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在偵查中的應用
07-26
犯罪案件是作案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偵查作為人類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之一,是指由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就所指控的案件而進行的以發現案件、搜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查緝作案人為目的的專門活動。在偵查關係中,犯罪案件是偵查的客體,而案件本身主要表現為作案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從典型意義上的偵查過程考察,案件是作案人在特定時空(即案件現場)範圍內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行為會引起特定時空內的物質數量、形態位置、物理屬性等方面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均以犯罪信息的形式而存在;案件偵查的過程,就是偵查主體首先在發生犯罪的特定時空內尋找、發現、提取犯罪信息(即現場痕迹、物證),其次偵查主體依據其經驗或採取特定方法來組織並詮釋這些犯罪信息以重現犯罪行為發生過程以及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作案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刻畫作案人臉譜或畫像),最後偵查主體依據犯罪行為所揭示的作案人具備的條件來識別和查緝作案人的過程。因此,作案人的行為是偵查學研究的重要對象之一;經典偵查的過程就是根據作案人之危害行為所形成的痕迹來重現作案人的作案過程,並進而依據作案人實施的危害行為(Offend)所體現出作案人的人身特點或條件,來識別(Identify)、查緝(Arrest)作案人的過程。 在社會生活里,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行為,其實是一個由若干個具有作案人作案概括意圖的具體行為構成的組合;而且作案人的這些行為組合,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作案人的行為作不同的分類。依據作案人的行為是否是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將作案人的行為分為危害行為與關聯行為。作案人的危害行為就是作案人所實施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例如盜竊犯罪人所實施的破門入室、翻箱倒櫃尋找財物、處理贓物變現的行為等;而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就是作案人在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的、不屬於其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如盜竊作案人在現場實施的抽煙等習慣性行為、攜帶手機等通信工具的行為等,作案人在作案後由於心虛而實施的打聽案情、或外逃行為等。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對於案件偵查有著重要的意義。[1] 一、作案人關聯行為的概念 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對於案件偵查具有重要意義,在闡述作案人關聯行為時,不能脫離具體案件;疊布辯奸就是一個利用作案人關聯行為來查案的範例。 案例一:民國初年,有兩個人在路邊亭子里躲雨,其中一個是布販子,另外一個是無賴。雨停後,無賴搶了那布販子的布就走;結果被布販子扯住。兩人後被送到縣裡見官。由於兩人都聲稱自己是祖輩販布,而且聲稱布是自己的;所以縣裡的長官認定兩人中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布主,另一個則是搶奪布的案犯。為了快速查清案件真相,長官採取了一個巧妙的辦法,讓人將布抖散,然後讓兩人當面疊布。 布的真正主人布販是販布世家,具備良好的疊布技能,故很快就把布疊好了;而那個搶布的無賴則由於不具備疊布的技能,也當場露出馬腳而被捉。[2] 在這則案例中,偵查主體(縣裡的長官)除了應用反證的邏輯思維(如果是真正的布販子,那麼就擁有良好的疊布技能)外,還利用了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作案人不具備疊布技能」不是案件偵查所需要證明的對象,故屬於作案人的關聯行為)而發現作案人的,而這種關聯行為則屬於作案人按偵查主體的意圖所實施的關聯行為。雖然作案人不會疊布這一事實情節並不符合現代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要件,但卻幫助偵查主體及時發覺了非法搶奪案的嫌疑人。 (一)作案人關聯行為的概念 所謂作案人關聯行為(Criminal Relation Behavior),是指作案人在犯罪過程中或犯罪發生前後所實施的、不屬於指控作案人犯罪之構成要件、卻有助於案件偵查的行為。例如,流竄盜竊的作案人,在流竄到某一城鎮後,在盜竊前後可能實施了一系列與其盜竊意圖無關聯的行為,如在某旅館登記住宿、在某娛樂場所玩樂、在某飯店吃飯等。這些行為雖然不符合盜竊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卻有助於偵查主體的偵查,如偵查主體在盜竊案件發生後,可以在現場周邊地區的旅館、娛樂場所開展調查訪問或摸底排隊,來尋找相關線索,進而發現嫌疑人。再如在當前手機等移動通信工具普及的社會裡,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通常會有攜帶手機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屬於作案人所實施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卻有助於偵查主體發現嫌疑人。 (二)作案人關聯行為的特徵。 與作案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相比較,關聯行為具有一下幾個特點: 1.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具有暴露型或外顯性。 「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觸犯刑法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除了激情犯罪外,作案人為了逃避懲罰,在作案過程中都會採取一定的自我保護措施,即在作案時間或時機、犯罪對象及犯罪地點、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進行選擇,以儘可能地切斷其與犯罪的聯繫。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是一種隱蔽的行為」;從而給案件偵查帶來了困難。 犯罪的隱蔽性主要集中在作案人的危害行為上;而作案人關聯行為則具有暴露性或外顯性,一方面是由於其不直接構成所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或不具備作案人概括的犯罪意圖,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無須隱瞞其關聯行為。如作案人在盜竊前的住宿、娛樂行為等;另一方面是由於其可能是作案人生活習俗(習慣)、職業特點、社會地位等在其行為中的體現,或者是真實心理活動的外顯等,屬作案人無意識實施的行為,作案人無法隱瞞。 作案人關聯行為的暴露性或外顯性,為偵查主體開展偵查提供了重要的幫助。傳統案件偵查模式中,摸底排隊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其中「反常情況或反常表現」是偵查主體開展摸底排隊的重要條件之一。[3]例如,某起重大殺人案件發生後,偵查人員在現場未能獲得任何有價值的線索,遂以現場為中心對周邊區域範圍內的人進行摸底排隊;在摸底排隊過程中發現某男在案件發生後突然離家出走或自殺未遂、或積極打聽案情或有其他反常表現,遂進一步圍繞該男進行調查,最終將某男抓獲;某男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該案得以破獲。 2.作案人的關聯行為能夠揭示作案人的身份情況。行為是由人實施的,但並非是人肢體的簡單彎曲與舒展,而是在人的心理與理性支配下的身體動靜。人是社會化的產物,不同的人由於其先天個體特性與後天社會化過程的不同,都會在人的心理(包含心境與情緒、心理定勢等)上留下烙印;「行為是人在心理活動的外顯」,人的行為也會自覺或不自覺、有意或無意流露出其個性心理與習慣,甚至泄露出行為人的職業、種族或民族、社會地位等信息。 「在社會生活中,犯罪現象只是全部社會構成要素的一部分;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也只是其全部生活中一個階段或若干環節。」既然作案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的行為,也不過是其整個人生中的一部分或若干片段,因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為(包括危害行為與關聯行為)與其整個人生也具有一致性或連續性;也即偵查主體可以根據嫌疑人的關聯行為所揭示的信息來推斷出其生活的其他狀況——包括作案人所隸屬的種族或民族、職業、社會地位等情況。英國偵查心理學家大衛.坎特(David Canter)認為,在暴力犯罪中作案人接近、控制被害人過程中,不同的暴力犯罪人其接近、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是不一樣的[4];美國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調查支援科專家約翰.道格(John Douglas)也認為,在命案現場上,根據被害人屍體是否被處理、處理屍體所體現出來的是否有組織性可以對作案人進行不同的分類;那些對現場上的屍體有過處理或隱瞞的案件,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有一定的組織處理能力,相反,那些將屍體拋在現場上未作任何處理的,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的組織處理能力較差。[5] 二、作案人關聯行為的分類 研究分析作案人關聯行為,有助於偵查主體提高收集證據、查緝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實等工作的效率。但在案件偵查中,偵查主體需要明確不同類型的作案人關聯行為,有針對性地選擇偵查行為。因此,明確作案人關係行為的類型,是在偵查實踐中有效利用作案人關聯行為的前提。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作案人關聯行為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如根據作案人關聯行為危害行為的發生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作案前的關聯行為、作案過程中的關聯行為、作案後的關聯行為。 作案前的關聯行為,是指作案人在實施危害行為前的關聯行為;例如,流竄犯罪的作案人在流竄到任何城鎮或地區後,都會有尋找旅館或出租屋住宿的行為。作案前的關聯行為有助於偵查主體發現、確定嫌疑人,串併案件。如果偵查主體根據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或其他特徵進行串併案件,那麼就進一步對上述案件現場附近的旅館登記資料或出租屋登記資料進行匯總分析,能夠篩選出案發時都在現場附近出現的人的名單,進而發現、確定嫌疑人。偵查主體同樣也可以根據已經查獲的嫌疑人,進一步確定其在某一時期的活動去向,再根據其作案特點,在其所到過或落腳過的地區未破案件中篩選出一部分案件,再配合偵查訊問或其他措施來查清案件事實。 作案中的關聯行為,是指作案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的關聯行為;可能表現為作案人通過與其同夥或被害人無意識地交談、作案人的職業生活或社會地位所養成的習慣下所實施的行為。例如,某搶劫計程車的作案人選定了被害人、並登上了被害人的計程車,上車後,作案人與其同夥或被害人進行了交談;那麼偵查主體可以對這些交談內容進行分析,如果嫌疑人不能向被害人提供一個打計程車的確定的目的地,那麼可以推斷作案人對現場周邊不太熟悉、可能不是本地人;相反,如果作案人能夠提供一個明確的地點、並幫助被害人選定路線、最後選定在一偏僻地點搶劫、逃跑,那麼根據作案人對現場的熟悉程度可以推斷其居住地區或落腳地點的範圍。分析作案人在作案中的關聯行為,還有助於偵查主體分析作案人所處的社會階層與職業,並進而發現和確定作案人。另外,不同的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為各不相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關聯行為也可以幫助偵查主體串併案件。 作案後的關聯行為,是指作案人在實施犯罪後的關聯行為。在有些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後由於心裡緊張,因而會有一些反常行為流露出來,如打聽案情、突然外逃等。在涉及侵犯財產的案件中,作案人在作案後的關聯行為,可能因銷贓變現、揮霍而顯示出來。作案後的關聯行為,還包括案件發生後,偵查主體經過犯罪情報分析,初步確定了嫌疑人,但苦於證據;偵查主體遂實施某些計謀,引導嫌疑人實施某些行為從而暴露出來,從而便於偵查主體收集證據,例如《折獄龜鑒》中的「柳慶榜書」案例。 案例二:後周時,柳慶在雍州作別駕;其轄區內有一起久偵未破的積案,即有一大戶人家發生了入室搶劫案。這起案件經過縣、郡執法機關的多方偵查,但一直未能破獲。柳慶察看了案卷,根據現場情況混亂、劫匪在作案過程中不協調等情況認為是一夥臨時糾合的歹徒所為,而且歹徒對事主一家的情況較為熟悉,可能有部分歹徒的住處離現場不遠。柳慶進一步分析了歹徒作案後的心理,並模仿一個參與搶劫的歹徒口氣寫了一封想投案自首的信,然後趁夜時將信貼在官府的大門上。這事很快傳開了,柳慶再用官府的名義寫了一份公文,表明了官府鼓勵歹徒投案自新的態度,並表示將赦免第一個前來自首的歹徒。過了兩天後,果然有人將自己綁了前到官府自首;柳慶進而擴大戰果,一舉擒獲了該案的其他案犯。[6] (二)根據作案人關聯行為的產生原因不同,可以分為習慣性關聯行為、心裡緊張所引發的關聯行為、偵查主體引導下的關聯行為等。 習慣性關聯行為,是指作案人由於職業特點、個人愛好等長期形成的一種自動性行為模式。作案人的習慣性關聯行為,主要包兩種類型的習慣:一是宗教風俗、生活習性所養成的習慣;二是職業習慣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習慣等。 緊張性關聯行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或作案後,由於心裡緊張焦慮、情緒紊亂或為了排除緊張心理而實施的行為;在初犯或偶犯身上尤為明顯。例如,有些作案人在作案後,由於心裡緊張或心虛而自殺(未遂)、逃跑等;還有一些作案人則在作案後偽裝積極、或四處打探案情等。 偵查主體引導下的關聯行為,是指偵查主體初步確定的作案嫌疑人之後,為了甄別出真正的嫌疑人或收集證據,在準確分析嫌疑人的心理與個性後實施了某種引導或控制行為,作案人在這種引導或控制下實施的某種關聯行為。如我國古代的經典偵查案例摸鐘辯盜就是一個應用偵查主體引導下關聯行為的案例。 案例三:陳述古任建州浦城知縣時,有一個富人丟失了東西,官府圈定了一些與案件有關的人,但一時無法確定哪個是真正的盜賊。於是陳述古騙他們說:「某某廟裡有一口鐘,能辯認盜賊,特別靈驗。沒有偷東西的人,摸這口鐘,它不響,偷了東西的人一摸它,鍾就會發出聲響。」述古親自率領他的同僚 ,在鍾前很恭敬地祈禱。祭祀完畢後,用帳子把鍾圍起來,便暗地裡讓人用墨汁塗鍾,過了 很久,鍾塗好以後,帶領被捕的犯人一個個讓他們把手伸進帷帳里去摸鐘,出來就檢驗他們 的手,發現都有墨汁,只有一人手上無墨。述古對這個人進行審訊,於是他才承認自己是盜賊。原來這個人是害怕鐘響,沒有敢去摸。 (三)根據作案人關聯行為與作案地點的關係不同,可以分為現場上的關聯行為、現場外的關聯行為。 發生在現場上的關聯行為,就是指作案人在現場上所實施的、不屬於其被指控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作案人在現場上的關聯行為,雖然不能作為指證其犯罪的證據,但能夠幫助偵查主體判斷作案人的身份。 發生在現場外的關聯行為,就是指作案人在現場外實施的、不屬於其被指控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生在現場外的作案人關聯行為,有助於偵查主體查緝作案人。如古代案例「張松壽留嫗」。 案例四:唐時張松壽擔任長安縣令,其轄區內昆明池邊發生了一起搶劫殺人案,上級官府要求十日內抓獲兇手。張松壽得知案發時現場附近有一個賣飯的老太太,就將老太太帶回縣衙,讓老太太在縣衙里吃住了三天,然後才將老太太送回去;同時張松壽還讓一心腹秘密跟在老太太身邊進行觀察,一旦發現有人前去詢問那老太太關於案件的事,即將其拿下。老太太回到家後,果然有一個年輕人前來問老太太「官府找你去怎樣查案呢?」那官府的人員立即將該該年輕人抓獲,隨後又在年輕人的家裡搜查到了被害人被劫的財物,從而破獲了這起搶劫殺人案件。 三、作案人關聯行為在偵查中應用原理 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不是其所被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但由於作案人的關聯行為能夠揭示作案人所在的地區、職業等身份。在偵查實踐中,研究作案人關聯行為卻有助於偵查主體實現其查緝嫌疑人、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職責。 (一)作案人的關聯行為能夠揭示作案人的身份。犯罪是作案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關聯行為也是作案人所實施的行為。在危害行為與關聯行為之間,都能夠體現或揭示作案人的身份。 1.作案人的關聯行為是既是其犯罪生涯中的一個環節或片斷,同時也是作案人日常行為的沿續。「犯罪生涯(crime carrer)是指個人在一生中的某一時間捲入犯罪活動並且在較長的時期內繼續進行犯罪行為直到最後停止犯罪行為的現象。」[7]作案人的犯罪生涯不過是作案人的生活中的一個時間階段,作案人的犯罪行為模式難免不受到作案人所屬社會階層、作案人個性心理等因素的影響,也即「犯罪行為模式與犯罪人的社會經濟地位、種族、性別和年齡密切相關」。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則是穿插在作案人犯罪生涯或犯罪過程中的若干環節或片斷;因此,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也與作案人的社會經濟地位、種族、性別、年齡保持著內存的一致性,這也就意味著作案人關聯行為也隱含著作案人的社會經濟地位、種族、性別、年齡、個性特點等身份的信息。 2.作案人的習慣性關聯行為,也就是作案人生活習慣在其實話某犯罪的前後或過程中的體現。「所謂習慣,就是習慣是人在一定情境下自動化地去進行某種動作的需要或傾向。」習慣形成就是指長期養成的不易改變的行為方式。習慣形成是學習的結果,是條件反射的建立、鞏固並臻至自動化的結果。作案人在犯罪過程中或犯罪前後,遇到與其生活情境相似的情境,就會在習慣的作用下作出與其生活中相同或相類似的反應,這也就是作案人的習慣性關聯行為。偵查主體在案件偵查中,可以根據已經掌握的作案人關聯行為,來分析作案人的身份,進而查緝嫌疑人。 3.作案人的反常性關聯行為,往往隱含了其與案件之間的某種聯繫,從而有助於偵查主體發現和確定作案人。所謂反常性關聯行為,也就是作案人在案件發生前後所呈現出來的反常表現。雖然作案人的反常性關聯行為不能作為證實其犯罪的證據,但是,作案人的反常性關聯行為往往向偵查主體暗示:這人可能是本案的嫌疑人。 案例五:有一則古代案例講述了一名商人擬外出經商,故雇了一條船、並與船老大約定次日一早就出發。該商人第二天一早就離開家,如約來到碼頭邊與船老大會面。該船老大見商人隨身攜帶了很多錢財,就起了歹心,殺死了該商人、搶劫了商人的錢財。該船老大作案後,為了切斷他與案件的關聯,竟然裝作沒事一樣又來到該商人家拍門高喊「三娘(商人妻子),你家大官人與我約好了今天外出,為何失約啊?」 案發後,官府對此案開展調查;有一經驗的老差役在調查中獲得了該船老大的反常表現,「通常情況下,如果商人失約,船老大找上門來應當直接找該商人;可是,案件中的船老大在門外不直接找商人卻高喊商人的妻子,這是很反常的——除非船老大已經知道商人不在家的事實,難道船老大是本案兇犯?」圍繞船老大進行調查,官府很快查清了船老大搶劫殺人的案件事實。 (二)匯總、研判作案人的關聯行為,能夠揭示、預測作案人的作案過程。在案件偵查中,偵查主體將所能夠收集的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信息匯總起來進行分析,能夠全面、清晰地揭示作案人的作案動機、作案過程,甚至能夠預測作案人的將來發展動向,為偵查主體串併案件、查緝嫌疑人、收集證據提供幫助。 在偵查實踐中,偵查主體之所以需要收集、匯總、分析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信息,實質是上關聯規則與關聯分析理論在偵查領域中的應用。關聯規則(association rule)與關聯分析(association analysis)在偵查實踐中,也有人習慣性地將關聯規則與關聯分析稱為「數據自動碰撞比對」,就是分析、發現大量信息、數據間的內在關聯。 在偵查實踐中,偵查主體收集、匯總大量的作案人所實施危害行為、關聯行為之信息後,就可以應用關聯規則與關聯分析方法,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並結合現場及現場周圍的地理地形、作案人行蹤去向,以分析作案人實施犯罪的全過程、作案人與特定關係人之間的關係、作案人的犯罪行為模式、作案人的下一步可能去向或行動計劃,以為採取最佳的偵查措施、策略等決策提供依據,實現串併案件、查緝嫌疑人、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任務目標。如案例蘇無名獲盜。 案例六:唐則天時,太平公主庫中失所賜寶器。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有湖州別駕蘇無名,善擒奸伏。游徼衢中遇無名,相與請之至縣,請見長史。長史問之,請聞朝廷。天后召見,無名對曰:「請寬府縣,盡以捕盜吏卒付臣,不過數日,決為陛下獲盜。」天后許之。無名戒吏卒於東北門伺察,有人十餘輩,衣衰,出赴北邙,即踵以報。果見諸人至一新家,設奠,哭而不哀;既徹奠,又巡行冢旁,相視而笑。無名喜曰:「 得之矣。」遂使吏卒盡執之,而發其冢,剖棺視之,寶器在焉。天后問:「以何術獲盜?」 對曰:「臣無他術,但識盜耳。臣到都日,正見此輩出葬,便知是盜,但未知葬處。今清明拜掃,計必出城,尋逐蹤跡,可以得之。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巡冢而笑者,喜墓無傷也。向若陛下迫促府縣,此賊計急,必取而逃矣。」 在這個案例中,蘇無名首先對案件的情勢進行了分析,認為由於該案情重大、在官府大力督捕,作案人一時間難以將贓物脫手、贓物可能轉移到城外;其次,蘇無名在進城之際發現有一夥出葬的人情形反常;第三,蘇無名在準確分析作案人牽掛贓物的基礎上,採取了內緊外松的策略,引誘作案人暴露;第四,蘇無名在城門口設置了監控點收集情報信息,並根據監控點所收集的情報,進一步對那伙可疑人員進行了監控,在收集到那伙人「哭而不哀、巡冢而笑」的反常性關聯行為的信息後,果斷抓捕,一舉破獲了該案。這是一起匯兌、研判作案人關聯行為信息破案的古代經典案例。 四、作案人關聯行為在偵查中的應用 作案人的關聯行為雖然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但卻有助於偵查主體實現案件偵查的目標任務。 (一)應用作案人關聯行為,發現、甄別有罪的作案人 嫌疑人是犯罪事件的親歷者,是證據與犯罪信息的主要來源;但是,一方面由於嫌疑人的情況非常複雜,既包括了有罪的作案人,也包括了無辜的清白者,另一方面,清白無辜的嫌疑人與有罪的嫌疑人在審訊中都可能表現為否認犯罪、拒絕與審訊人員合作。因此,審訊是偵查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是一項非常困難的措施、一項廣受爭議的措施。在審訊中,審訊人員首先要甄別出嫌疑人中有罪的作案人,其次要以合法的手段獲取其供述。作案人關聯行為的信息,在這兩方面都能夠幫助審訊人員。 1.幫助甄別、發現嫌疑人中的有罪作案人。甄別、發現嫌疑人中有罪的作案人,通常需要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是,在偵查實踐中,偵查主體在前期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作案人的反常表現等關聯行為的信息來幫助甄別、發現嫌疑人;甚至偵查主體還可以在準確詮釋案件偵查情勢的前提下,引導嫌疑人實施某種行為而自我暴露,這也就是有些學者所稱為「打草驚蛇」策略的運用。如前面介紹的古代案例摸鐘辯盜、疊布辯奸等。 在當代偵查實踐中,也不乏偵查機構利用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來甄別、發現嫌疑人的案例。 案例七:2006年7月深圳朝陽電子公司發生一起網路盜竊案,犯罪人先利用電腦網路技術將該公司帳戶上的七十萬元資金划到用假身份證辦理的兩個銀行帳戶、並隨後轉走。深圳警方在偵查過程中,經過調查、案情研判後,認為是單位內部人士作案;但就已經收集的證據尚無法確定誰是作案人。於是警方採取了公開調查來「敲山震虎、打草驚蛇」的策略,故意在朝陽公司內搞大動靜,對電腦部、財務部、人事部的電腦一一查封,並公開宣稱「已經查出蛛絲馬跡,希望作案者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張某感覺到危險正在到臨,遂倉皇逃跑,遂被警方發現、抓獲。在這則案例中,警方就是在準確詮釋案件偵查情勢的前提下,巧妙利用作案人關聯行為中的反常行為,採用「打草驚蛇」的策略來控制引導嫌疑人,嫌疑人一逃跑即「自我暴露」,從而實現了偵查的目標任務。 2.幫助獲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自我毀滅不是人的本性,因此指望嫌疑人主動供述其犯罪事實,是不現實的」。但是,嫌疑人一旦發現其犯罪事實與證據已經被偵查機關所掌握,就會在趨利避害的心理驅動下,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在偵查實踐中,偵查機關在審訊開始前就完全收集、掌握嫌疑人全部證據的情況並不是太多;而偵查機關在審訊開始前收集、掌握嫌疑人部分關聯行為的信息或證據卻不太難。審訊人員在審訊中,如果能夠通過暗示或其他恰當的方式,向嫌疑人發送部分關於嫌疑人作案的關聯行為信息,就可能讓嫌疑人產生錯覺、誤認為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實、證據,為了趨利避害而供述;或壓制嫌疑人對抗的情緒或意志、擾亂其對抗的思路,迫使其如實供述。 案例八:有一慣竊嫌疑人被抓獲後,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實;偵查機關雖然對其犯罪證據掌握得不夠全面,但通過調查收集到了該嫌疑人的部分關聯行為的信息:曾有人勸該嫌疑人「兔子不吃窩邊草」、不要盜竊鄉親的財物,但該嫌疑人當時卻以「量小非君子、無毒不丈夫」來拒絕。當嫌疑人在審訊中堅持稱自己「冤枉」來拒絕供述時,審訊人員則回應說「你真的覺得自己冤枉嗎?可我看你不但不冤枉,而且是信奉「量小非君子、無毒不丈夫」的、「吃窩邊草」的兔子啊。」嫌疑人聽後大驚失色,遂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 (二)應用作案人關聯行為,開展情報研判,監控嫌疑人、串併案件。 犯罪情報分析是一種重要的刑事執法輔助手段。隨著信息技術在偵查工作中的普及,尤其是以網路資料庫為基礎的各種信息系統在警務工作中得以應用,為情報主導偵查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採集、存貯、查詢、研判作案人關聯行為信息提供了可能,運用犯罪情報分析技術對作案人關聯行為的信息進行研判,有助於串併案件、查緝嫌疑人。 1.應用作案人關聯信息,串併案件。在社會生活中,大量案件是由慣犯或屢犯所為;那些慣犯、屢犯不但在過去的時間裡連續犯罪作案,而且在將來的時間內仍具有較強的再犯危險性。因此,準確識別與查緝慣犯、屢犯,及時、準確地從大量犯罪案件中發現慣犯屢犯所實施的犯罪案件,是偵查主體的主要偵查任務之一;而串併案件、開展併案偵查就是偵查主體應對慣犯、屢犯的重要對策之一。 作案人在現場上的某些關聯行為,可以作為串併案件的依據。有些作案人在現場上由於某種風俗習慣,或出於某種職業習慣,在現場上會實現某些特殊的關聯行為,形成現場上的特殊痕迹。這種關聯行為,就如同作案人的手印一樣獨特而穩定,因而也可以成為串併案件的依據。如偵探小說《曇花夢》記載說,民國年間四川巴東籍的盜竊案犯,習慣在現場上留下一兩根鴿子毛,以期望在犯案後能夠象鴿子一樣遠走高飛。因此,有經驗的警察在盜竊案件現場上一旦發現了鴿子毛,就能夠確定該案的犯罪嫌疑人。《福爾摩斯探案集》中的《五個桔核》也記載了一則與此相類似的案例,三K黨的暴徒「將施加暴行時通常是,先寄給受到敵視的人某種形狀奇怪但尚可辨的東西,例如,一小根帶葉的橡樹葉、幾粒西瓜籽,或幾個桔核,作為警告。」福爾摩斯根據現場上的這些特殊痕迹,推斷出作案人的關聯行為,並依據這些關聯行為確定了作案人的身份、作案人所實施的案件。 因此,偵查主體如果在案件現場上發現了作案人特殊的關聯行為信息,偵查主體可能據此判斷嫌疑人的關聯行為,並進而判定那些可能系同一作案人所為的犯罪案件,以及時串併案件、併案偵查。 2.應用作案人關聯信息,打擊連續流竄犯罪。連續流竄犯罪,是傳統偵查模式下讓偵查主體感到棘手的難題。但是,在信息技術時代,在信息主導模式下,偵查主體在處理連續流竄犯罪時已經不再犯難了——流竄犯罪的嫌疑人每到一處,都會有寄住旅館飯店或出租屋的關聯行為——隨著《旅館住宿登記信息系統》、《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統》、《暫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在警務工作中的應用,為偵查主體收集嫌疑人這種關聯行為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偵查主體一旦確定了某位嫌疑人的身份,就能夠準確、及時地掌握嫌疑人的行蹤與動向,而且能夠快速地查緝嫌疑人;一旦偵查主體確定幾起發生在不同地區的案件系同一作案主體所為時,還能夠將這幾起案件發生時的旅館住宿人員資料調出來,並進行關聯分析,列出那些同時出現在案發地區的人員名單,來縮小偵查範圍,實現快速破案的目標。 案例九:2007年鎮江某區縣先後發生多起變壓器被盜案,案件多發生在夜深人靜時刻。警方通過現場工具痕迹的檢驗,認定系同一夥作案人所為。在偵查中,警方向移動通信部門調取了案件發生時出現在現場上的手機電磁信息資料,通過特殊程序軟體對那些同時出現在幾起案件現場上的手機信息進行了分析,很快確定了幾部可能為作案人所持有的手機;警方進一步對這幾部手機的機主進行排查,很快確定了嫌疑人、破獲了一系列盜竊變壓器大案。 在這個案例中,警方向移動通信部門調取案件發生時出現在現場附近的手機電磁信息資料、並分析這些手機電磁信息資料,是案件偵查的一個關鍵;作案人在作案中攜帶了手機,就會在現場附近留下手機電磁信息——作案人攜帶手機的行為,既不是其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的構成要件,也不是該類案件偵查工作所需要證明的對象,但卻對該系列案件的偵查發揮了重要幫助,這也是作案人關聯行為在偵查中應用的具體體現。 案件偵查主要是一個調查取證的過程,但偵查主體在偵查過程中的全部行為並不都是調查取證的行為。偵查主體圍繞作案人關聯行為所作的工作,雖然不屬於調查取證,但卻有助於實現案件偵查的目標任務。在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信息時代的今天,計算機技術、互聯網技術在偵查工作中日益普及,這些都將大大增強偵查主體收集、研判作案人關聯行為之信息的能力;尤其是犯罪情報研判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及犯罪空間情報分析技術,更是為偵查主體收集、查詢、研判作案人之關聯行為信息提供了條件,因而作案人的關聯行為將在案件偵查中有著更廣闊的應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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