊問你對該  證據的意見;9、我發表意見或提交相關證據;10、法庭辯論:檢察  官發表公訴意見、自行辯護、我發表辯護意見;11、最後陳述;12、  休庭擇日宣判。你有什麼疑問嗎?  答:  問:  問: 答:  問: 開庭時,辯護人對你發問的環節,我會對你發問,1、你和  王平時關係怎麼樣?和其他同事關係如何?2、那晚打架的原因是什  么?是誰先動手?情況怎麼樣?雙方有沒受傷?3、之前有沒有因為  同樣的問題發生爭執?4、9月7日情況,老闆娘叫你們回檔口做什  么?當時他有沒有向你道歉?5、你有否想過通過其他方法解決這次  矛盾?你只需如實回答。  答:  問:在最後陳述階段,你要誠懇誠心悔過,讓法庭知道你的改變  和態度,爭取法庭對你從輕處罰或緩刑。  。  問:你還有其他問題要問我嗎?  問:你是否還有其他要交代的,或者轉告你家人的?  答:  簽字(指手印): 年 月 日  篇四:刑事案件(公訴)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範  刑事案件(公訴)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範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審查。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立案庭登記後2日內將案件移送刑事審判庭進行立案審查。  刑事審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審查,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別作出退回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材料、終止審理、不予受理、受理等決定。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並決定是否受理;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並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  立案審查的期限不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和開庭日期,並依法做好如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決定受理後5日內,將《案件受理通知書》送達公訴機關和當事人。在給當事人送達通知書時,隨文發送起訴狀副本和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發送《換押票》,將被告人換為法院羈押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受理案件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重新辦理手續。  3、確認被告人是否委託辯護人。如需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  4、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通知書、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分別送達公訴機關、當事人和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等。公開審判的案件還應發布開庭公告。  5、開庭前,依照本規範向被告方開示證據材料。  另外,承辦法官在接到案卷後應當認真閱卷,製作《閱卷筆錄》。其他合議庭成員閱卷時,可以就《閱卷筆錄》提出修改意見。審判長認為開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合議的,可以召集合議庭評議。  (三)庭前舉證和調查取證。  1、關於舉證責任制度。刑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分擔如下:(1)公訴機關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相應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公訴機關應當對所提供的證據作必要的說明。(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被告人有舉證的權利,於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4)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有權申請法院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2、關於辯護人律師調查取證制度。辯護律師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准許調查書》,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材料。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關於法院調取證據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公訴案件中不主動依職權調查取證。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請調查取證: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線索的;(2)辯護律師經申請未獲得《准許調查書》,或在依《准許調查書》進行調查取證時被拒絕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有關證據材料的。  4、關於關鍵證人等出庭作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以下人員出庭作證:  (1)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的關鍵證人;(2)就同一事實出具相互矛盾的證據材料的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勘驗檢查人;(3)法庭認為應當出庭作證的其他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勘驗檢查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向法庭說明,經法庭許可後提交書面材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否則,該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勘驗檢查人提供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庭前證據開示制度。  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控告方的證據材料向被告人開示,以保證被告方質證權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開示證據的範圍: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在開庭前提供的證據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證據也可以開示。  2、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證據開示的方式:  (1)有辯護人的,由辯護人複製、摘抄證據材料後向被告人出示和說明;  (2)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時向被告人出示,並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逐一予以辨認、核對;  (3)案情重大複雜,證據材料較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證據開示庭。  3、證據未經開示的法律後果:控方的證據未經開庭前開示即當庭出示的,法庭應當決定不予採納;或者不組織當庭質證,宣布休庭並給予被告方必要的質證準備時間。但被告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  (五)證據開示庭。  決定召開證據開示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如需要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人、專家出庭的,也一併通知。公訴人不出庭不影響證據開示活動的進行。  證據開示庭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證據開示情況應記入筆錄,庭審結束後由出庭人員審閱筆錄並簽字。  證據開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陳述。  由被告人針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簡要闡述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陳述中對案件事實的供述和辯解是法定證據種類,法庭應當記入筆錄,以備審查。  2、公訴證據的開示。  由公訴人(公訴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證據材料並逐一說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逐一辨認、核對,並可提出意見。法庭認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對、辨認,並可提出意見。 證據開示庭不組織控辯雙方質辯。  3、其他證據材料的開示。  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證據材料的,應逐一出示和說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可以出示相應的證據材料,並作出說明。  4、庭審歸納小結。  (1)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的爭議情況,對爭議或者沒有爭議的事實進行分類;  (2)控辯雙方對證據的爭議情況,對有爭議的和無爭議的證據進行分類。 山東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侯昌林提供  二、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  1、書記員的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布:公訴人和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公訴人和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後,檢查出庭人員的到庭情況,併到案前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等情況。  (2)如有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人、專家出庭的,經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採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審判長報告。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採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審判長被告。如未經獲得批准,應當明確告知記者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4)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  2、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待合議庭成員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準備工作就緒後,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以下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公訴人和訴訟參加人的情況;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情況;  (3)到庭旁聽採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的情況;  (4)其他需要向審判長報告的情況。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3、核對確認出庭人員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查明和核對出庭人員身份即可。 經控辯雙方對出庭的人員身份確認無異後,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4、傳喚被告人並查明其基本情況。  審判長宣布:傳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並對其實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銬、腳鐐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後,審判長查明被告人的情況:(一)基本身份情況;(二)受到法律處分的情況;(三)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四)起訴書副本的收悉情況。  5、宣布開庭、案名、案件由來、審理程序和方式。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後庄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公訴機關XXX人民檢察院訴(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來:公訴機關因本案,於?(時間)以?(起訴書文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帶民事訴訟、再審案件、合併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  第一節的規定,本庭按照第一審公訴案件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如果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予以宣告並說明理由。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應予以宣告並說明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  6、介紹審判人員和公訴人。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審判長宣告:本案的公訴人是??。然後具體介紹公訴人,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如有翻譯人員的,也一併介紹和說明。  7、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徵詢申請迴避意見。  開庭前已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的,審判長在逐一詢問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確認當事人是否知悉訴訟權利義務。開庭前未告知的,審判長當庭予以告知。  經確認當事人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公訴人迴避?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並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如有翻譯人員的,一併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的意見。  8、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宣判等四個階段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當庭予以說明。  山東刑事辯護律師網的刑事律師侯昌林提供  三、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主持人可以對法庭調查的順序作出說明。法庭調查的一般順序:控辯雙方陳述、訊問和發問、庭審歸納小結、當庭舉證和質證、法庭認證。  2、控辯雙方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隨即指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隨即指示被告人陳述。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在公訴人宣讀起訴狀後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書,或者簡要說明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被害人參加訴訟的,在被告人陳述後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陳述。  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根據《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進行審判。  3、訊問和發問。  同案有數個被告人的,訊問和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和發問順序如下:  (1)經徵詢並確認公訴人需要訊問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問。  但是,公訴人不能以訊問代替舉證,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應通過舉證予以證明。  (2)經徵詢並確認辯護人需要向被告人發問的,主持人宣布:由辯護人向  篇五:法院刑事文書格式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書格式  一、一審刑事判決書格式  (一)一審刑事判決書格式一(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  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曾受過刑事處罰以及勞動教養處理及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與被告人的關係)。(註:如果是律師或者是法律服務者,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後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麼罪,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第二項)。」 第三、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宣告無罪的,無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第(三)項,均應表述為「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二)—審刑事判決書格式二(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用)  X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XXXX)刑初字第X號 公訴機關XXXX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於XX省(或自治區、市)XX縣(或區),XX族,XX文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因本案於XXXX年XX月XX日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與被告人的關係)。(註:如果是律師或者是法律服務者,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XXXX人民檢察院以X檢X訴[X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犯XX罪,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XX人民檢察院檢察員XXX),被告人XXX(辯護人XXX)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簡要概述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和內容)。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物證XX、書證XX、證人XXX證言、被害人XXX的陳述、XX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勘驗、檢查筆錄和XX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的行為(具體)已構成XXX罪。(對控辯雙方爭議的採納或駁斥理由。)(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第X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處??(寫明判處的具體內容)。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X份。  審判員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XXX  註:為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聯合制定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並向法院系統下發了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刑事 判決書樣式,對1999年制定的樣式作了修正。  (三)一審刑事判決書格式三(一審單位犯罪案件用)  X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XXXX) X刑初字笫X號 公訴機關XXXX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  訴訟代表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被告人??(寫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XXXX人民檢察院以X檢X訴[X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XXXX犯XX罪,被告人XXX犯XX罪,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XX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XXX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訴訟代理人XXX,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XXX,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XXX,證人XXX,鑒定人XXX,翻譯人員XXX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XXXX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單位XXX辯稱??(概述被告單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XXX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被告人XXX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XXX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法院審理查明的有關被告單位犯罪的事實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其次寫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後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單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單位及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麼罪,應否實行「雙罰制」,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XXX犯XXX罪,判處罰金XXX元,??(寫明繳納期限); 二、被告人XXX犯XXX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後續項寫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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