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志: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流派劃分與分析走向
07-26
標籤:新制度主義流派政治學 ● 何俊志【提要】 新制度主義的流派劃分及其整合潛力是目前新制度主義研究的一大熱點。總體而言,新制度主義的流派劃分方式可以歸納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其中被學界廣泛接受的是三分法。這些劃分方式的一個明顯缺陷是忽視了新制度主義發展過程的一股重要潮流。在對目前流行的各種劃分方式作出系統評估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一種新的流派劃分方式,並且認為,這種新的劃分方式將更有助於尋求新制度主義內部的整合潛力。 ( http://www.aisixiang.com )【關鍵詞】 新制度主義;流派;政治學自從詹姆斯?馬奇和約翰?奧爾森於1984 年在《美國政治科學評論》雜誌上發表「新制度主義:政治生活中的組織因素」一文以來,「新制度主義」一詞在政治科學中的出現頻率已經越來越高。隨著新制度學派的研究領域和分析途徑的不斷拓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加入到這一行列之中,越來越多的問題開始納入新制度主義的視野,以至於有人開始驚呼:「現在我們都是制度主義者了」。但是,新制度學派陣營的壯大並沒有帶來理論、方法和觀點的內在統一。這些從四面八方彙集而來的新制度主義者除了都強調製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之外,幾乎毫無共同之處,以至於又有人站出來質疑:「新制度主義到底新在何處?」 ( http://www.aisixiang.com )面對新制度主義的這種內在的混亂,一些學者開始對新制度主義進行流派的細分,並試圖通過這種細分來描繪出一幅全面而細緻的畫面,從而進一步尋求各個流派之間的交流和整合的潛在可能。雖然這種流派的細分帶來了更為清晰的認識和深入的討論,但是由於進行劃分的學者本身也來自各個流派,劃分的標準和結果又迥然不同,從而又令人意想不到地帶來了流派劃分的新爭論。本文將首先歸納與評析目前對新制度主義進行劃分的幾種方法;其次,將重點描述和評析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的一種劃分法;最後,在對幾種劃分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一個筆者所主張的劃分方式,並預測其分析走向。 ( http://www.aisixiang.com )一、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流派劃分從筆者所掌握的現有資料來看,到目前為止的新制度主義流派劃分大致可以概括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兩種) 和二分法。下面將首先介紹七分法、四分法和二分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局限,而在下一部分中重點介紹被廣泛接受的三分法及其批判。 ( http://www.aisixiang.com )七分法的典型代表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理論家蓋伊?彼得斯(B. Guy Peters) 。彼得斯在《政治科學中的制度理論:新制度主義》一書中提出,與舊制度主義、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相對應的7 個新制度主義流派包括:規範制度主義(normative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 、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經驗制度主義(empirical institutionalism) 、社會學制度主義(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利益代表制度主義(institutions of interest representation) 和國際制度主義(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sm) 。彼得斯提出,馬奇和奧爾森所代表的新制度主義是一種規範制度主義,正是這種規範制度主義的出現,才為其他6 個新制度主義流派的出現奠定了根基。這首先是因為,這二人所做的開創性工作,尤其是那篇開創性的論文發表之後,為新制度主義的轉向注入了強大動力。而且,這二人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政治科學的研究重心應該轉向制度研究以及他們為這種制度研究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已經被大多數新制度主義者所接受。儘管馬奇和奧爾森的開創性論文因為對理性選擇理論的指斥而受到了傳統理性選擇理論的強烈批評,但是事實上已經有一大批理性選擇理論家自覺或不自覺地轉向了制度研究,致力於發掘理性行為與制度約束之間的互動關係,從而也就形成了新制度主義內部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的出現則代表了80 年代以來政治科學研究中的歷史學轉向與制度轉向的融合趨勢,這一流派極為重視過去的(制度) 遺產對當前政治的實際影響。經驗制度主義則力圖擺脫新制度主義內部因過於注重結構—行動的理論關係而過於抽象的缺陷。這一流派並不想從理論上解決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邏輯關係,而將主要精力放在具體研究何種具體制度會帶來何種結果的問題上,力圖為新制度主義的研究提供一種經驗基礎。社會學制度主義原本是一種社會學內部的新制度主義,這一流派同樣源於對社會學內部的理性選擇理論的批判,並通過韋伯的合法性研究傳統的開發而試圖重新闡髮結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政治科學中的社會學制度主義則意味著部分政治科學家對這一分析途徑的接納。利益代表制度主義要強調的是,大多數新制度主義者都只是注意到了一些正式的政治制度,如立法、行政與司法制度在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而實際上,從對舊制度主義的反思中就可以得出的一個結論是,憲政制度與現實政治往往會有很大的差異,行為主義只注重通過行為的研究來彌補這一問題顯然是不夠的。這兩種取向的缺點都在於他們沒有注意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們要解決的問題是,諸如政黨和利益集團一類低於憲政層次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能夠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彼得斯為此列舉的典型代表著作是薩托利的《政黨與政黨制度》。國際制度主義則大體上可以等同於國際關係研究中以基歐漢等人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義,這一流派強調的是國際制度對於國際政治生活的激勵和制約作用。通過這種劃分和詳盡描述之後,彼得斯的結論是,很難說有一個完整統一的新制度主義流派;新制度主義內部除了都在強調製度的重要性之外,其內在的差異並不比新制度主義與其他流派的差異小。 ( http://www.aisixiang.com )彼得斯的這種七分法的劃分雖然比較詳細地勾畫了新制度主義內部的流派分布情況,但是他的這種劃分方法顯然存在著嚴重問題,最典型的問題就是他並沒有設計出一套一以貫之的內在標準。在他的劃分體系之下,規範制度主義與下面的6 種制度主義之間是規範與實證的劃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的劃分又是一種理論和方法論上的劃分。經驗制度主義與它們的區別在於純粹的經驗研究與理論追求之間的差異,而利益代表制度主義似乎又代表了對非正式制度的集中研究。國際制度主義似乎只代表了一種研究領域上的獨特性,其方法論基礎與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並無二致。 ( http://www.aisixiang.com )彼得斯的這種劃分同時也是一種在資料掌握得比較全面的情況下的一種劃分,其出書的時間是1999 年。但是,正是因為其劃分標準的雜亂,就引出了隨後採用統一標準的四分法的新劃分。四分法的典型代表是西蒙?雷奇(Simon Reich) 在《治理》雜誌上所發表的「制度主義的四幅面孔」一文。雷奇的這篇文章從新制度主義的研究對象出發,也認為並不存在著一種能夠建構出普遍化理論的新制度主義,只不過是,從研究對象本身的角度可以將新制度主義的4 幅面孔或4 個維度揭示出來。雷奇在研究了洛伊在20 世紀60 年代所提出的政策類型學之後認為,在全球化時代,我們應該從新的角度來進行新的政策類型劃分。洛伊所提出的分配型政策( distributive policy) 、再分配型政策( redistributive policy ) 和調節性政策(regulatory) 可以進一步發展為4 個政策領域: 再分配型政策,主要解決稀缺資源的分配;調節型政策,主要解決行動者通過合作而尋求效率的提高;現代化政策(modernization policy) ,主要解決涉及到民主、負載有價值和認知爭論的問題;自由化政策(liberalization policy) ,涉及到市場化解制、私有化、國家職能的分解以及技術、投資和產品的配置。事實上,歷史制度主義由於強調了各政治行動主體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及其在既定製度約束下所展開的資源爭奪,所以非常適合於用來分析再分配型政策;新經濟學制度主義( new economic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選擇制度的基本原理其實來源於經濟學的新制度主義) 的理性人假設正好用來分析體現理性人之間合作策略的調節型政策;在現代化政策領域內,由於制度為相關行動者提供了一種規範價值的背景並設置了相應的情景,因此正好將制度作為一種認知框架(institution as cognitive frameworks) 的規範制度主義來進行分析;在自由化政策中,作為制度載體的正式機構本身就是一些行動者,如要求各國金融開放的國際金融組織就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於一種將制度本身當作行動者(institutions as actors) 的制度主義。 ( http://www.aisixiang.com )雷奇的這種劃分顯然比彼得斯來得清晰,其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比較準確地揭示了新制度主義的這幾個側面。但問題在於,從研究對象出發所作的劃分並不能說是一種內在的劃分,僅靠這種外在的劃分其實是很難抓住新制度主義的內在分歧的。因此,正如雷奇自己所看到的那樣,他的這種劃分其實並不能說是一種科學的劃分,而在更大程度上只能說是從現象角度出發所作的直覺性(intuition) 劃分。 ( http://www.aisixiang.com )因此在雷奇之後,又有學者從方法論自身的角度採用二分法的方式來劃分新制度主義的流派。這種二分法的典型代表就是普林斯頓大學的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 教授。克拉克指出,如果按照嚴格的方法論標準來界定,新制度主義其實只有兩個流派或兩種分析路徑,即以行動者為中心(agency centered) 的新制度主義和以結構為基礎( structure based) 的新制度主義。克拉克認為,從新制度學派的分析文獻中可以看出,所有新制度主義文獻的共同特徵是,它們都在研究行動者與結構之間的互動關係。但是,以結構為基礎的分析路徑是從結構本體論出發,主要強調行動者是如何受制度性結構的限制;而以行動者為中心的分析路徑則從行動者本體論出發,視制度結構為目標導向的個體行動者所創造的成果。而之所以會形成這兩種分析路徑,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二者對個體行動者的偏好(preference) 的形成來源和過程的看法不同,前者認為個體偏好形成是制度塑造的結果,而後者則認為偏好形成來自於個體自身,並先驗地假定了自利性個體的活動作為政治活動的動因。從研究活動的文獻分布來看,以行動者為中心的新制度主義大多採用的是演繹性的和形式化的分析路徑,主要研究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制度;以結構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主要採用的是歷史社會學或傳統政治科學的分析路徑,主要研究政策活動中的結構及其具體影響。 ( http://www.aisixiang.com )應該說,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克拉克的這種劃分是一種比較徹底的劃分方式,因為他所列舉的這兩大流派基本上體現了方法論個體主義與方法論結構主義的內在差異。但是,克拉克的這種劃分並不是一種最早的二分法。早在克拉克之前,瑟倫(Kathleen Thelen) 等人在系統闡發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路徑時,就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政治科學與新制度主義流派二分法的看法,而且也已經包含了克拉克的基本想法。瑟倫等人在闡發歷史制度主義的價值時就提出,在政治科學內部已經出現了基於不同假設的兩種新制度主義,即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歷史制度主義。對於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來說,行動者的自利性偏好是固定的和外生的,制度雖然重要,但是在制度與個體的互動過程中,制度只是作為政治策略產生的背景因素而存在的,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了理性行動者的選擇範圍。歷史制度主義則認為,個體並不是完全的理性人,在制度與行動者的互動過程中,制度不但限定了行動者的選擇範圍,而且還影響甚至決定著行動者偏好的形成。因此,這兩種制度主義的現象差異主要表現為對制度的重要性的強調程度不同,而核心差異則來自於二者對於偏好形成過程的不同理解。在前者看來,偏好本身是固定的和外生的,而後者則認為偏好處於流動之中,而且是內生的。 ( http://www.aisixiang.com )至此,人們對新制度主義的流派劃分已經走過了一個從現象列舉到提供內在標準進行劃分的過程。通過這一系列過程的劃分,學術界已經將新制度主義從一種混沌的存在清理成幾種比較清晰的路徑,從而達到了對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深入理解。但是,從已有的文獻來看,被學術界大多數人所認同的一種劃分方式卻並不是以上幾種劃分方式,而是霍爾(Peter A. Hall) 和泰勒(Rosemary C. R. Taylor) 的三分法。 ( http://www.aisixiang.com )二、學術界公認的三分法及其批判1996 年,霍爾和泰勒在英國的《政治學研究》雜誌上共同發表了「政治科學與三個新制度學派」一文。這篇文章隨後就被大多數新制度主義的研究者所引用,在很大程度上被接納為一種公認的劃分方式。 ( http://www.aisixiang.com )霍爾和泰勒在這篇文章中提出,可以將新近出現的新制度主義劃分為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這三大流派。這三個流派雖然都自稱是新制度主義,但在此之前,這三個流派之間卻鮮有相互交流和影響的領域,而且,這三個流派也採用了完全不同的理論假設和分析路徑。 ( http://www.aisixiang.com )在這三個流派中,歷史制度主義的興起和發展是對20 世紀60~70 年代盛行的集團理論和功能主義的一種批判反思的結果。歷史制度主義的基本假設是,圍繞著稀缺資源而展開競爭的各個集團之間的衝突,構成了政治過程的核心所在。正是由於各個國家存在著制度的差異,才導致具有類似傾向和組織能力的各國內部的集團和個體之間的競爭,會在不同的國家產生出差異性的政治後果。相對於其他兩個流派而言,歷史制度主義的4 個明顯特徵是:傾向於在相對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製度與個體行動之間的相互關係;強調在制度的產生過程中權力的非對稱性特徵;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時,強調製度路徑的依賴特徵和政治生活中的意外後果現象;尤其關注將制度分析與能夠產生出政治後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來進行政治分析。觀念、制度與個體理性之間的複雜互動過程,是歷史制度主義在分析政治事件時的基本變數。 ( http://www.aisixiang.com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是政治科學受經濟學新制度主義影響之後發展出來的一個流派。這個流派的最大特徵就是,借用了一套經濟學新制度主義的理性人假設、產權、交易費用等基本概念框架來分析政治問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4 個基本特徵是:採用一套典型的行為假設,像經濟學一樣,他們也假定了一套政治人的固定自利性偏好和計算理性;在經濟人的基本假設之下,他們傾向於將政治過程看成是一系列從個體理性到集體非理性的集體行動的困境;他們強調對政治後果產生重要作用的理性個體的策略性算計和交易行為;在此基礎上,他們以演繹的方式推出一系列形式化的分析模型。他們的基本結論是,在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個體理性會導致集體行動困境的出現。為了實現理性自身的價值和利益,他們理性地創造出了制度;制度一旦產生之後,就為相關行動者提供了約束和激勵機制,制度本身能否存續則取決於它能否為相關行動者帶來最大的益處。 ( http://www.aisixiang.com )政治科學中的社會學制度主義嚴格說來應該稱為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這一流派主要發端於社會學的組織理論在20 世紀70 年代以來的革新。社會學組織理論在70 年代以來的革新主要表現為,批判組織體制的擴展來自於理性化擴展的觀點。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如迪馬奇奧(Paul J .Diamggio) 和鮑威爾(Walter W. Powell) 等人認為,組織體制同質化過程的動力,已經再也不是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競爭和效率需求,而在更大程度上是因為特定的組織場域之內的合法性壓力。這一流派的4 個特徵是:在最為廣泛的意義上界定製度,在他們那裡,制度不僅僅包含正式規則、程序和規範,而且還包括為人類行動提供「意義框架」的象徵系統、認知模式和道德模版;他們認為,制度影響、制約甚至決定行為的方式在於,它為特定社會化過程中的角色提供了某種內在化的「行為規範」和認知模版,即指明行動者在特定情景下把自己想像和建構成何種角色。因此,制度之所以能夠得到擴展,現存世界的制度之所以會出現大量的同質化現象,並不是來自於理性人的算計和合作意圖,而是來自於這種制度能夠適應特定的文化背景,能夠在某種文化背景和組織場域中體現出合法性。 ( http://www.aisixiang.com )霍爾和泰勒的這種劃分方式雖然說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種簡練的方式覆蓋了政治科學中的新制度主義,並且已經為大多數研究者所引用,但是,在這篇文章發表不久,就受到了來自兩個方面的激烈批判。對歷史制度主義最為激烈的批評來自於新制度主義的研究者科林?海(Colin Hay) 和丹尼爾?溫科特(Daniel Wincott) 。他們在「結構、行動與歷史制度主義」一文中認為,霍爾和泰勒的這種劃分並不是一種嚴格的理論和方法論上的劃分。因為從社會本體論的角度來看,霍爾和泰勒所概括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社會本體論是「算計途徑」(calculate approach) ,社會學制度主義的社會本體論是「文化途徑」(culture approach) 。但是,正如霍爾和泰勒自己所看到的那樣,歷史制度主義在社會本體論問題上是在二者之間進行隨意取捨。如果這三者之間沒有一個並列的社會本體論的話,那麼顯然是不能存在著三個並列存在的新制度主義流派的。不過,丹尼爾和科林還是認為,如果歷史制度主義能夠發展或構建出一種他們所概括出的結構與行動之間的二元互動式的本體論的話,這三種流派的劃分還是成立的。 ( http://www.aisixiang.com )以彼得斯為代表的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霍爾和泰勒可能在有意無意之間混淆了馬奇和奧爾森所倡導的規範制度主義與以社會學組織理論為代表的新制度主義之間的界限,而將二者看成是同一種社會學制度主義。事實上,馬奇和奧爾森的新制度主義雖然受到了社會學新制度主義的影響,但是其主要取向還是來自於傳統政治科學之中的舊制度主義,而從社會學組織理論中所產生出的新制度主義的主要資源則是塗爾乾的結構理論和韋伯的合法性理論。因此,另外一些學者雖然也大體上同意霍爾和泰勒所提出的三分法,但是他們在談到這個問題時,更願意使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組織理論中的新制度主義。還有一些學者則提出,霍爾和泰勒的劃分大體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於他們這三種說法容易引起混淆和誤會,所以應該對其冠之以確切的名稱。前述的迪馬奇奧和尼爾森( Klaus Nielsen) 等人為三個流派所定的名稱是:理性—行動的新制度主義( ration action neo-institutionalism) 、社會——建構主義的新制度主義( social constructivist neo-institutionalism) 和調節——衝突的新制度主義(mediated conflict neo-institutionalism) 。並且,雖然這三個流派都在被政治科學家們所利用,但事實上是整個社會科學界都在使用這三種分析框架;嚴格來說,無論是就方法論還是就應用範圍而言,理性——行動的新制度主義主要是一種經濟學中的新制度主義;社會——建構主義的新制度主義主要是一種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調節——衝突的新制度主義則主要是一種政治科學中的新制度主義。 ( http://www.aisixiang.com )從這裡可以初步得出的結論是,儘管學術界一直有人在試圖對霍爾和泰勒的劃分方式進行修補,但是,三分法及其主要劃分結果基本上已經被學術界所接受。近年來在流派研究方面的注意力,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向了去探討這三個流派之間的內部交流、整合潛力及其研究領域的拓展。 ( http://www.aisixiang.com )三、一個明顯被忽略的重要流派事實上,政治科學中的「新制度主義」或「新制度學派」並不是馬奇和奧爾森的創見。早在20 世紀60 年代,亨廷頓等人通過政治發展研究就已經構建出了一種新制度主義的方法論。相對於政治科學中的舊制度主義而言,這種新制度主義重點研究已經不再是舊制度主義所強調的權力的平衡和立憲制的穩定,而是強調「哪些制度——官僚制度、黨派或者利益集團——要實現現代化過程的前提」。在研究方法上,「這種研究方法是建立在所收集的資料的基礎上的,而不再是以制度——這種制度在不同功能的不同系統中有著相同的名稱——實體上的相同和類似性為出發點」。 在專門闡發新制度主義研究而出版的《政治制度》和《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頓不但提供了適應現代化制度的4 大指標,而且還以實際研究揭示了這種新制度主義的研究途徑。即這種新的研究途徑之所以冠之以新制度主義,是因為相對於舊制度主義而言,它們已經不是在重點關注制度的描述和靜態的比較,而是在歸納有關經驗材料的基礎上致力於從動態的角度來對具體的制度進行比較,以提出一套系統的動態制度理論。而且,在這一時期運用類似的方法來進行制度研究的也遠不止亨廷頓一人。瑟倫曾經敏銳地觀察到,在這一時期採用這種新制度主義途徑的著名學者還包括埃克斯坦( Eckstein) 和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 等人。這一時期的一大批學者的努力,就已經構成了80 年代以來才被明顯認識到的新制度主義的早期萌芽,並且在他們的研究傳統中已經包含了後來的新制度主義的核心要素。 ( http://www.aisixiang.com )瑟倫所提到的這一核心要素就是,視政治制度為一種重要的自變數,而將實際的政治行為和過程視為因變數。在從理論上闡明這一基本假設之後,這些學者的主要精力就放在以比較的方法來研究具體制度的優劣上。總體而論,我們可以將他們的研究範圍概括為:選舉制度的安排與選擇、總統制與議會制的優劣、行政權力的集中與分散、官僚制度的實際影響、政黨制度的類型及其績效評估、法團主義模式與多元主義模式的比較,以及在概括這幾套制度的綜合搭配的基礎上對各個國家的政治績效進行系統的比較和評估。 ( http://www.aisixiang.com )繼亨廷頓等人的開創性工作之後,李普塞特和羅坎(S. M. Lipset and S. Rokan) 於1967 年推出了《政治制度與投票者聯盟》,並在隨後推出了一系列政黨研究的專著。這一批著作所反映的核心觀點是:在特定歷史時刻所形成的政黨制度具有極強的路徑依賴特徵,即使在社會情勢發生大規模變化的情況下,原有制度也有很強的路徑依賴的慣性;而且,他們在這些著作中所形成的關於路徑依賴、制度斷裂和關鍵節點等核心概念,後來幾乎全部納入已經產生了相當影響的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範疇之中。與他們的工作相併列的是,薩托利在1976 年出版了《政黨與政黨體系》一書,該書所提出的競爭性政黨體系與非競爭性政黨體系等類型劃分以及實際比較已經被後來的研究所接納。在沿著這一傳統而開展的研究活動中,學者們已經明顯地提出了一種不同於其他制度學派的分析框架,即發展出了一套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政治或社會網路分析途徑。這一分析途徑的最大特色就是將政黨和利益集團本身也看成是一種網路結構,從而政黨與政黨、利益集團與利益集團、政黨與利益集團之間的互動關係就構成了他們的核心對象。 ( http://www.aisixiang.com )在正式制度研究方面,最為典型的著作集中在對總統制與議會制這兩種最重要的政治制度的比較研究和優劣評估方面。自林茨於1987 年出版《民主、總統制、議會制及其未來》一書以來,正式制度的研究者們圍繞著這兩種制度的優劣比較已經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概而言之,贊成議會制而反對總統制的觀點包括:總統制合法性引起議會與總統之間潛在衝突的可能性、總統固定任期的剛性、總統選舉的零和性等。贊成總統制而反對議會制的觀點則包括:總統責任和任期的確定具有事後的可追究性和事前的可辨識性、權力的相互制約、更大的民主性以及總統作為仲裁人的特殊作用等,而議會制則有可能出現內閣的不穩定性,經常倒閣會出現政權不穩定等。到目前為止,這一爭論仍還在持續進行,其爭論的焦點主要在於民主化的制度基礎及政治制度選擇的途徑等。 ( http://www.aisixiang.com )通過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類別比較和績效評估,使得一部分新制度主義者認識到,單純通過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而對各國的政治制度進行評估,都有可能產生偏差。因為任何一國的實際政治績效都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結合各國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來對各國的政治制度進行總體分類,並在此基礎上來對各國的制度進行總體分類和評估就成為這種新制度主義在80 年代以來的一個新動向。這一動向不但包括了對極權主義政體、威權主義政體和自由民主政體之間的劃分和比較,而且也包含自由民主政體內部的重新分類與系統評估。這方面,弗雷德里克和布熱津斯基早在60 年代就推出了《極權專制與獨裁政體》一書,對極權主義政體的基本特徵進行了系統描述。70年代的著作則主要體現在林茨等人對威權政體與極權政體的比較上。80 年代以來,李帕特通過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通過對歐美21 個國家的研究提出了民主的多數模型和民主的共識模型,而薩托利同樣通過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的結合,再次對歐洲和美洲各國的政治制度進行了系統的比較和重新闡發,並提出了議會制、總統制及半總統制的修改意見。事實上,這一批新制度主義者的研究成果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被吸納到了大多數其他新制度主義流派之中。 ( http://www.aisixiang.com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自20 世紀60年代開始,就已經形成了一種強大的新制度主義途徑。這一途徑延續到了90 年代,並且構成了新制度主義政治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前述的新制度主義不同的是,他們關注的焦點並不是制度與行為的關係,而是制度自身的流變及其比較。對這一批學者的重要工作進行清理,顯然有助於我們澄清一個極大的誤區。在大多數學者看來,新制度主義的出現是80 年代以來才有的事,而80年代以來的新制度主義的最大特點就是對60~70 年代盛行的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的反動,而在重新審視舊制度主義的基礎上產生出了一種新的研究路徑。顯然,這種說法很難解釋的一個現象就是,為何新制度主義在80 年代突然出現,並且一經馬奇和奧爾森的論文之後就呈現出了波濤洶湧之勢。如果沒有此前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準備,80 年代以來出現的新制度主義顯然不可能發展得如此之快。 ( http://www.aisixiang.com )筆者認為,政治科學的理論發展並不是一種純粹的理論替代與否定,即使在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大行其道的60~70 年代,傳統的制度主義研究傳統也並沒有斷絕。即使在此時,仍然有一批學者堅持了傳統政治科學中偏重製度的核心觀點,只不過他們運用了社會科學的新成果來從新的角度進行制度研究。而且自此之後,一直有一大批學者繼承了這一研究傳統,尤其是90 年代以來已經取得了相當可喜的研究成果。而且,後來所出現的重點以制度與行為之間的互動關係為研究對象的新制度主義,正是以重點對制度本身進行研究的新制度主義為跳板,才系統地發展出來的。但是,這一重要的研究傳統並沒有被目前的學術界所公認。雖然彼得斯從經驗制度主義和利益代表制度主義的角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歸納,但是彼得斯的歸納自身卻存在著不少問題,也沒有充分發掘這一流派的重要作用,而且,彼得斯的歸納也沒有引起學術界的充分重視。在目前的新制度主義流派劃分當中,應該理所當然地將這一重要流派包括進來。 ( http://www.aisixiang.com )四、結論與引申:一種新的流派劃分方法及其潛力通過上述梳理,我們完全可以確定,在政治科學中存在著一種重要的新制度主義流派,而不少後來被公認的新制度主義正是在受到這一流派的啟發之後才發展出來的,其不少研究成果已經融入後來的新制度主義中。並且,這一流派到今天為止仍然是一股極為強勁的研究潮流,但是,這一流派並沒有被納入公認的流派劃分之中。因此,目前的流派劃分是極不完全的。要清楚而全面地認識到新制度主義的各個側面,我們有必要將筆者所補充的這一流派納入新制度主義的陣營之中。 ( http://www.aisixiang.com )筆者認為,這一流派之所以沒有被納入其中,是因為這一流派有著一套相對獨立的分析路徑,並且這一路徑與目前所劃分和所看到的新制度主義有著重大的差異。這一差異的明顯表現是,在公認的流派劃分中所納入視野的新制度主義流派,體現出一種以事件為中心的分析路徑。這一分析路徑的理論假設體現為視政治制度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變數(有時是自變數,有時是中介變數) ,因此,他們的分析重點在於,特定的制度對於特定事件中的行為和過程到底產生了哪些影響。在他們那裡,制度的重要性是要通過制度的具體作用來加以顯現的,要通過對制度在具體行為過程中實際影響的考察來具體揭示制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對於他們所忽視的這個流派,制度的重要性卻是不言自明的。 ( http://www.aisixiang.com )因此,為了彌補傳統劃分方式的不足,筆者在這裡要提出的是,我們首先應該從總體上將新制度主義劃分為兩種,即以事件為中心的新制度主義(event centered neo-institutionalism) 和以制度為中心的新制度主義( institutions centered neo-institutionalism) 。前者涵蓋了目前所公認的三種新制度主義流派;後者則是一種被忽視的新制度主義流派。在以事件為中心的新制度主義那裡,重點分析的是特定事件過程中的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關係;在以制度為中心的新制度主義那裡,重點分析的是制度自身的內在結構和網路聯結、制度自身的產生和演變,以及制度與制度之間的比較、評估、移植和修補。在前一個大的流派當中,制度的重要程度要通過具體的事件來加以闡發;而在後一個大的流派當中,制度的重要性則不需要專門加以闡發,學者重點關注的是制度自身的情況。 ( http://www.aisixiang.com )筆者認為,通過這樣一種新的劃分,不但可以彌補目前大多數劃分方式的不足,而且還可以通過對兩個流派之間的分化與交流的考察,在一個新的視角下尋求目前困擾著大多數學者的新制度主義的整合潛力及其途徑。但是,這種劃分也有可能存在著某種缺陷,那就是以事件為中心的分析途徑在對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關係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同樣也提供了一些對制度自身變遷規律及其方式的研究,這一現象的存在有可能會模糊二者的界限。但是筆者認為,恰恰是兩大流派的這一交接地帶,卻有可能正好是學者們目前正在努力尋求的新制度主義內部整合的真正起點。 ( http://www.aisixiang.com )本文責編:jiangxl文章來源:本文轉自國外社會科學,轉載請註明原始出處,並遵守該處的版權規定。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導讀
※民主政體為何走向崩潰?——評 《民主崩潰的政治學》
※走向一種科學技術政治學理論
※試論毛澤東「革命犧牲」的政治學
※從政治學的視角理解這個世界——第1篇 開始