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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 做假證被罰5千元

  ●證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

  ●提供虛假證言被罰5000元

  原告與被告的案件經過調解結案,證人則被罰了款,原來是因為說了假證言。日前,南沙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出庭證人開出「罰單」,何某的證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還拒絕解釋,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0月15日,李某狀告馮某借款不還,稱馮某分別於2013年借款40000元,其中現金20000元、轉賬20000元,2014年現金借款15000元,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和支付利息。

  法庭上,何某作證並提交了手寫的書面證詞,證詞稱「自己與馮某是朋友關係,馮某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李某借款40000元一事,自己親自在現場見證。曾於2013年8月18日帶馮某和李某到市橋的工商銀行由李某在ATM機提款給馮某40000元,後馮某寫借條給李某。又2014年7月17日,馮某到士多店向李某借款現金15000元,其本人在場見證雙方交易」以證實與被告簽訂借據、交付借款的事實。

  在庭審時,法官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何某表示其自願作證,且當庭簽署了保證書並宣讀。但在庭審法官詢問時,證人何某卻作出與書面證詞完全不同的陳述。對是轉賬還是現金,借款時他是否在場等問題,何某在庭審時多次更改證詞,而且證詞相互矛盾,如表示「2013年8月18日馮某立下借據後我就去工作了,我沒有去市橋的工商銀行」「轉賬多少錢我不清楚」。當法官詢問其原因時,何某隻說記不清楚了,拒絕對矛盾做出解釋。

  地點:南沙法院

  結果:何某提供虛假證言,嚴重妨害到法官對案件的查明。南沙法院對何某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並限其在3日內交納。而與其相關的原案原被告雙方均承認有接待關係存在,最終以調解結案。

  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提供虛假證言。若證人違反此規定,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對證人虛假陳述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懲處,將有利於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也對今後證人出庭作證起到良好的示範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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