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原創】從一起親辦成功案例談毒品犯罪中的證據確實、充分

文/馬選剛 冉旭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前言

毒品犯罪作為隱蔽性較強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等特殊偵查行為進行偵查。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證據缺失,也常用高度蓋然性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但為防止冤假錯案、充分保障人權,應嚴格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依據。筆者從所在智豪律所辦理的一起成功案例淺談販賣毒品案件中「從家中搜出的毒品認定為販毒數量」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不當之處,請閱者指正。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17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李芳芳(化名)在其租住的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園六路郡都彩舍的房間內,通過其丈夫張某鵬將一小包冰毒以300元價格販賣給王某後被公安民警現場抓獲,民警當場從該租賃房客廳的茶几上查獲賭資300元,從王某身上查獲凈重為0.41克的冰毒一小包。另民警通過對現場進行搜查,當場從李芳芳的黑色皮質挎包中的化妝袋內查獲了5小包冰毒,凈重共計為1.41克;從該租賃房客廳其餘各處查獲2包冰毒凈重共計29.36克、5包麻古凈重共計76.6克以及1包海洛因凈重10.21克。經鑒定,從查獲的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查獲的疑似海洛因物質中檢出了海洛因成分,從查獲的麻古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訴機關以販賣毒品罪對李芳芳提起公訴,當庭建議量刑為有期徒刑8-10年。

案情評析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據此,證據在「量」上要求定罪量刑的都事實都有證據予以證明;在「質」上要求證據均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已合理排除。「排除合理懷疑」源於英美法系,根據權威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這一辭彙與清楚、準確、無可置疑這些詞相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合理懷疑」常指以證據、邏輯、常情常理常識等經驗法則為根據,所產生的對被告人無罪的懷疑。當然,這樣的懷疑需有一定證據且合乎邏輯,對於無端的懷疑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

本案中,對於當場交易的0.41克冰毒以及從李芳芳背包內搜查1.41克冰毒認定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控辯雙方均無異議。主要爭議焦點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從租賃房中查獲的海洛因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是否認定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之中。根據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但該規定的前提是該住所或者車輛處於被告人排他性的實際控制下,只有達到這一證明標準才能推導出毒品系他所有的結論,而本案證據難以證實這一點。

1一、現有證據無法達到證明從租賃房內查獲的毒品系李芳芳所有這唯一性結論

1、能夠證實李芳芳系租賃房控制者的證據有:(1)租房合同。能夠證實李芳芳與房東簽訂了合同,租賃了該房屋。(2)李芳芳和張某鵬的供述。能夠證實該租賃房系二人共同居住。從上述證據可以推定該房屋系李芳芳所控制。

2、能夠證實李芳芳並不排他性的享有對租賃房控制權的證據有:(1)李芳芳的供述。證實其並不知道毒品是誰的,除了她和張某鵬之外,其母親庚某某及母親的男友均能夠自由出入該房屋。(2)張某鵬的供述。證實房間內搜出來的毒品不知道是誰的,李芳芳的媽媽及男朋友會來這個房子。(3)房東的證言。證實李芳芳被刑事拘留後,是其母親庚某某來退押金以及退還鑰匙。(4)物業保安的證言。證實退房的時候是李芳芳母親來退的,她有鑰匙,她自己開門進的房間。從上述證據,我們可以看出李芳芳、張某鵬、李芳芳母親及其男友都可以自由進出該租賃房,李芳芳並不具有排他性的享有對該租賃方的控制權。

3、還有諸多問題尚待核實:(1)查獲的毒品包裝上未提取到李芳芳的指紋。(2)現場交易的毒品包裝、種類與從租賃房內查獲的毒品的包裝、種類不盡相同。(3)現場交易的冰毒與查獲的冰毒包裝不一,卻未從租賃房內查獲分裝毒品所用工具,對同類毒品也未比對毒品含量以此證實系同一批毒品。

故,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難以得出從租賃房中查獲的毒品系李芳芳所有的這唯一性結論。

2二、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1、存在毒品系張某鵬的合理懷疑。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張某鵬首先本身參與了毒品犯罪,其次也同時居住在這個租賃屋內,從屋內搜出來的毒品不排除是張某鵬的。

2、存在毒品系李芳芳母親庚某某或其男朋友的合理懷疑。從之前羅列的證據可以證實,庚某某和其男朋友同樣具有隨意進出該租賃房的條件,且該房間屬於單間配套,卧室與客廳直接相連,沒有任何封閉的空間。加之二人均有販賣毒品的前科,不排除上述毒品系庚某某和其男友所有的可能性。

綜上,證實從租賃房內查獲的毒品系李芳芳所有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也未排除合理懷疑,故不應將上述毒品數量計入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之中。

案件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充分採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觀點,只認定了1.82克冰毒為被告人李芳芳販賣毒品的數量。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8-10年,最終李芳芳獲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智豪律師通過全面、認真的證據審查,專業、紮實的理論功底,豐富的實務經驗,提出「從住所中查獲的毒品系被告人所有,證據上還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這一辯護觀點,最終被法院採納,使當事人獲得輕判,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以專業角度出發,從細節著眼,綜合團隊化的智慧,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務,這就是智豪律所的執業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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