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社科法學 VS. 法教義學 · 一場誤會  | 中法評 · 獨...

圓桌討論 · 主持人按

程金華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聯性,如何關聯,實際上是法社會學的核心命題。儘管我們講的是首屆年會,但實際上中國的同仁們,已經在這個領域耕耘了好多年,已經有很多的成果,我們認為至少當代中國的法社會學也已經形成了很多的層面和維度。今天參會的諸多嘉賓中,無論是前輩嘉賓還是後起之秀,都是在相應維度之中做了非常出色研究的。第一個維度我們稱之為時間的維度,非常榮幸請到華東師範大學齊海濱老師,他也是當代中國法社會學運動的先驅者之一,我們請他從歷史的角度講當代中國法社會學發展。第二個維度我們稱之為是一個方法的維度,葛洪義老師和侯猛老師他們剛好在這個領域非常有代表性,一個是年紀更大一些,一個是年紀更晚一些,其實是一種某種意義上的時間維度的對話。第三個我們請的是王亞新老師和左衛民老師,儘管他們標籤上不屬於法社會學,但是在各自領域,無論是民事法還是刑事法,確切的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領域,是最早的用法社會學方法去從事研究的學者。法社會學方法在各自領域展現出了非常大的發展潛力。

最後我們可能把焦點變成空間的維度,請了我們鄭永流老師和劉思達教授。其實是一個本土化以及一個全球化的視角觀察中國法社會學。

社科法學 VS. 法教義學一場誤會

侯猛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首先謝謝季老師和金華巧妙的安排。我也算是被命題發言,向大家介紹一下這幾年,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的一些討論。有的老師說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的爭論,差不多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

但剛才葛老師的發言,最後也說可能也沒有那麼嚴重。這場爭論似乎有不少誤解,作為這場爭論的組織者和親歷者,我從我的立場簡單介紹一下這場爭論的由來。

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這場爭論,能夠在今天形成氣候、形成規模。這與30年來中國法社會學發展的歷程密切相關。

30年前,在沈宗靈、趙震江老師的倡導下,以季老師和齊海濱老師在內的年輕學者,在當時組織發起了中國法律與社會研究運動。1988年,成立了北京大學比較法和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我在讀齊老師的回憶文章時,得知季老師當時還在日本留學,仍積極籌款來幫助組建這個研究所。我是十分欽佩的,作為後學,我要向季老師表示敬意。

實際上,就我個人的學術成長而言,也深受季老師主持翻譯的那一套當代法學名著譯叢的影響。1990年代,我還在讀本科時,就讀了王亞新老師翻譯的棚瀨孝雄著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此外,還有諾內特、塞爾茲尼克的《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布萊克的《法律的運作行為》,波斯納的《法理學問題》,等等。

在那個譯著不多的時代,這套書對我走上法社會學道路起到了啟蒙作用。令我印象深刻的還有朱景文老師與威斯康辛大學法學院馬考利教授在《比較法研究》上的一場關於比較法社會學的對話,以及後來朱老師出版的《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

季老師在之前開幕式的發言中,將法社會學的發展分成三個階段。類似的,強世功老師在《文化縱橫》上也將中國法社會學發展分成三波。

第一波是學科奠定,就是剛才介紹的1980年代開始興起的中國法律與社會研究運動。第二波是理論多元,這是在1990年代興起的,出現了不同的理論思潮,運用不同理論,並且嘗試田野調查分析社會法律現象。第三波是在2000年以後,法社會學研究者越來越聚焦於具體問題的討論。

這就是強老師所批評的,法社會學研究問題的分散化、對象化,甚至讓外人來看,法社會學都去搞司法制度了。因此,法社會學顯得碎片化,缺少理論反思和理論概括能力。

我覺得這一批評是切中要害的。法社會學,以及廣義的法律和社會科學研究,都存在著上述問題。

社科法學研究發展到今天,需要進行必要的知識反思。帶著這樣的疑問,我看到《中外法學》2013年第5期發了一組關於法教義學的文章,分別是憲法教義學、民法教義學和刑法教義學,作者分別是張翔、許德峰和陳興良老師。

看到這一組文章,我內心相當震撼,不僅看到了法教義學開始興起的趨勢,更是因為張翔和許德峰兩位是我的博士同學。作為我的同輩人,他們兩位作為法教義學的先鋒已經開始了知識化的努力,這給我這樣一位做法社會學的學者相當大的無形壓力。

我在考慮法社會學發展到今天,是不是也有必要進行整體上的知識反思?於是我就找到陳柏峰、尤陳俊、王啟梁等人商量,可不可以組織一場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對話會?得到了他們的支持。我又找到張翔,請他出面請一些法教義學的學者與會,包括許德峰、黃卉、李忠夏等學者最後都積极參与。

2004年5月底,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舉辦了一場對話會。這場對話會沒想到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這是我們始料未及的。

但為什麼一定要用社科法學呢?我覺得在什麼場合用什麼詞,取決於參照系。社科法學,其實就是廣義的法社會學,或稱為法律與社會。之所以稱為社科法學,還是基於與法教義學對話的需要。法教義學強調的是教義方法,而社科法學則強調社會科學方法。在這個意義上,兩者都是突出方法的重要性,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可比較性。

但經過一輪對話PK之後,我覺得在中國,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對話空間實際上是比較有限的。主要是因為,這兩個領域分別源於不同的知識傳統。法教義學總體上是德國的理性主義、形而上學、體系化的傳統;而社科法學總體上是美國的實用主義、經驗主義的傳統。這是兩個不同的知識類型,分屬不同的話語系統,在這個意義上是比較難對話的。

如果非要對話的,我覺得德國的法社會學跟法教義學是可以對話的。如果大家看過德國學者萊賽爾所著《法社會學的基本問題》那本書,就會發現其中已經專門討論過德國法社會學與法教義學之間的關係。

根據我的初步了解,德國法社會學也深受體系化的影響,比如盧曼所強調的社會系統與法律系統關係。但在中國的社科法學總體上是反體系的,是注重經驗,特別是具體經驗的,因此,與德國的法社會學沒有可比性。

當然,話說回來,中國的法律體系、法教義學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還需要更多的人力建設,而不是反思。張永健老師剛才也提到,相比之下,台灣地區由於法律體系、法教義學體系走在大陸地區前面,現在法教義學學者已經越來越多的反思了。在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大陸的法教義學正在起步、社科法學也在起步。在知識建設上,彼此都還在發展之中,還都需要好好面對中國法律實際問題,因此,還談不上你死我活的問題。

從社科法學的立場上來看,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對話,不論有沒有最終結論,重要的是通過與法教義學對話,去了解法教義學,從而反思社科法學可能存在的問題。這就是如費孝通所講的「我看人看我」,社科法學通過認識法教義學去反思社科法學自身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更多的是對話,而不是對抗。我們可以相互比較,進行必要的知識競爭,開展適度的知識交流與合作。這是我所期望達到的一種狀態。

通過這一場爭論,的確讓我對社科法學整體上有了新的認識。社科法學有三個基本研究層次:

第一是宏觀社會的層次,社科法學可以幫助進行法律的制定、改革方案的頂層設計。例如,司法改革措施,這需要社科法學的更多參與。相比之下,法教義學並不感興趣。第二是微觀互動的層次,就是研究特定製度的運作過程。例如,布迪厄曾提出司法場域這個概念,就可以用來分析具體案件中,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過程。對於這一互動過程的表述和分析提煉,也是社科法學所做的重要工作。這有助於我們了解政策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真正能夠交集的領域,是在第三個微觀個體層次。那就是研究法官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裁判。法教義學討論的是法官如何進行法律適用,而社科法學也可以幫助法官運用社會科學進行決策判斷。特別是在社會越來越複雜的今天,法官不僅需要理性判斷,也需要社會科學判斷。最佳的判斷是兩者的結合,這也就意味著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需要合作,而且是深度合作。

總的來說,在知識類型上,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沒有高下之分。大家同在中國法學界,可以各做各的,可以相互欣賞也可以相互批評。我們都要面對司法實踐,都要針對中國的司法實踐給出中國答案。

就法教義學而言,當面對司法個案時,德國的法學通說在中國法院裁判中如何可能?特別是實體法的法學通說與程序法的法學通說,能不能保持有機統一?

而對於社科法學而言,常常受批評的就是無原則的結果導向,就把形式法治給破壞了。能不能將結果導向推進一步,將結果分析變成一種社會科學分析。

這樣看來,不論是法教義學還是社科法學,在司法裁判中都是堅持了將法律與政治分開。這與自然法學、政法法學側重意識形態的討論是不一樣的。在這個意義上,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共識要大於分歧,因此,我才說,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爭論是一場誤會。兩者完全可以攜手,共同為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做出貢獻。

謝謝大家。

今日推送齊海濱、葛洪義和侯猛在「圓桌討論」中的發言,感謝「中國首屆法社會學年會」和各位老師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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