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爭房產竟牽出七姑八姨 遺產繼承沒那麼簡單
07-26
? 父母去世,留下的一套房屋如何繼承?三個子女有主張自己多分的,有要求三人平分的,最終只能請法官主持公道。沒想到,這套房屋竟牽扯出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最近,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齊魯晚報記者 崔岩 馬云云 實習生溫珊 通訊員 朱文娜 老兩口去世 三子女為房產打官司 趙民江和老伴李華娟是原配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大女兒趙雲,兒子趙國和趙兵。趙雲是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 2002年5月2日,趙民江去世,之後李華娟未再婚,十年後去世。生前,他們在濟南市市中區取得了一份房產,評估總價值為90萬元,老人們一直與趙雲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去世後,房屋由趙雲及配偶居住使用。 父母都不在了,這套房屋如何分割繼承?子女三人產生了分歧。 趙國的意見是,三人共同所有,各佔三分之一。趙兵則主張,趙雲有精神疾病,趙國長期出差在外,母親生前自己照顧較多應多分遺產。對此,趙雲不予認可,她也要求多分遺產,理由是父母生前與自己共同生活。母親住院期間,其法定代理人一直在醫院照顧。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認為,我國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經查,李華娟去世時,其母親張桂花還在世,而且張桂花和丈夫育有八名子女,李華娟為長女。其餘七名子女均表示放棄對涉案遺產的繼承權利。 原告趙國雖主張各繼承人應維持共有關係,但各繼承人之間並未對是否分割事宜進行過約定,現在趙兵、趙雲均主張分割,涉案房產應當進行分割。鑒於趙兵在第一次庭審時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涉案房屋由原告趙兵所有為宜,由趙兵按評估的房屋價值及其他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給付趙雲與趙國房屋繼承補償款。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對原告趙雲予以照顧。 涉案房屋由原告趙兵繼承所有,趙兵支付給趙雲繼承補償款31萬元,趙兵支付給趙國繼承補償款26萬元。 老人沒留遺囑 獨生子女也不能獨佔 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施慧芳律師表示,這起案件中還有一條「暗線」,就是李華娟去世時,其母親張桂花還在世,而且張桂花和丈夫共育有八名子女,李華娟為長女。 「在趙民江、李華娟沒留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按照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施慧芳介紹。 也就是說,在李華娟去世後,她的母親張桂花也享有繼承權,而張桂花去世後,則要發生「轉繼承」,繼承人變成了她的八名子女,也就是趙雲三人的姨媽和舅舅們也可繼承房產的一部分。 不過,在這起案件中,張桂花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趙雲的姨媽和舅舅們都表示放棄該繼承權利,所以涉案遺產才由趙雲、趙國和趙兵三人繼承。法院才作出上面的判決。 「我是獨生子女,我家多套房產都在父母名下。如果父母故去,難道我沒有權利繼承全部房產?」面對獨生子女的疑問,施慧芳解答說,即便是獨生子女,或許也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故去之後留下的房產。 那麼,什麼原因導致獨生子女繼承難,又有什麼解決途徑呢?這就要歸咎於《繼承法》對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了。「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順序,也是為了讓老人老有所依,保障他們的權利。」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能省很多麻煩 「生活中,很多人認為提前立遺囑不吉利。事實上,父母去世後,親屬爭搶遺產的糾紛不在少數。老人最好提前立好遺囑,這樣將會給子女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施慧芳提醒。 濟南市泉城公證處業務副主任馮培明表示,涉繼承房屋的處理程序是先辦繼承,再辦理過戶手續,進而進行買賣。 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在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想繼承財產的繼承人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其他一人或幾人辦理共同繼承公證,之後由有繼承權的人共同處分財產。 「只要有人不配合,就無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只能通過訴訟等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來解決,最終對大家都不利。」馮培明說。 在這類案件中,產生問題的癥結,往往在於房屋所有人去世時,尚有父母健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繼承權就要牽扯到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導致問題複雜化。所以馮培明也建議,房屋所有人提前對房產進行處分,生前立遺囑,尤其是公證遺囑,「法律上對遺囑的形式要求很苛刻,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子女最省事,也最能遵照老人的意願處分房產。」 專家也提醒,如果沒來得及立遺囑,老人去世後子女應儘快處分遺產,越拖越可能出現複雜情況,可能出現轉繼承、代位繼承等情況,需要配合的人越多,提供的材料也就越多,帶來許多不可預知的情況。 (文中當事人除施慧芳、馮培明外均系化名)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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