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約定,走向紅地毯前的博弈
婚前財產約定 紅地毯前的博弈
中國《婚姻法》修正案確立了對婚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有了立法支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人數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規定,主動提出離婚一方要給予對方數百萬甚至上千萬高額賠償。
本文所介紹的兩起涉及婚前財產協議的離婚案件,其焦點集中在看似「不公平」的財產分割條款是否有效上。
在婚姻關係破裂時,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希望兩位律師的分析對廣大讀者會有所啟示。——編者
丈夫巨額房產判歸妻子
張江(男,化名)與劉麗(女,化名)在婚前簽訂了一協議。
協議內容如下:
1.張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元左右,尚有貸款約40萬元。該房貸款由張江婚後繼續償還,並供雙方婚後共同居住使用。
2.張江每月工資8000元,需用於共同生活,並交由劉麗統一管理和支配,劉麗每月給張江工資數額的20%用於張江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張江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張江婚前的房產歸劉麗所有,張江還需要繼續支付該房的剩餘貸款;
第二,張江離婚後向劉麗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張江月工資收入的70%;
第三,張江在離婚時向劉麗支付賠償金5萬元;
(2)若劉麗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劉麗無條件搬出張江的住房,該住房仍歸張江所有,貸款由其償還;
第二,劉麗無需得到經濟補償金;
第三,即使劉麗提出離婚,張江仍需向劉麗支付家用電器、傢具折價款4萬元。
沒想到,婚後三個月雙方即出現矛盾。張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劉麗解除婚姻關係,並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平原則,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而劉麗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張江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法院判決如下:
該房產應為張江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張江提出離婚,應按婚前協議約定履行,將該房產過戶給劉麗,由張江負責償還未付的銀行貸款;張江每月向劉麗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並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七日內,向劉麗支付5萬元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張江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雙方「協議」中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張江向劉麗提出離婚時,應向劉麗支付賠償金5萬元;
張江承諾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劉麗所有,應予支持,但剩餘貸款,應由劉麗支付。由張江繼續償還房屋未付貸款的約定違背公平原則,在劉麗將全部貸款清償後,雙方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
離婚後張江向劉麗支付每月工資70%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撤銷。
房產未過戶協議無效
黃某(夫)與白某(妻)於2003年12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前,雙方簽署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條款為:
1.男方自願將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位於北京市某小區房產的50%產權贈與女方;
2.在婚姻期間,女方無原則過錯,而男方執意通過法律途徑強制離婚而造成事實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彌補女方因結婚而花費的包括裝修房屋、購買傢具家電的所有費用共計15萬元。同時男方將其享有住房的50%產權賠付給女方,即離婚後該房所有權完全歸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黃某因故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白某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強調要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取得房產的所有權。黃某稱該婚前協議不是其本人真實意願表示,不予認可。法院經查,雙方結婚登記後,並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一審法院判決:1.婚前協議系雙方親筆簽名,黃某無法舉證其是受欺詐、脅迫所簽的協議,對該協議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2.雙方結婚登記後,未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因此該房屋的50%所有權並未發生變更,仍為原告黃某所有。
3.關於該房產另一半產權離婚時歸屬及結婚花費的賠付條款,系對黃某離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無證據證明黃某具有法定重大過錯,該約定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的其他婚後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該房產仍歸黃某所有。
一審判決後,白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1.該婚前協議合法有效;
2.關於房產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該條款實為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並未生效,原審判決正確;
3.關於該協議中男方離婚時給付女方約定的損失條款,因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簽署且合法有效,現黃某起訴要求離婚且女方並無原則性過錯,黃某應依據協議給付15萬元。原審法院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欠妥。黃某應依據協議履行。
婚前財產公證的規定二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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