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蝟的哲學:德沃金生平與思想簡介

刺蝟的哲學:德沃金生平與思想簡介 朗諾.德沃金(Ronald Dworkin)是當今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法理學家與政治哲學家之一。紐約大學法學院的網站稱德沃金「大概是少數一兩位在二百年後仍會被法律學者所研讀的當代作者」。不過,德沃金的影響力並不局限在法學界或專業的學術圈當中,他同時也是美國最知名的公共知識分子之一。從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墮胎與安樂死的判決,大法官的資格與提名,稅制與醫療健保政策的公平 性,乃至布希政府反恐政策等等重大爭議事件,都看得到德沃金在公共論壇的活 躍身影。德沃金對於實際社會政治的評論,始終立基在其高度一貫性的法律、政 治與道德哲學的基礎之上。德沃金的學術生涯與哲學思想,值得我們了解。 一、 生平 德沃金於1931 年生於美國羅得島州的普羅維登斯(Providence)。德沃金就讀於哈佛大學時,一開始想要攻讀文學,但不久他的興趣就轉向哲學。1953 年取得文學士(B.A.)的學位後,德沃金以羅德獎學金得主(Rhodes Scholar)的身分前往牛津大學留學。在牛津,德沃金的興趣又從哲學轉向法律。1955 年,德沃金回到哈佛大學繼續攻讀法律。德沃金在牛津時,著名的法理學家哈特(H. L. A. Hart)已經是牛津大學的法理學教授,但德沃金其實從未正式受教於哈特。他們之間的緣分起自於,哈特碰巧擔任德沃金畢業考的考試委員,在批閱德沃金的試卷時,哈特訝異於這位美國學生竟然在每一個試題都拿到最高分,但除了驚喜之外,哈特更感到憂慮,因為這個年輕學生在答題中的觀點蘊含了對其法實證主義的深刻批評。德沃金當時的表現預示了,他將成為哈特最具挑戰性的理論對手─儘管他後來也是哈特在牛津的接班人。 德沃金1957 年從哈佛法學院畢業後,並沒有馬上進入學術界,而是在實務 界歷練了一段時間。在1957‐58 年間,德沃金擔任著名的韓德法官(Learned Hand)的助理。韓德當時正在準備哈佛法學院的霍姆斯講座(the Holmes Lectures),他要德沃金讀一讀他的講稿,並給他一些評論。雖然德沃金對於韓德的司法審查與憲法解釋的觀點大不贊同,並和他有過激烈爭論,但在韓德的回憶里,德沃金是他所帶過的法官助理當中最優秀的一位。之後,在1958‐62 年間,德沃金在紐約市的Sullivan&Cromwell 事務所擔任律師工作,這段期間他處理的主要是國際商務的案件。1962 年,德沃金獲得了他生平第一個正式的學術職位,他應聘擔任耶魯法學院的副教授。在耶魯期間,德沃金曾經教授過一些基本的法律科目,像是稅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等。德沃金在1987 年曾經強烈批評里根總統任名柏克(Robert Bork)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有趣的是,柏克當時是德沃金在耶魯法學院的同事,他們倆還曾經合開一門法律經濟學的課。 1967 年,德沃金髮表了讓他一舉成名的論文「規則的模式」(The Model of Rules),在這篇文章中,他對哈特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一書中的法實證主義論點提出全面的攻擊。這篇論文開啟了長達四十年之 久的「哈特─德沃金之爭」(the Hart‐Dworkin Debate),這場論戰迄今仍然是英美法理學界的爭議焦點。德沃金學術生涯的最大轉折是在1969 年。儘管德沃金對哈特的批評犀利且毫不留情,哈特卻非常賞識德沃金的學術才華。經由哈特的大力推薦與介入,德沃金接任了哈特在牛津的法理學教席。德沃金向來以思慮敏捷、能言善辯和衣著光鮮著稱,這些特質讓他在牛津成為一位非常具有個人風格與獨特魅力的教授。自1975 年開始,德沃金同時合聘為紐約大學的法學與哲學教授。德沃金的加入,大幅提升了紐約大學法學院的聲譽。他和哲學家內格爾 (Thomas Nagel)合開的「法律、政治與社會哲學專題討論」(Colloquium in Legal, Political and Social Philosophy)是當今世界上聲望最高,也最具挑戰性的學術論壇之一。包括德沃金自己在內,在這門課所發表的論文,都會受到密集深入的討論與批評,而能夠獲邀發表論文的學者,莫不以此感到榮幸。 1998 年,德沃金從牛津大學法理學教席的位置退休,之後除了繼續在紐約 大學任教之外,他同時也曾經是倫敦大學學院法理學教授(1998‐2008)與榮譽教授(2008‐ )。德沃金的代表著作有「認真對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原則問題」(A Matter of Principle, 1985)、「法律帝國」(Law』s Empire, 1986)、「生命的自主權」(Life』s Dominion, 1993)、「自由的法」(Freedom』s Law, 1996)、「至上美德」(Sovereign Virtue, 2000)、「法袍正義」(Justice in Robes, 2006)、「人權與民主生活」(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2006)等書。德沃金的學術生涯獲獎無數,2007 年德沃金獲頒由挪威國會撥款成立,具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諾貝爾獎美譽的「霍爾堡國際紀念獎」(Holberg International Memorial Prize)。霍爾堡獎的學術委員會稱讚德沃金「闡述了一套自由主義的平等理論」,並強調德沃金致力於發展一套「具有原創性與高度影響力,將法律奠基於道德之上的法理論,這套理論的特徵在於將抽象的哲學觀念與論證和日常具體的法律、道德與政治關懷相結合的獨特能力」。 二、 思想 德沃金的法律哲學始自於對法實證主義的批判。以哈特為代表的法實證主義 認為,法律是一套規則的體系,有效的法律規則,可以透過某種社會成規─例如 承認規則(the Rule of Recognition)─來加以辨識。對法實證主義來說,一個法律命題的真假可以無涉於道德價值判斷,而完全仰賴於某些社會事實。比方說,「某甲有權在地下電台刊播藥物廣告」這個法律命題是否為真,取決於立法者事實上是否制定了允許人民透過地下電台刊播藥物廣告的法律規範,或者過去的司法判決是否曾經肯認人民有這樣的權利。至於立法者的決定或司法判決為什麼能夠成為支持法律命題為真的根據,完全是法律社群中約定俗成的安排。法實證主義者更認為,如果一個案子沒有一個有效的法律規則可以適用,或者規則本身的文字模糊不清而具有解釋上的開放空間,這時法官就要運用裁量(discretion)來解決這個案子的法律問題。須要透過裁量來解決的案件,通常會有多種可能的答案,但沒有哪一個答案是唯一正確的。法官進行裁量時,他並不是在適用法律,而是像立法者一樣可以自由地訴諸法律以外的標準(例如政策或社會通行的價值觀等等)來選擇他要採取哪一種解決方案。 德沃金完全反對法實證主義的觀點。在「規則的模式」一文中,德沃金認為 法律體系除了規則(rules)之外,還包括了原則(principles)。以上面的例子來說,當我們要判定某甲是否有權在地下電台刊播藥物廣告時,我們可能會想到要適用憲法上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但是「人民有言論自由」這樣的憲法條文太過空泛,這個時候我們就會訴諸一些抽象的原則,比方說「言論自由的目的在於健全民主程序」或者「保障言論自由是為了促進個人自我實現」等等,來論證某甲是否享有在地下電台刊播藥物廣告的權利。按照德沃金的看法,這些抽象的道德原則無法透過像是承認規則這種社會成規來加以辨識,這些原則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因為它們對於言論自由的概念及其所體現的道德價值能夠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詮釋,而不是因為它們曾經被某個有權機關(如國會或法官)所制定或採納之故。德沃金主張,對於法律命題是否為真的判斷,是一種建構詮釋的過程:我們必須根據我們對於既存的法律實踐(例如過去政治決定的文本)所呈現的意義或價值為何的理解,建構出一組能夠對整體法律實踐提供道德上最佳證立的原則,一個法律命題為真,當且僅當它能夠從這組原則所推導而出。因此,對於德沃金而言,判斷一個法律命題的真假,必然要涉及某種道德價值判斷。德沃金並不否認,這樣的判斷往往會有爭議,但他認為,這樣的爭議是一種詮釋性的爭議:亦即我們所爭論的,是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對我們所共同擁有的一些價值性概念─例如「法治」、「自由」、「平等」、「民主」、「正義」等等─有更好的理解。德沃金更進一步主張,當我們真誠地投入詮釋性的爭議時,就必須預設或承認我們所爭論的問題有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而這個正確的答案正是爭論的各方所亟欲尋求的。 什麼樣的道德原則才能夠對於一個社群(或至少是德沃金身處的美國社會) 的整體法律實踐提供道德上的最佳證立?德沃金提出「原則一貫性」(Integrity) 這個抽象的政治道德原則來回答這個問題。原則一貫性「要求政府對所有公民, 必須要以一個聲音說話、以一個具原則性且融貫的方式來行動、把自己對某些人 所使用的公平或正義之實質性標準,擴張到每個人。」(德沃金,《法律帝國》, 頁174)顯然地,原則一貫性所體現的是另一個更為抽象、層次更高的政治道德 原則,那就是德沃金所稱的「至上美德」:平等,更確切地說,是政府應該把每 個成員視為平等之身(treating as equals),對每個人都給予平等的關懷與尊重 (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所謂「平等關懷」,指的是政府應該把每個人的人生視為一樣重要;「平等尊重」,指的是政府應該讓每個人自主地去界定他所想要實現的人生理想與人生計劃;而一個人要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與人生計劃,需要各種資源,包括外在資源(如財貨)和人身資源(如身體狀態和稟賦才能),因此,「平等的關懷與尊重」蘊含了一種資源平等觀:政府應該讓每個人都有同等的資源去追求他心目中的美好人生,至於每個人要選擇什麼樣的人生目標,如何使用所分配到的資源去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則是個人自己的責任,政府應該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不能任意干涉。德沃金資源平等觀的另一個重要主張則是,人必須為自己的真正選擇負責,但不應該由於那些與自己選擇無關的因素(例如純粹機運所造成的出身環境、種族、性別、遺傳、天賦差異等等)而處於較不利的境地。因此,平等的資源分配必須是「敏於志向,鈍於稟賦」(ambition sensitive,endowment insensitive):對於因為個人自我選擇所造成的資源差異,政府不應加以干預,但除非有適當的補償,否則政府不應允許由於純粹機運所造成的資源差異,至於什麼額度的補償才算適當,德沃金主張以「假設性的保險市場」來加以決定。 德沃金的洞見在於指出了「平等」和「自由」並不是互相衝突的價值,平等 的關懷與尊重,才是個人自由之所以成立的根本前提,這正是德沃金政治哲學的 核心主張:「以平等為本的自由主義」。從這個主張出發,德沃金對「什麼是民主」提出了一套看法。德沃金反對「多數至上的民主觀」(majoritarian conception ofdemocracy),按照這種民主觀,凡是經由多數決程序所作出的決定,就具有民主正當性,即便其可能傷害到少數人的權利亦然。德沃金認為多數至上的民主觀對於身為少數的公民欠缺平等的關懷與尊重,他主張一種「夥伴式的民主觀」(partnership conception of democracy):這種民主觀認為公民應該將彼此視為政治這個集體事業的平等參與者(夥伴關係),「民主」意謂著人民以這種平等的夥伴關係來治理自己。「同等關懷」(equal concern)與「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是夥伴式民主觀的兩大構成要素。透過普遍、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來選出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當然是促使政治社群能夠平等關懷所有人民的最好方式,同時也是公民以平等夥伴的角色參與政治決定以實現自我治理的管道之一;但是政治社群以人民之名所作出的集體決定,仍然必須尊重個人對於自己人生價值的認定與人生目標的選擇,而不能藉由多數決將集體的意志強加於個人之上。因此,德沃金認為,多數決只有在保障每一個公民身為平等夥伴之尊嚴與權利的條件下,才能夠具有民主正當性,公民也才對其負有服從的義務。 德沃金指出,包括美國在內,許多成熟民主國家的憲政結構其實都不是採取 多數至上的民主觀。事實上,憲法中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正是為了確保政 治社群平等關懷與尊重每一個成員的制度設計。因此,德沃金根本不認為司法違 憲審查制度面臨所謂的「抗多數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這個困境說的是:區區幾個不具民意基礎的大法官,竟然能夠推翻代表民意的立法者經由多數決程序所作出的政治決定,這樣難道沒有「反民主」的疑慮嗎?這樣的疑慮顯然根源於將民主等同於多數決的錯誤看法,一旦我們採取夥伴式的民主觀,這樣的疑慮自然迎刃而解。德沃金認為,包括大法官在內,司法判決的職責就在於捍衛個人作為平等公民所享有的權利,而不是推動以集體利益為目標的政策。在夥伴式的民主觀底下,個人權利不但是用來對抗集體政策決定的「王牌」,對於個人權利的平等尊重,更是多數決要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必備前提。因此,認真看待權利的法官,不但不是民主的對抗者,反而是民主的守衛者。 思想家艾薩克.柏林(Isaiah Berlin)曾經引用古希臘詩人阿奇洛庫斯的名言「狐狸知道許多事,但刺蝟只知道一件大事」(The fox knows many things, but thehedgehog knows one big thing)來比喻兩種不同的哲學思考風格。德沃金自詡是個刺蝟型的哲學家,對德沃金而言,法律哲學不但是政治哲學的一部分,也是他更大的全面性哲學計劃的一環,這個全面性計劃的理論目標是「價值的一體性」(theunity of value),它的方法則是「詮釋的整體論」:對於所有表述政治道德價值的概念如「法治」、「平等」、「自由」、「民主」、「正義」等等,如果我們要正確地理解其中一個概念,我們就必須同時去理解其它概念的真正意涵是什麼。詮釋一個政治道德價值必須將這個價值放在一個更大的信念網(web of convictions)中,在這個信念網之中,不但各項政治道德價值是彼此貫通、相互支持的,政治道德和個人道德、乃至人生價值以及生命的意義等等倫理信念也是環環相扣、緊密聯結的。德沃金曾經不只一次預告,在他即將出版的新著「刺蝟正義」(Justice for Hedgehogs)中,他會對這個價值一體性的理論進行全面深入的闡述,對此我們衷心期盼,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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