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原創】從一起親辦成功案例談毒品犯罪中的證據確實、充分
毒品犯罪作為隱蔽性較強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等特殊偵查行為進行偵查。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證據缺失,也常用高度蓋然性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但為防止冤假錯案、充分保障人權,應嚴格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依據。筆者從所在智豪律所辦理的一起成功案例淺談販賣毒品案件中「從家中搜出的毒品認定為販毒數量」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不當之處,請閱者指正。
案情簡介2014年4月17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李芳芳(化名)在其租住的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園六路郡都彩舍的房間內,通過其丈夫張某鵬將一小包冰毒以300元價格販賣給王某後被公安民警現場抓獲,民警當場從該租賃房客廳的茶几上查獲賭資300元,從王某身上查獲凈重為0.41克的冰毒一小包。另民警通過對現場進行搜查,當場從李芳芳的黑色皮質挎包中的化妝袋內查獲了5小包冰毒,凈重共計為1.41克;從該租賃房客廳其餘各處查獲2包冰毒凈重共計29.36克、5包麻古凈重共計76.6克以及1包海洛因凈重10.21克。經鑒定,從查獲的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查獲的疑似海洛因物質中檢出了海洛因成分,從查獲的麻古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訴機關以販賣毒品罪對李芳芳提起公訴,當庭建議量刑為有期徒刑8-10年。
案情評析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據此,證據在「量」上要求定罪量刑的都事實都有證據予以證明;在「質」上要求證據均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已合理排除。「排除合理懷疑」源於英美法系,根據權威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這一辭彙與清楚、準確、無可置疑這些詞相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合理懷疑」常指以證據、邏輯、常情常理常識等經驗法則為根據,所產生的對被告人無罪的懷疑。當然,這樣的懷疑需有一定證據且合乎邏輯,對於無端的懷疑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
本案中,對於當場交易的0.41克冰毒以及從李芳芳背包內搜查1.41克冰毒認定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控辯雙方均無異議。主要爭議焦點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從租賃房中查獲的海洛因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是否認定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之中。根據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但該規定的前提是該住所或者車輛處於被告人排他性的實際控制下,只有達到這一證明標準才能推導出毒品系他所有的結論,而本案證據難以證實這一點。
案件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充分採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觀點,只認定了1.82克冰毒為被告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8-10年,最終李芳芳獲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智豪律師通過全面、認真的證據審查,專業、紮實的理論功底,豐富的實務經驗,提出「從住所中查獲的毒品系被告人所有,證據上還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這一辯護觀點,最終被法院採納,使當事人獲得輕判,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以專業角度出發,從細節著眼,綜合團隊化的智慧,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務,這就是智豪律所的執業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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