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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規定及應用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規定及應用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所得稅前列支有不同的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實行按銷售凈額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而對外資企業,則分成兩大類,按銷貨凈額(工業製造業、種植養殖業、商業等)、業務收入總額(建築安裝、運輸、金融、保險、服務等行業)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企業至少要自己承擔4成的業務招待費。這是新稅法作出的一項重要變化。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以1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資企業則分別以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標準。對於收入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在不考慮視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銷售(營業)收入就是會計規定所確認的收入。文件同時規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舉例:  某企業(內資)2006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舊稅法規定,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00×5‰+(2400-1500)×3‰=10.2(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9.8萬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新稅法比舊稅法多扣除1.8萬元(12-10.2)。  如果是外資企業,且為工業企業,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同上例。  如果是服務企業,根據舊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500×10‰+(2400-500)×5‰=14.5(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5.5萬元(30-14.5)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新稅法比舊稅法少扣除2.5萬元(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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