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你該怎樣選擇

一、協議離婚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2、《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二、訴訟離婚

(一)離婚訴訟程序與准予離婚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如需法律諮詢,請微信公眾號關注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離婚訴訟的管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三)起訴離婚的主體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四)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五)軍人配偶的離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三、關於離婚程序的幾個實務問題

(一)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的效果是一樣的嗎?

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可以領取離婚證,在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權的效果。唯一的不同是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關於撫養權或者財產分割的約定,當事人要起訴至法院,獲得生效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如需法律諮詢,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毛茅的法律服務小站。

(二)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的法律後果相同嗎?

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1、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宣告死亡的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依照特別程序宣告死亡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

(2)在利害關係人或本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前,該婚姻關係不存在;

(3)如被宣告死亡的當事人重新出現,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以下情況除外: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關係依然存在的;生存配偶再婚後又離婚的;生存配偶再婚後,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2、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宣告失蹤的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依照特別程序宣告失蹤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其合法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經審理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後果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其婚姻關係依法解除。

(三)離婚案件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決不準離婚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訴訟,不屬於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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