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游價格上漲是理性回歸

首部《旅遊法》實施在即 國家旅遊局回應熱點團隊游價格上漲是理性回歸本報記者 尹 婕《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3年09月14日 第07 版)

《旅遊法》對這樣的現象說不

《旅遊法》對這樣的現象說不

旅遊業與旅遊者翹首以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對於如何消除零負團費、強迫購物、欺客宰客等亂象,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備受各方關注。近來,不少旅行社推出的「十一」黃金周旅遊產品價格,較之過去都有大幅上漲。旅遊企業是否借《旅遊法》實施之機漲價?《旅遊法》是否禁止旅遊者購物?旅遊者權益如何保護?國家旅遊局日前在京召開了貫徹執行《旅遊法》有關問題諮詢會,對此一一作出回應。團費上漲——產品價格理性回歸《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可以說,旅行社原先存在的「隱性利潤」被明文禁止。在此背景下,旅遊產品漲價成為眾多旅行社的選擇。記者從旅行社方面了解到,「十一」期間部分出境游產品漲幅達60%,東南亞線路的價格漲幅甚至接近1倍。國家旅遊局方面表示,近2個月以來,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經根據《旅遊法》有關規定,主動調整經營方式,糾正低價收客、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收取回扣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合理經營模式。10月1日後團隊游價格的上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其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一直以來,部分旅行社存在著以低於接待和服務實際費用的價格招徠旅遊者,再通過安排旅遊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即社會俗稱的「零負團費」的現象。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一種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扭曲的經營模式,對旅遊者合法權益和健康的市場競爭都會帶來負面影響和危害。國家旅遊局強調,《旅遊法》嚴禁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旅遊團費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業各種「潛規則」、恢復規範經營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歸。治理「零負團費」——並非禁止旅遊者購物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關於治理「零負團費」問題,《旅遊法》重點規範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以及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並非禁止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相反的,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願、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遊者的購物需求。此外,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二,必須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遊者要求,旅行社、導遊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即使旅遊者同意,也不得詐騙旅遊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遊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第四,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遊者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五,不得將旅遊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遊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遊者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旅行社違反上述相關要求的,旅遊者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解決旅遊糾紛——旅遊者應學會正當維權當前,旅遊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大大提高,對旅遊市場秩序的規範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著個別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不恰當的行為,包括在解決旅遊糾紛中,有些過激的言行,甚至導致行程難以順暢進行,從而損害了其他旅遊者的利益。根據《旅遊法》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遊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旅遊者除了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或向當地旅遊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外,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遊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後找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團隊多由互不相識的遊客組成,每個旅遊者的行為關係到其他旅遊者的利益,為了照顧其他旅遊者的利益,《旅遊法》規定,旅遊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三是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四是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旅遊者的上述行為造成其他旅遊者或旅行社損失的,旅遊者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旅行社因此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本文圖片來源:lotour、baidu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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